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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11月24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省科技厅。
  联系人:许金光0451-82628506
  传真:0451-82628432 
  电子邮箱:kjtcgqyc@163.com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1月18日

 

 

 

 

附件

 

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全省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发挥科技评价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建立科技成果多维度和分类评价工作体系,鼓励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多主体参与评价。以破除“四唯”为突破点,进一步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全省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助力龙江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根据国家和省事权划分,结合我省实际,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树立以“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全面推进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改革,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体系。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科技成果评价“机制不健全、指标单一化、结果功利化”为抓手,补齐我省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短板,全面准确反映科技成果的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

(二)政府引导与市场培育相结合。按照科技成果评价“谁委托科研任务谁评价”“谁使用科研成果谁评价”的实施原则,一方面更好发挥政府引导示范作用,针对财政性资金形成和支持的科研成果,通过分类评价和多维度评价,全面评价科技成果的综合价值;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技术市场建设,推进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

(三)成果评价与实际需求相结合。紧紧围绕“四个面向”和我省高质量发展的实际需求,发挥科技成果评价在科技计划立项、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项目支持等方面的“指挥棒”作用。推动科技成果评价应用场景建设,在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军转民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通过科学评价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

三、实施任务

(一)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

1.开展科技成果多维度评价。在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的维度上组织开展评价工作。根据科技成果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科学确定评价指标体系,避免评价指标的绝对化和单一化。经济价值注重在推动龙江高质量发展方面做出的贡献。(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依职责分工)

(二)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

2.完善基础研究科技成果评价。建立并动态完善我省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推行科技成果代表作制度。突出评价科技成果在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方面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将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人社厅配合)

3.完善应用研究科技成果评价。把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作为主要信息来源,把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鼓励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知识产权局配合)

4.完善产业化科技成果评价。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不包括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把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把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结果作为主要依据,突出科技成果在服务全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价值。(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发改委配合)

5.开展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试点工作。探索在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大成果转化等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中,建立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加强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省科技厅负责)

(三)开展省级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改革。

6.建立省级科技计划成果后评价制度。采用以点推动、点面结合的方式,在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大成果转化、省重点研发计划、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领域推进科研管理改革试点,建立成果后评估制度,后评估结果作为后期项目资金支持及推广应用的重要依据。(省科技厅负责)

7.完善科技成果项目库制度。制定出台全省科技成果项目库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入库科技成果范围、标准、流程及成果推广等内容。提高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入库数量和质量,鼓励非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入库管理,推动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按规定公开。围绕我省产业需求,定期发布、推广、交易科技成果。(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知识产权局配合)

8.推动国防科技成果评价制度改革。深入落实国防科技成果评价制度改革要求,积极探索多主体参与评价,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国防科技成果鉴定工作,鼓励制定促进国防科技成果向民用领域转化措施,推动国防科技成果军转民。(省军民融合办牵头,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配合)

9.完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依法对社会公开公布。主管部门对全省高校、科研机构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情况予以总结和通报。(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配合)

10.建立省重大科技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在省科技重大专项、省重点研发计划、省重大成果转化、省自然基金重点项目等科研活动中结合实际提出明确的知识产权要求,建立知识产权清单,将企业专利战略布局纳入评价范围,加大高质量专利在转化应用绩效评价中的权重,将知识产权融入到科研活动中。(省科技厅牵头,省知识产权局配合)

(四)大力发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

11.高水平建设技术交易市场。推进我省现代化高水平技术交易市场建设,以合作共建、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推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技术交易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等市场主体落户我省,探索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多元化市场定价模式。建立完善技术交易信息发布机制,依法推动技术交易、科技成果、技术合同登记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营商局、省税务局配合)

12.推动技术转移机构市场化发展。优化技术转移机构绩效考评指标,促进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建立以技术经理人为主体的评价人员培养机制,探索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评估、对接谈判、第三方成果评价等工作。(省科技厅负责)

(五)充分发挥金融投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

13.完善金融机构与科技成果评价的联动机制。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通过探索在省级以上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等措施,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投融资支持。推广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模式,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省地方金融局、省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知识产权局、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新产投集团依职责分工负责)

14.推进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改革。发挥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牵头作用,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生成项目的投资力度。对获得各类创投基金支持的入库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省级科技计划中采取定向委托等方式给予支持。引导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市场主体提早介入科技成果研发和前期转化活动。(省新产投集团牵头,省科技厅配合)        

(六)引导规范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

15.推动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加强科技成果评价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国家、省科技成果评价政策、标准规范、方法工具和机构人员等信息,提高科技成果评价活动的公开透明度。推广科技成果创新性、成熟度评价指标和方法。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我省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行业标准,明确资质、专业水平等要求。引导省内行业协会、专业化评估机构等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健全利益关联回避制度。建立完善科技评价诚信制度和机制,将失信行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并推送至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科技厅牵头,省营商局配合)

(七)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奖励体系。

16.推进科技奖励体系改革。改革完善科技奖励评价工作。深化省科技奖励改革,精简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完善科技奖励评价指标体系,注重奖励原创水平高、应用价值大的科研成果,省科技进步类奖项突出对省内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发挥科技奖励导向作用,重在奖励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一线科技人员,鼓励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提高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省内转化考核指标权重,提高企业获奖比例,鼓励产学研联合研发和在省内实施成果转化。(省科技厅负责)

(八)坚决破解科技成果评价中的“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

17.全面梳理优化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在现有涉及运用科技成果评价的项目评审、人才评价、职称晋级等工作中,不得把成果完成人的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唯一的量化考核评价指标。不把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参考依据。加大对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取得显著应用效果、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质量科技成果的评价权重,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把论文“写”在龙江大地上。科学确定个人、团队和单位在科技成果产出中的贡献,重点向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科研人员倾斜。(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依职责分工负责)

(九)创新科技成果评价工具和模式。

18.开展科技成果信息化评价。积极借鉴国内外科技成果评价理论和方法,积极鼓励各评价机构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引进开发信息化评价工具,充分利用税收、技术合同交易额等客观数据,综合运用概念验证、技术预测、创新大赛、知识产权评估、扶优式评审等方式,推广规范化、标准化评价。充分利用各类信息资源,建设省内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科技成果库、需求库、案例库和评价工具方法库。发布新应用场景目录,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在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实施中运用评价结果。(省科技厅牵头,省工信厅配合)

(十)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激励和免责机制。

19.优化创新能力评价体系。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不断细化有利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开展成果转化的科技成果评价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与转化的活力。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评估管理机制,明确国有无形资产管理的边界和红线,持续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国资委配合)

20.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依法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推动成果转化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职尽责,依法依规一事一议确定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坚决查处腐败问题。(省监察委员会、省审计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依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统一领导。省科技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科技成果评价的指导推动。省科技厅发挥主责和统筹协调作用,牵头做好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的组织实施。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等相关部门主动协调配合。各地市参照本实施意见,落实本地科技成果评价各项工作。

(二)明确工作任务。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落实科技成果评价相关工作,并于2022年1月前完成对涉及科技成果评价的相关规章制度修订工作。各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根据自身工作需要,需制定评价标准或管理办法的,于2022年7月前完成制修订工作。

(三)强化结果反馈。省科技厅做好全省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进展情况梳理和汇总,并定期向省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相关部门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做好信息沟通和工作报送工作。

(四)营造良好氛围。加强政策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的评价环境,推动科技成果评价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注重各类监督,强化评价活动的学术自律和行业自律,坚决反对“为评而评”、滥用评价结果的行为,坚决杜绝急功近利和盲目跟风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