各有关单位:
住建部在《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中指出建筑业信息化是建筑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筑业转变发展方式、提质增效、节能减排的必然要求,对建筑业绿色发展、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纸质工程资料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事故责任追溯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要求不断提升,纸质工程资料保管难和查阅不方便等问题日益凸显。为节约社会资源、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推行工程资料电子化势在必行。同时,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的修订,以及国家“互联网+监管”系列文件的发布,为工程资料电子化提供了技术支撑和政策保障,工程资料的电子化应用逐渐得到了全行业的普遍认同。为增强我市建筑业信息化发展能力,推动信息技术与建筑业发展深度融合,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促进工程资料管理水平提升,现就在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中推进工程资料电子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大数据战略、“互联网+”行动等相关要求,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房屋建筑工程资料电子化。参建单位形成并上传至“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市工程资料平台”)的电子化工程资料应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完整、安全、可追溯。到2022年底,在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中形成一批工程资料电子化示范项目,到“十四五”期末,全市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基本实现工程资料电子化,实现“建”“管”无缝衔接,不断提升管理效能,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协同发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资料管理系统研发,激励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充分发挥创新意识,采取电子文件形式制作工程资料,积极主动实施工程资料电子化。
——坚持自愿自主、分步平稳推进。参建单位可自主选择符合安全技术管理要求的资料管理系统自愿开展资料电子化工作,实现“电子签名”或“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分步平稳推进,逐步实现全市房屋建设工程资料电子化。
——坚持主体负责、保证真实有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实施工程资料电子化的主体,负责工程资料的编制、流转审批、上传、保管等全部工作,对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安全性、可追溯性负责。
二、工程资料电子化工作
(一)资料管理系统
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利用资料管理系统,实现工程资料的在线编制、在线流转审批、在线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等功能,形成包含有效的、完整的、合法的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的工程资料电子文件及数据,并可将形成的电子文件及数据内容同步上传市工程资料平台。资料管理系统与市工程资料平台数据交换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另行发布。
(二)市工程资料平台
市工程资料平台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开发,可接收各类资料管理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及数据,对其进行分类统计、管理、查阅。市工程资料平台访问方式:参建单位可登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办事大厅,点击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平台(编号:388),查询本企业提交上传的工程资料。
(三)电子化工程资料的形成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按照现行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的相关要求使用资料管理系统在线编制、在线流转审批、在线“电子签名”或“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形成合法、真实、有效、完整、安全、可追溯的电子化工程资料。电子化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形成,其编制、流转、审批、收集要及时进行,真实反映施工过程和质量责任主体行为。电子化工程资料形成后应按要求同步上传至市工程资料平台。
(四)电子化工程资料内容
电子化工程资料分为两类。第一类,由参建单位利用资料管理系统编制生成的工程资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B类监理资料,C类施工资料中的施工管理资料C1、施工技术资料C2、施工测量记录C3、施工记录资料C5、施工试验资料C6(部分)、过程验收资料C7、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资料C8等。该类资料应同时上传加盖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的PDF(或OFD)文件及结构化数据。企业可以增加上述工程资料种类。第二类,参建单位不能直接编制、只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获取的工程资料,主要包括以下资料: A类基建文件,C类施工资料中的施工物资资料C4、施工试验资料C6(部分)等。该类资料应上传原件(如果是复印件需加盖上传资料单位的实体公章)扫描后加盖电子签章的PDF(或OFD)文件,同时留存纸质版资料备查。两类资料形成工程电子化资料(不含D类竣工图)。
(五)电子化工程资料格式要求
电子化工程资料文件格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现行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117)等规范要求,电子资料中的电子签名、电子签章应具备法律效力,制作形式及技术手段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相关要求。电子签名服务提供者应取得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电子认证资格,电子签章应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制作。
合法有效的电子化工程资料与纸质工程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质量监督机构开展检查时可查看合法有效的电子化工程资料。
(六)电子化工程资料安全管理
电子化工程资料按照“谁制作、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资料制作单位和资料管理系统开发单位应加强安全风险防范,确保电子化工程资料制作、交互、传输、保存等环节符合安全管理要求,避免电子文件及数据流失、篡改、不当扩散;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岗位权限查询、调阅电子化工程资料,未经许可严禁擅自复制、对外扩散及非法下载。
保密工程、特殊工程的资料制作须按照保密工作相关规定执行,不施行电子化。
三、相关单位管理职责
(一)共性责任
在电子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汇总、移交和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做好电子化工程资料的下载、备份、移交工作,统一保存好电子化工程资料,其保管责任、保管期限应符合《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的相关要求,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保管期内可随时查询电子化工程资料。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工作仍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各参建单位研究制定工程项目资料电子化工作方案,建立相关组织机构,明确责任人员,强化管理措施,突出责任追究。
(三)施工、监理单位责任
施工、监理单位应积极做好工程项目的资料电子化工作,同时建立本单位公司层级的工程资料电子化工作制度,成立组织机构,指导推进本单位工程资料电子化工作。
四、监督管理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工程资料电子化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总结经验,大力营造推广氛围,提高参建单位对电子资料的认可度。
(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市工程资料平台在线检查工程资料,实现远程监管。在对实施资料电子化的工程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检查人员在进行现场监督抽查前,可根据在线资料检查情况提前确定现场检查重点,制定检查工作计划与方案。
(三)电子化工程资料监督检查。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工程资料电子化工作的监督检查,应对电子化工程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可用性、及时性,尤其是电子签名、电子签章的合法性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责令责任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予以约谈。
五、激励措施
对工程资料实施电子化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信用评价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部门对房屋建筑工程项目资料电子化实施情况进行确认,并采集工程资料电子化应用情况信息,纳入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良好信息,对社会公开。
各参建单位应高度重视工程资料电子化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资料电子化管理制度和责任制,明确管理责任,主动参与,积极探索,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积极开展工程资料电子化工作,全面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水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