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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关于印发《湖北省现代种业产业链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经信科技〔2021〕18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精神,加快培育壮大现代种业产业链,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现代种业产业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4日

 

湖北省现代种业产业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现代种业产业链专项资金管理,保障现代种业产业链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种业产业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现代种业产业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依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意见》(鄂办发〔2021〕10号)精神,在“十四五”期间每年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种业产业链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办法所称现代种业产业链,是指由但不限于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创新研发、良种繁育基地建设、良种生产加工销售、技术培训、宣传推广、品牌打造等种业关联产业形成的完整体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种业企业,是指在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持有有效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第五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种业创新能力提升、种业企业培育壮大等领域和方向,主要包括种业创新平台建设、良种联合育种攻关、种子种苗种畜禽、水产苗种基地建设、种业企业生产、加工、仓储、流通、相关技术改造、品牌推广、上市融资等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支持方式。专项资金补助种质资源保护利用项目的额度不超过30万元,补助种业创新能力提升项目的额度为50—100万元,补助种业企业培育壮大项目的资金比例不超过该项目核定总投资的5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专项资金实行链长负责制。省现代种业产业链工作专班负责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提出项目年度安排计划,监督项目实施,开展绩效管理。  

第八条省现代种业产业链工作专班加强与市(州)种业产业链相关部门的协调对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鼓励市(州)整合使用相关项目资金,加大对现代种业产业链发展的投入。

第二章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第九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应编报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实施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内容、实施规模及标准、总投资及申请补助资金额度、实施期限、实施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包括组织管理、保障措施等,涉及到建设项目的,还应落实项目“四制”管理;

(四)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五)能证明申报条件达标的佐证材料。

申请单位应报送项目实施方案纸质文件原件一式10份,同时报PDF电子档。

第十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每年6月底前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报链长审定后发布,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中央在鄂和省属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所属单位申请专项资金,由本单位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申报。

第十二条农业种质资源保种单位和种业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由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受理并会同经信、财政部门初审,经市(州)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经信、财政部门复审后,联合行文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

第十三条县(市、区)初审和市(州)审核,主要依据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审查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项目申报文本的完整性、规范性,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先进性等。

第十四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审议通过后,分别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报请链长审定。链长审定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下达立项批复。链长审批意见、立项批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报联席会议审定后,省财政厅按照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近3年内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质量、安全、环保等领域发生重大事故,或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和单位,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三章专项资金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完成项目所必需的各项审批手续,确保当年能开工建设,原则上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须在省域内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项目批复后不得随意调整,个别项目因不能按时开工实施或者实施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批准。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不得用于已安排过省级财政投资的项目,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乘用)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参与金融市场投资、弥补企业亏损、偿还债务、捐赠,以及其他与种业产业链发展无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财务入账手续,结转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实施项目,对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一般问题应及时整改到位,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行绩效评价考核。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建立绩效目标考核体系,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目标评价,评价报告于每年年底前报链长和联席会议办公室,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省种业产业链工作专班适时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各地种业产业链工作专班应对本辖区内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