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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开展我省第二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报工作的通知

粤发改社会函〔2021〕2369号

省有关部门,省属高校、职业院校,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根据《广东省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现开展第二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培育企业范围

  (一)在广东省内(深圳除外)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省内纳税的企业。

  (二)结合“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和“双十”产业发展,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聚焦新一代电子信息、绿色石化、智能家电、汽车、先进材料、现代轻工纺织、软件与信息服务、超高清视频显示、生物医药与健康、现代农业与食品、半导体与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区块链与量子信息、前沿新材料、新能源、激光与增材制造、数字创意、安全应急与环保、精密仪器设备等急需产业领域企业,以及养老、家政、托幼、健康等社会领域龙头企业。

  (三)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四)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育服务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建设培育范围。

  (五)企业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建设培育企业条件

  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或产教融合服务,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或高等学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或者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产教融合(职业教育)集团。

  (二)开展现代学徒制或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或者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人以上。

  (三)承担实施1+X(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任务。

  (四)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五)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协同育人平台、协同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或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或者捐赠本科高校、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资助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等,近3年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

  (六)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累计3项以上。

  (七)与高等学校合作建设现代产业学院或建设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或拥有课程教材或教学辅助产品的知识产权证明(著作权、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不含实用新型专利)6件及以上。

  三、申报程序

  第一步:有申报意愿的企业,应对照上述要求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广东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申请表》和承诺函(详见附件1、2),与企业营业执照、校企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形成申报材料(详见附件3)并刻录光盘。

  第二步: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提交申报材料,由市发展改革局(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中央在粤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省属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省直部门、省属院校对业务关联、已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组织申报,汇总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

  第三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复核、专家评审。审核通过的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完成无异议的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并向社会公布。

  四、其他事宜  

  省有关单位、各地市发展改革局(委)在收到文件后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充分号召优质企业积极申报。推荐企业名单及申报材料(纸质材料和电子光盘),于2021年12月20日前,由推荐单位通过EMS邮寄至省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和就业收入分配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1223室,邮编:510031)。为确保申报材料准确送达,暂不支持除EMS外其他快递方式。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7日

  (联系人及电话: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杨杨,020-83134104;

                              省产教融合促进会  娄君侠,020-83853123,133605975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