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推动自治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与示范作用,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在自治区制造业重点领域具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突出成果,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有关管理工作。示范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示范企业的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及有关事宜以下发的组织推荐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申报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在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在自治区内建有科研、生产基地且中方拥有控制权;
(三)已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含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
(五)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
(六)在“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无一般失信信息、严重失信信息和风险提示信息。
第七条 认定基本标准
(一)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独具特色的创新环境和创新文化,把技术创新和自主品牌创新作为经营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重视科技创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建立柔性引才机制,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才按规定在企业兼职兼薪、按劳取酬,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实训基地,采取“师带徒”的方式,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
(二)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至少拥有3项有效发明专利,整体技术水平在自治区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区、团体或企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三)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研发投入。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不低于3000万元或占年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区内外大学、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产学研深度融合。新产品、新技术(工艺)开发能力强,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四)具有行业带动作用性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性或带动潜力。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了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享有一定知名度。
(五)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企业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现金流量充足。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系统推进制造业质量人才培养工作,建立首席质量官、首席品牌官、质量可靠性工程师、品牌经理等专业人才队伍并有效开展工作。
(六)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和示范作用。近3年至少承担1项国家或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积极实施技术改造,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在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提升产品生产质量、节能减排、综合利用、绿色低碳等方面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认定申请
(一)企业向其所在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二)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满足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且依据《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附件3)自评得分在70分及以上的企业可确定为推荐企业,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中央驻区企业、自治区属企业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由所在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报送。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附件1)、《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加盖企业公章)、《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附件3,自评打分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4.工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B107-1)、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
5.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6.《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声明》(附件5)。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职能部门公开数据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三)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第十条 已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仅需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文件,无需提供第九条所列申报材料,提出申请即可通过认定。
第十一条 组织评审
(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初评。
(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或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认定及授牌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授予“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
第四章 示范企业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在产业技术创新方面,对示范企业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有关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奖补支持政策,支持示范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五条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名单,原则上从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中产生。中央驻区企业原则上通过总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申请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第十六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本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依据《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附件3)打分低于60分的视为不合格。不参加评价、不按时报送的按不合格处理。已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不参与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程序
(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于评价年度发布评价工作通知。
(二)示范企业按照评价工作通知要求将评价材料报送其所在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报送《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2,加盖企业公章)、《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附件3,自评打分加盖企业公章)、《自治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总结》(附件4)和《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声明》(附件5)。
(三)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示范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评价工作通知要求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初审意见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评价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四)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必要的实地考察,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向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对合格的示范企业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消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
第十八条 被撤销称号的示范企业,由有关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在发文公布15日内予以摘牌。
第十九条 盟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4月30日前将示范企业发生依法终止、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有关情况报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二十条 对已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批复文件、称号外,暂停其所在盟市、计划单列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示范企业的认定、评价、撤销和调整等情况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门户网站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和有关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和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第三方机构和有关专家不得对外发布有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申报、评价企业任何费用,并严格保守申报、评价企业的商业秘密。对违反规定的,商有关部门取消资质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申报、认定及评价,另从国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