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自然资发〔2021〕87号
各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辽宁海洋经济发展,构建辽宁海洋经济新格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建设海洋强省相关工作部署,按照《辽宁省海洋经济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自然资发〔2021〕84号)等有关规定,现开展2021年省级促进海洋经济发展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海系列重要论述以及辽宁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建设海洋强省工作战略部署,立足辽宁海洋经济产业发展实际,以构建新发展格局为导向,以新兴海洋产业化发展为重点,提升海洋创新驱动能力、技术成果转化能力,促进全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建设海洋强省。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创新驱动。遵循市场经济和产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政策引导作用和财政资金撬动引领作用,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动力。
(二)需求引领、聚焦重点。坚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聚焦海洋经济发展薄弱环节及短板,重点支持海洋领域新技术转化与应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产学研协同创新、智慧海洋工程等项目。
(三)结果导向、择优支持。坚持“高标准谋划、高质量遴选、高效率推进”,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实行项目化、清单化管理,择优支持前期工作基础良好、产业牵动性强带动力大、社会资本参与度高的创新项目。
(四)强化监督、科学决策。在组织申报、遴选推荐、评审论证、成果验收等项目管理的全链条、各环节,坚持“公开申报、公平竞争、科学决策”原则,力求程序简化、效率提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支持范围及方式
(一)支持范围
根据《辽宁省海洋经济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辽宁海洋经济发展实际,围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海洋产业改造升级、海洋产业深度开发、海洋产业培育壮大等领域,着力培育发展船舶与海工装备制造、海洋药物与生物制品开发应用、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规模化发展、海洋清洁能源开发应用、水产品精深加工与冷链物流、渔港经济区、“智慧海洋”信息服务5G建设、高端滨海旅游、原生优质海洋资源养护区建设、海洋盐业和盐化工、海洋油气和石油化工等海洋优势产业。2021年重点支持上述领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成果产业化及智慧海洋等项目,主要包括:
1.“新技术转化与应用示范”专题
以突破创新链薄弱环节为切入点,依托我省海洋领域优势科研力量,推进技术集成及应用示范,实施一批新技术转化与应用示范项目。实现创新链“补弱项、强短板”,加快推动我省海洋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2.“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专题
围绕我省海洋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实施一批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后能迅速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我省海洋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产品具有附加值高、产业带动性强、示范效应突出等特点。
3.“智慧海洋工程与产学研协同创新”专题
以海洋领域科技创新为着力点,集聚创新要素资源,促进产学研一体化深度融合,构建具有辽宁特色的海洋领域协同高效创新体系。围绕支撑我省海洋产业及相关服务业发展,通过强化信息安全防护和网络安全系统建设,构建海洋地理信息服务和海洋大数据应用集成,搭建高效能、高并发和高应用海洋空间数据功能服务平台,创建国家海洋大数据平台主要核心节点等,开发建设智慧海洋工程体系。
4.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二)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分配,实行清单化管理。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具体项目。采取直接补助方式的,单个项目补助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30%,单次补助额度为200万元至800万元。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对项目实际获得金融机构贷款额进行贴息,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个项目贴息额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贴息资金实行“先付息,后补贴”。
具体支持方式和额度综合考量项目实施内容、资金投入、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确定。
四、实施程序
专项资金补助按照“发布申报通知-申请推荐入库-组织竞争评审-确定支持项目-下达拨付资金”程序实施。
1.项目申报、推荐、评审、管理等工作均依托“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http://218.60.151.64),全程实施无纸化操作。申报单位需网上分别注册单位一级用户(单位管理功能)、二级用户(项目申报功能),提供单位相关证明材料,按要求完成项目申报、提交、推荐等程序。
2.项目申报单位要按照项目专题方向指引,组织项目负责人通过二级用户登录申报系统,依次点选“计划项目管理系统→项目申报→新增项目→2021年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认真填报申报材料,完整上传可行性研究报告、预算说明书等必要材料,提供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完成后提交至所在单位。申报单位通过一级用户登录系统,统一上报初审单位审核。
3.各市自然资源局会同财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属地企业(转制科研院所)、市属相关单位申报项目的初审及推荐;省属及以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省直科研机构和中央驻辽机构,负责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初审及推荐。
4.各初审推荐单位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归口相关单位的申报资格条件、专题方向、申报材料等情况,通过系统进行审定推荐,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审定后出具正式推荐文件,同时附推荐项目清单(通过系统导出并加盖公章),一并上传至系统。
5.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科技厅组织专家开展竞争性评审,择优立项,确定拟支持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示,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并及时向项目单位拨付资金。
6.项目申报开始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7日,审定推荐文件报送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8日,逾期将不再受理。
五、有关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辽宁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海洋经济产业研发、生产及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辽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参与单位原则上为辽宁省内注册的法人单位,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
2.申报单位应具有申报项目所必须的人才、设施、场地等基础条件,具有较强的创新实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3.申报项目应符合本通知的支持范围,目标导向明确,技术、经济指标可量化,实施路径、任务安排、进度计划明晰,知识产权归属明了。
4.申报项目须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企业牵头申报的项目须提前落实财政资金外的其他资金来源。
5.涉及国家安全、国防机密的申报项目,不得在网上申报。申报单位须妥善做好保密技术处理,直接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申报材料,由相关业务处室指定专人受理。
6.申报项目内容须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项目一经立项,相关考核指标原则上不予修改调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申报:
(1)在各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
(2)同一项目通过变换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或重复申报;
(3)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或违背科研诚信。
7.本次申报的项目实施周期原则在2年以内完成。
六、联系方式
省自然资源厅:秦毓浩,(024)62789206
省 财 政 厅:商潇丹,(024)22700980
省 科 技 厅:张金钰,(024)23983409
平台技术支持:卞守龙,(024)23983158/13614027066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