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关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科技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要求,加强改革前后政策衔接,现就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衔接的具体要求
为落实《若干措施》有关要求,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部门正在修订、制定科技专项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新旧政策按照项目组织实施阶段,实行分类衔接。
(一)尚在执行期内的在研项目。已提交任务书的项目,原任务书不做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应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科研人员充分协商后,确定是否执行间接费用等方面的新政策,按照本单位内部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管理等制度执行。
(二)执行期已结束的科研项目。已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经费管理和支出按照原政策执行。对于尚未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要结合《若干措施》关于劳务费、设备费、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等管理新要求准备相关验收材料。
(三)新申报的科研项目。尚未填写申报书的项目,原则上按新政策编报预算,填写申报书。
(四)关于结余资金的处理。自《若干措施》发布之日起,已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结余资金,不再执行两年收回政策,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对于实行预算指标管理、未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正在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尚未下达验收结论的项目,结余资金处理按新政策执行。
二、有关要求
1.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按照《若干措施》要求,尽快修订或制定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管理、结余资金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做好在研项目新旧政策衔接等工作,确保科研自主权接得住、管的好。
2.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导督促归口管理的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有关工作,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