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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城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城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财建〔2021〕221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

       为加强和规范新型城镇化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意见》(黔党发〔2021〕12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五年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党发〔2021〕13号)、《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我们制定了《贵州省新型城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29日

 

附件:贵州省新型城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贵州省新型城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型城镇化专项资金管理,更好发挥专项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意见》(黔党发〔2021〕12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五年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党发〔2021〕13号)、《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新型城镇化项目建设的省级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新型城镇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资金来源,审核下达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审核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组织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对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遴选,下达投资计划和绩效目标,督促项目实施,组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安排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建设条件、轻重缓急等补助地方项目建设。
      第五条  专项资金以因素法、项目法的方式安排补助地方项目建设。
      每年年底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前组织各地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根据各地计划建设任务和资金需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城镇化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运用上一年度新型城镇化目标考核结果,结合新型城镇化专项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等使用情况,制定次年度70%以上专项资金总量的分配方案,并下达投资计划,其中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总量为50%;省财政厅根据投资计划提前下达资金。
      剩余的专项资金,次年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各地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审核,并下达投资计划,省财政厅根据投资计划下达资金。
      第六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重点支持城市(县城)和特色小(城)镇的市政公用、公共服务、环境卫生等公益性设施建设。
    (一)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背街小巷改造及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市政道路、无障碍人行通道、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断头路”、“瓶颈路”、停车场等市政交通设施,排水(雨水)、供水、供气等市政管网设施,智慧化改造设施等;
    (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教育、养老、托育、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区综合服务等设施;
    (三)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垃圾处理、污水集中处理、公共厕所等设施;
    (四)省委、省政府交办需要支持的其他城镇设施。

第四章  资金补助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支持项目建设,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不得用于偿还工程欠款,不得用于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未获得中央和省级其他资金补助的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金额不超过核定的项目建安投资;已获得中央和省级其他资金补助的项目,其中央和省级其他补助资金视为建安投资补助,专项资金补助金额不超过其建安投资缺口。
       第八条  同一项目申报其他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在申报时应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对已足额安排资金的项目,各地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章  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结合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并将新型城镇化项目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三年滚动计划,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提高项目成熟度。
      第十条  市(州)级、县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分别向市(州)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三年滚动计划,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情况;
   (四)申请本专项资金的主要理由、政策依据和用款计划;
   (五)其它需要说明情况。
     资金申请报告同时应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应保证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和所提供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等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初审结果负责。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初审结果形成本地区年度投资计划需求,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
     初审重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项目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建设条件是否落实,是否符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是否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十二条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等按要求对所辖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的年度投资计划需求及有关资料、市(州)级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形成本地区年度投资计划需求,报省发展改革委。
审查重点包括:报送的年度投资计划需求是否符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是否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地方政府建设投资任务是否合理,项目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年内是否能够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市(州)上报的投资计划需求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年度投资计划。
审核重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围,是否履行决策评估程序,是否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备,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是否重复申报,申报投资是否符合补助标准,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深度是否达到要求,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是否完备,项目资金来源是否落实,项目资金绩效是否合理等。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和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省财政厅依据资金分配方案或投资计划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并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存在违反政府投资有关法律法规,截留、挤占、挪用、转移专项资金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理念,规范编制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按程序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对于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能按项目实施方案有序推进,资金无法及时发挥效益的,由项目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督促其整改落实;整改不到位的,核减直至收回补助资金。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本办法相关管理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为五年,期满后视政策实施、调整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