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城市货运配送绿色低碳、集约高效发展,加快交通强国建设,按照《综合运输服务“十四五”发展规划》有关工作安排,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决定在“十四五”期持续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创建工作。现就第三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第三批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继续以城市为组织主体,以建设“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的城市货运配送服务体系为目标,加快推进城市货运配送网络节点布局、新能源配送车辆推广应用、运输组织模式创新、便利通行政策落地、信息资源交互共享,为打造集约高效的现代物流体系,推动城市货运配送绿色化、集约化转型提供经验借鉴和模式参考。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报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城市,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城市规模。地级及以上城市,优先考虑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
2.区位条件。优先支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中确定的国家综合交通枢纽城市。
3.物流基础。城市物流需求旺盛,货运枢纽站场等基础设施条件较好,物流信息化水平较高,城市配送、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冷链物流等重点领域基础条件较好、发展潜力大。
4.政策环境。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对推动城市物流配送发展、新能源配送车辆推广、货运配送便利通行、培育龙头骨干企业等方面有针对性强的支持政策。
(二)优先支持方向。
1.服务支撑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能够较好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鼓励毗邻城市联合申报,支持城市群、都市圈货运配送统筹布局、一体化发展,更好服务国家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
2.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成效显著。优先支持城市配送车辆清洁化、标准化、专业化发展成效明显的项目。鼓励城市制定货运配送车辆电动化替代,电力、氢燃料、液化天然气动力重型货运车辆推广等计划,并从车辆购置、运营、路权保障及充换电、加氢、加气配套设施等方面建立有效的支持政策体系。
3.货运配送组织模式创新发展。优先支持创新发展绿色低碳、集约高效配送模式的项目。鼓励利用城市铁路站场、城区老码头等开展生产生活物资“外集内配”“水陆联运”等联运模式,鼓励发展干线多式联运、甩挂运输与末端配送高效衔接的组织模式,鼓励发展共同配送、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分时配送等等集约化配送模式,鼓励开展周转箱(筐)、托盘、快递箱等标准化物流单元循环共用。
4.便利货车通行政策科学有效。优先支持优化改进城市配送货车便利通行政策的项目。合理设定货车禁限行时段、路段,充分利用夜间等时段为配送货车预留时间窗口、开放通行权,引导货车在允许通行的时段完成配送工作。采取网上核发货车通行码、通行证等方式,保障配送时效性强确需在禁限行时段、路段通行的需求。进一步放宽配送货车通行吨位限制,支持为新能源货车、冷藏保温车提供更大通行便利。
5.城市配送基础设施健全完善。优先支持以公共货运枢纽(综合物流园区)、公共配送中心、末端共同配送网点为支撑配送网络的项目。鼓励构建有机衔接、层次分明的配送体系,从源头减少中心城区货车流量。坚持路外停车为主、路内停车为辅,鼓励在商业区、居民区等区域规划设置城市配送所需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便利车辆停车装卸。支持在居住社区、餐饮集中区等配送货车临时停车需求较大但停车资源不足的区域,合理施划货车限时停车位。
6.货运配送公共信息平台智慧高效。优先支持建设城市货运配送公共信息平台的项目,能够实现针对城市配送车辆动态运行、货运配送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城市通行管理、公共停靠车位和装卸场地位置查询等方面,开展信息互联、部门协同、数字监管、精准服务、综合治理。
三、时间安排
(一)城市申报(2022年3月底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商务部门组织本省份各有关城市进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实施方案编制要点(附件1),结合城市发展特点,认真组织编写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抄送省级公安、商务部门。
(二)省级推荐(2022年4月底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商务部门对申报城市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报告,并按照推荐的优先顺序排序后,填写《XXX省(区、市)申报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2022年4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申报城市名额不限制。
(三)部级评审(2022年6月底前)。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组织专家对审核报告和城市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创建城市,并联合公布创建城市名单。
(四)组织实施(2022年7月—2025年6月)。城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申报的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各项创建任务,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并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动态评估、数据报送等工作。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商务部组织开展工作督导、年度评估、经验交流和考核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示范城市所在省级交通运输、公安、商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的重要意义,对示范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示范城市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和统筹,建立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具体职责、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强化动态管理和绩效考核,为示范工程创建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二)加大政策支持。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商务部将根据各自职责,加强部门协调和政策推进,支持示范工程建设。创建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省级和城市财政资金支持,加大对示范工程中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新能源物流配送车辆推广、企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方面支持力度。
(三)做好组织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商务部门,加强对示范工作过程监督管理,按照“边示范、边总结、边推广”的思路,抓好示范创建、绩效评估和经验推广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示范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示范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方式: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010-65293432,wuwei@mot.gov.cn(邮箱)。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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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编制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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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XXX省(区、市)申报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情况汇总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