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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激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高质量 就地转化的措施(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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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关于激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高质量就地转化的措施(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2月29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省科技厅。
  联系人:刘佩海 0451-82624335
  传真:0451-82628378
  电子邮箱:kjtbgs@126.com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2月23日
 
附件:关于激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高质量就地转化的措施(征求意见稿)



关于激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高质量
就地转化的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激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我省高质量落地转化,制定如下措施。
      一、对科技成果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并在省内落地转化的项目,根据技术合同到账金额或有关股权折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成果出让单位20%的财政资金奖励,每项最高奖励1000万元,其中不低于5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人。
      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自主或联合地方、企业在我省设立市场导向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基地,对促成省内技术合同交易、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成绩突出的机构和人员,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三、高校、科研院所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并将从事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纳入相应职称评聘条件。对高校、科研院所中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职称评审、岗位聘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为符合入孵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大学生创业团队提供免费或优惠价格的场地和专业的服务项目,对综合评价成绩突出的和晋升为国家级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五、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设立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可按规定将高校、科研院所投资或划拨的科技成果经评估后作价对外投资成立子企业,以无形资产出资控股企业,所取得的收益与自办全资企业同等对待。对科技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所持企业国有股份收益分配及退出,由高校、科研院所按照相关规定审批后,履行企业决策程序,收益可部分留归公司使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损益不纳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
      六、对高校、科研院所资产经营公司转化科技成果在省内生成公司的,鼓励各地参照招商引资政策予以支持。
      七、推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开展高校、科研院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试点单位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优先采取独占许可、排他许可等方式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的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将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8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10%奖励给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人。未赋权的职务科技成果2年内未转化的,成果所有权单位可采取挂牌、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将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75%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不低于转化净收益的10%奖励科技成果转化贡献人,鼓励持有职务科技成果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向企业转移转让。
      九、鼓励市县政府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承接科技成果在本地落地转化。各市县政府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本地落地转化激励措施。将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纳入发展规划,支持各类园区转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优先给予土地、房屋等资源保障。
     十、对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我省落地转化的企业,经地方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自盈利年度起3年内,按其应缴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由地方政府予以奖励。
     十一、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新生成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不增加用地的情况下,采取“工改工”措施,在工业控制线内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提高开发建设强度,放宽建筑层数、容积率等指标,简化建设审批程序。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二、加大对重大创新产品和服务、核心关键技术的政府采购力度,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加快推进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的示范应用,支持医疗创新产品优先进入三级医疗机构使用。
     十三、开展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贷款风险补偿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市(地)设立科技风险准备金池,对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投融资业务发生的损失予以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项目。统筹利用现有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支持省天使创业投资基金合理扩大规模。
十四、建立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奖补机制。将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结果,分别与下一年度高教强省专项资金、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挂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每年定期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重点报告包括技术合同省内交易额、技术省内应用推广情况、持股生成的科技型企业数量和质量等指标。省科技厅、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制定高校、科研院所统一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细则,并分别负责对科研院所、高校进行年度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