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关于印发《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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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工信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东工业园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引导全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培育更多 “专精特新”骨干企业,我厅结合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现状,对原《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7月28日
附件
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培育一批 “专精特新”骨干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全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1〕2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经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专注于细分市场,主业突出;创新能力强,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市场占有率高,在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 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指导、管理和复核工作。各市(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园区)企业初审和推荐等工作,并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和复核遵从自愿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同时满足全部基本条件和一项以上专项条件,且无限制条件情形的企业,均可申报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一)基本条件
1、青海省内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3年以上(含3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独立的财务核算制度,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的中小微型工业企业。企业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相关标准的中小企业。
2、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含)以上,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保持增长;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以下4类情况企业可适当放宽第1、2条条件,但不超过2项(含)量化指标:
(1)产品或技术符合国家《工业“四基”发展目录》的企业;
(2)主导产品符合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属于重点领域技术路线图中有关产品;
(3)主导产品属于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产品;
(4)主导产品属于国家或我省、市(州、园区)重点鼓励发展的支柱和优势特色产业等领域。
3、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具有战略眼光和开放思维,能紧跟市场发展步伐,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和企业文化建设;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现场管理科学规范;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
4、企业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市场营销、内部管理等方面不断创新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效益,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广价值。研发投入占比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或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二)专项条件
1、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和协作配套的能力,是产业链中某个环节的强者,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以及专业生产的成套产品。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占有率较高且享有较高知名度,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销售收入的70%以上。
2、精细化: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开展精细化生产、管理和服务,四率(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创利率、资金利润率、资源能源利用率)水平高,装备水平居同行业领先,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产品以美誉度高、性价比好、品质精良等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3、特色化: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具有地方或区域特色的产品,突出商标、品牌、地域等特色优势,具备拥有区别于其它同类产品的独立属性。
4、新颖化:技术、管理或商业模式新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3年内的1项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的专有技术,对现有专利成果进行转化运用;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条件或环境(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和应用成果能力领先于同行业。
第六条 参与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的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当地特色产业集群的龙头企业、通过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中心认定的企业或高技术人才创办领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认定。
(三)限制条件
1、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
2、近两年发生过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事故;
3、不符合国家和青海省产业政策导向;
4、有不良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记录;
5、侵犯职工合法权益;
6、已列入国家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7、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附件1);
2、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报告。内容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主要做法、企业3年内获得的业绩和荣誉;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组织架构概况,管理人员基本情况,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相关研发投入证明);企业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或其他纳税资料;
6、能够辅证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证书和资料复印件。如生产许可证、行业资格认证,专利证、软件著作权证、科技成果证书,质量体系认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证明,省部级以上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重点扶持龙头企业证明或文件,创办或领办人技术职称或学历证书等;
7、企业信用报告;
8、经企业法人签名或盖章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组织认定通知文件,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企业逐级申报。具体申报时间以工作通知为准。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提出认定申请,由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州、园区)工信局。各市(州、园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连同《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汇总表》(附件2)以正式文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各市(州、园区)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青海工业经济信息网、青海省中小企业信息网公示5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印发认定文件。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珍惜荣誉,加强规范化管理,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开展一次复核工作,复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称号,结果在青海工业经济信息网、青海省中小企业信息网公布。各市(州、园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行实时管理,负责梳理汇总属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情况,于次年2月10日前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三条 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事项后,应自调整文件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小企主管部门和省工信厅中小企业发展局报送变更相关资料,未及时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格。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如实反映企业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伪造数据和材料等经调查属实的,撤销其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有效期内发生重大安全、环保、卫生、纳税、质量等事件,且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取消其称号。
第六章 培育与扶持
第十五条 各市(州、园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区域“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库,进行动态管理,并对入库企业予以重点培育和扶持。
第十六条 根据省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对经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同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综合运用相关政策、资金、平台等公共服务资源,对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一)强化资金扶持。加大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节能专项资金等省级财政资金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持力度,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资金扶持。
(二)增强创新能力。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立研发中心,对设有技术研发中心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基金参股等方式,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积极转化科技成果,对应用新技术、新成果,成功实现产业化的给予一定奖励。
(三)支持多渠道融资。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行债券、票据等直接融资产品,开展上市辅导,优先推荐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省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支持;组织“专精特新”政银企合作对接活动,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量身定做金融产品,鼓励和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优先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作用,为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培育、政策支持、融资对接、股权交易转让、专题培训、路演宣传、资本中介、改制辅导、管理培训、财务顾问等一揽子综合服务。
(四)支持培育品牌。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专业展会、发展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自主品牌、特色品牌,提高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
(五)强化多方位服务。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优先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上市辅导、创新成果转化与运用、数字化智能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公告、管理、复核等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青工信中〔20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
2、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汇总表
附件1
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表
单位:人、万元、个
企业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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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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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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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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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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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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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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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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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 |
□中型 □小型 □微型 |
企业类型 |
□国有□民营□合资□其他 |
所属行业 |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大类行业填写所属行业) |
具体细分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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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产品类别 |
(对照《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填写产品对应的第四级或第五级产品类别名称,并填写对应的8位或10位数字代码。无法按该目录分类的,可按行业惯例分类。若为新产品请标明) |
主导产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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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有品牌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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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品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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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经营情况 |
20**年 |
20**年 |
20**年 |
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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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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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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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增长率 |
% |
% |
% |
净利润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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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增长率 |
% |
% |
% |
资产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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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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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率 |
% |
% |
% |
主导产品行业 市场份额 |
国际 %
国内 % |
国际 %
国内 % |
国际 %
国内 % |
专利数量
(2018-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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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发明专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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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拥有核心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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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拥有软件著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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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高新技术企业 |
□是 □否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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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或技术是否属于《工业“四基”目录》 |
□是 □否 如是,具体为: |
主导产品是否符合制造强国战略明确的十大重点产业领域 |
□是 □否 如是,具体为: |
主导产品是否属于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节及关键领域“补短板”产品 |
□是 □否 如是,具体为: |
主导产品是否属于国家或我省、市(州、园区)重点鼓励发展的支柱和优势特色产业等领域 |
□是 □否 如是,具体为: |
先进管理方式、
管理创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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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机构建设情况 |
□技术研究院 |
□国家级 □省级 |
□企业工程中心 |
□国家级 □省级 |
□企业技术中心 |
□国家级 □省级 |
□院士专家工作站 |
□国家级 □省级 |
近三年研发投入情况 |
20**年 |
20**年 |
20**年 |
研发经费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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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 |
% |
% |
% |
企业三年内取得
荣誉情况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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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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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类型 |
□专 □精 □特 □新(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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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按照已选申报填写) |
专:在细分市场领域内的主要成果和产品(或服务): ;
上年度省内市场占有率 ;国内市场占有率 ;
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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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拥有省级(含)以上品牌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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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企业是否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 ;
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 项、软件著作权 项、其他专有技术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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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拥有省级新产品、新技术 件,管理创新成果 件,商业模式创新成果 件。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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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表格中所有填写项均填全称,请勿填简称或缩写;“近三年”一般指申报当年的前三年、前两年及前一年,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附件2
青海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报汇总表
推荐地区(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万元、人
序号 |
属地 |
企业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从业人员数量 |
所属行业 |
主导产品 |
申报类型 |
近三年营业收入 |
研发投入占主营收入比例 |
是否高新技术企业 |
获得国家、省级认定奖励情况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备注 |
20**年 |
20**年 |
20**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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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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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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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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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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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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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的大类行业填写;“近三年营业收入”一般指申报当年的前三年、前两年及前一年营业收入,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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