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水利领域相关专项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同时,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细化的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2021年12月24日
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有关项目管理,保障工程 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 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国家水网骨干 工程,包括重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重大 骨干防洪减灾工程、重大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 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 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本专项 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 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国 家水网骨干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纳入国家级 相关规划或方案,并已按程序完成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规模根据 工程建设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 进展情况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 库)、水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 定实施绩效管理。
第四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 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本专项安排中央直属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以直接投资 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 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本专项安排地方的中央预 算内投资,具体到项目的应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打捆、切 块下达的由地方分解投资计划时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 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在相关 政策文件、规划、实施方案中研究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 围,并实行差别化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统 筹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工程,对东、中、 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 60%、70%、80%、 80%予以支持。
(二)重大引调水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 项目资本金的 20%、40%、50%、50%予以支持。
(三)新建大型水库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 照项目资本金的 20%、40%、60%、60%予以支持。
(四)江河湖泊防洪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 1、 2 级堤防工程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 1/3、60%、80%、80%予以支 持,对东、中、西、东北地区 3 级及以下级别堤防工程分别按项 目总投资的 20%、50%、60%、60%予以支持,对东、中、西、东 北地区河道整治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 20%、30%、40%、40% 予以支持,对东、中、东北地区蓄滞洪区建设工程分别按项目总 投资的 50%、70%、70%予以支持。 其中:进一步治理淮河重点工程,对东、中部地区 1、2 级堤 防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 60%、70%予以支持,3 级及以下级别 堤防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 50%、60%予以支持,河道整治工 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 50%、60%予以支持,重点平原洼地治理 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 30%、50%予以支持;太湖流域水环境 综合治理水利骨干工程,原则上按项目总投资的 15%予以支持; 黄河、淮河等滩区和蓄滞洪区居民迁建工程,按照国务院明确的 投资标准执行。
(五)新建大型灌区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 项目骨干工程资本金的 20%、40%、60%、60%予以支持。
(六)重大水生态治理修复工程,对黄河粗泥沙拦沙等工程 按项目总投资的 80%予以支持;对东、中、西、东北地区重点河 湖水生态治理修复工程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 20%、40%、60%、 60%予以支持。
(七)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投资支持比例原 则上为 100%、8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建新疆自治区项目,对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筹措部分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支持。其他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享受比照中部、西部投资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经综 合测算确定支持标准。
(八)中央单位非经营性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直 接投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
(九)对由地方负责筹措建设资金、但具有投融资改革示范 作用的项目,在建立规范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体制、合理的定价 收费机制、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且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确保 各类投资主体同股同权、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基础上,按照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安排 一定资金用于项目资本金,原则上不超过同一地区同类工程中央 支持标准的 50%。
(十)对上述工程类型以外的项目,参照类似工程投资政策 予以支持。
(十一)以上所指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 投资评审或印发专项规划、方案时明确,并据此相应测算确定中 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额度。 第七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直接下达 投资、打捆下达投资和切块下达投资三种方式。 第八条 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 任。各地应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地方政府投资能力,统筹采 取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专项债券,规范和畅通项目 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 营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九条 各地区及有关项目单位应按照“确有需要、生态安 全、可以持续”的原则,根据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做好项目前 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
第十条 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须按有 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 投资的依据。国家水网骨干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 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 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 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储备,根据工程前 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 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 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地方工程,在完 成项目审批或核准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水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 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审核报送本 地区项目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按要求填报投资绩效目 标,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其中,打捆项目应明确到具体项目后打 捆上报;切块项目可不明确到具体项目,以“块”作为项目进行 上报。 各地所报送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应符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 政府投资能力,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水利部管理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有关 单位向水利部报送,经水利部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 中央单位管理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项目单 位按程序向中央单位报送,经中央单位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 委。
第十三条 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项目和投资计 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是否多头重复申报和超 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 名单、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手续,项目是否落实了除拟安排中央预 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计划新开工项目 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尽量避免执行 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投资计划时, 应当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 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打捆项目上报时,应明确“捆”中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 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 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 报送。 切块项目上报时,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为省级发 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待投资计划下达后再具体 分解落实责任。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地报送的中央预 算内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明确相应任务清单, 对不同类型的工程按项目直接下达或打捆、切块下达各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国家水网 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本专项全 部为约束性任务。 水利部管理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 委下达水利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其他中央单位管理的国家 水网骨干工程,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中央单位,同步 下达绩效目标并抄送水利部。
第十六条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 的,水利部和有关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文件 后 20 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对需要进一步分解的,应在 收到文件 30 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下达投资计划,并 对计划分解和下达资金的合规性负责。 相关地方因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多个部门意见,确实 难以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计划分解下达任务的,应及时向国家发 展改革委、水利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可以延 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转发、分解 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逐一落实和明确各具体项目单位及 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经日常监管 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填报入库;未分解落实责任 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承担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各地在转发、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 加强财力统筹,及时足额落实和到位地方建设资金。
第十九条 各地在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要按规 定严格核实相关项目单位信用信息,禁止向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 单的项目单位分解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条 本专项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 调整的,应按照投资计划调整的有关管理规定,按程序及时调整 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目。调入项目应符合规划和专项要求, 能够即时开工建设或已经开工建设,增加安排的投资不应超过已 承诺的或按所在专项安排标准计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数。
第二十一条 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 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制度,加 强质量、进度、成本、安全控制,完工后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工 作。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 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 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和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要严格 落实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日常监管责任。各省 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要于每月 10 日前通过投资项 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信 息系统完整、准确填报项目进度数据和信息(涉密项目按有关要 求报送)。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将采取监测调度、督 促自查、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区和有关单位执行投资计划、 组织实施项目情况进行监管,各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要 根据职责分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 项目库)在线监测等方式,定期调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发现 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项目法人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予以 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 《重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 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