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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印发《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商促进〔2021338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本市外资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制订《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11217日   

  

 

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和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的使用与管理,稳住本市外资基本盘,进一步促进外资高质量发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细则所称国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吸引外资)(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吸引外资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专项资金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商务委根据本市外资工作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等,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及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配合市商务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资金重点支持内容、标准和对象

第四条 (重点支持方向)

为全力实施“三大任务、一大平台”国家战略,强化“四大功能”,深入推进“五个中心”和“四大品牌”建设,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全力做好本市稳外资促发展工作,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方面:

(一)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日常运行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并优化服务功能;提供外商投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开展外资企业服务、协调、投诉处理工作,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支持市(区)、商会协会、投资促进机构、专业机构、企业等在优化营商环境、投资促进活动、规划编制、宣传推介、外资培训等方面开展公共服务项目。

(二)高标准建设区域开放平台。支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产业研究,探索规划建设国际合作园,与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开展符合经开区发展方向的相关改革试点;依托产业转移促进中心,开展长三角、中西部等区域投资环境展览展示、投资促进和项目对接等公共服务。

第五条 (支持对象)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三)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四)近三年来未发生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同一项目未重复申领财政资金,未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第六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对符合第四条的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已经获取财政专项资金的同一项目支出不再纳入支持范围。

(一)政府购买服务

1.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日常运行和功能优化服务

通过多语种提供政策发布、投资促进活动和招商资源推介、外资项目对接、动态信息推送、线上咨询服务等,并根据需求进一步优化扩充平台功能。

2.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综合服务及协调

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综合服务及协调,包括为外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法律咨询等服务,受理、协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等。

3.举办外商投资促进培训活动

以线上线下形式举办各类与外商投资相关的政策解读和培训活动,包括利用外资的基本业务知识、政策法规、实务操作等,外商投资涉及的商务、财务、税务、法务等专业知识,以及吸引外资相关政策等。

4.支持开展外商投资规划编制、投资指引、产业分析、营商环境评价等公共服务项目

编制推送外商投资动态信息服务;编制各类外商投资形势分析和发展规划,包括上海外商投资环境白皮书、外资企业权益保护白皮书、上海外商投资指南、总部型经济发展分析、分国别或分产业的外商投资指引、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研究报告等,并发布多语种版本。

5.支持开展上海外商投资环境的宣传推广

加强舆论引导,通过网络、报纸杂志等多种推介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开展上海外商投资环境宣传推介工作,推出并更新针对性强、多语种的投资促进宣传品(包括宣传手册、视频、PPT、H5),展示上海城市形象,宣传上海投资环境。

(二)财政补助

1.支持外商投资促进活动

支持本市投资促进机构、专业机构、商会协会和企业在境内外开展投资促进活动,或利用各类平台开展线上招商和投资推介,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欧洲、北美、太平洋等地区的交流合作,以“投资上海”为主题宣传上海营商环境,根据上海产业发展导向和重点区域发展规划开展精准招商,促进投资、提升能级、推动品牌落地。对举办单次投资促进活动发生的场地租金、设备租金、翻译费、资料费、宣传推广费用给予资金补助,扶持比例不超过总费用的50%,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开展产业转移公共服务

支持开展产业转移公共服务项目,提供中西部地区投资环境展览展示、宣传推介、投资促进和项目对接等服务。对提供产业转移公共服务发生的办公用房租金、物业管理费、网络费给予支持,单个申请单位每年度最高资助总金额不超过80万元。

第三章 资金使用程序

第七条 (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市商务委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有关文件和本细则等,印发本市有关吸引外资专项资金年度工作通知,布置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和单位,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和年度工作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报送相应材料。

(三)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初审,委托专家或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项目,由市商务委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使用监督和评估管理)

(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共同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考核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水平、项目实施的效果、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

(二)用款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与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的申报材料、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财政、商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提供相应文件资料。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违规处理)

(一)专项资金用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违规单位申报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3.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4.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5.同一项目同一张支出凭证重复申请、获取财政专项资金。

(二)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未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应用解释)

本细则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