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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省级科技计划管理,科技厅对《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主要围绕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近年来省委巡视和审计整改落实要求等,充分吸纳平时收集的相关管理部门(单位)、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反馈提出的相关情况,参考国家科技部相关规定,形成了《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征求意见时间为期5个工作日(11月4日至10日),请于2021年11月10日18:00前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科技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联 系 人:程小娟、郑博

联系电话:028-86726087、028-86726725

邮    箱:374345174@qq.com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1月4日

 


附件
 
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四川省科技计划和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公平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由省级财政资金设立,重点资助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相关科技进步、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等,开展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科技创新合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主要分为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科技基地(平台)和人才计划等四大类科技计划。
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和任务,新设立或调整的科技计划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按照专项、项目(事项)分层次管理。
专项是四川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重点围绕科研项目、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创新人才等,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到应用示范、转移转化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进行全链条、全方位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专项可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发展进行优化调整。
第五条  项目是四川省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服务于项目目标。
项目组织实施遵循问题导向、统筹推进,聚焦发展、突出重点,遵循规律、激励创新,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纳入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保密项目除外)。
第六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通过后补助支持的事项,根据相关规定提出资助名单和额度建议方案,按要求报批后下达资金。后补助对象可以是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七条  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科技厅、推荐单位、项目牵头单位。
第八条  科技厅是四川省科技计划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制度;
(二)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优化四川省科技计划总体任务布局,研究提出科技创新需求、总体任务布局及专项设置建议;
(三)组织编报四川省科技计划预算;
(四)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形式审查、受理、评审、公示、立项、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
(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回避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支撑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七)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九条  各市(州)及扩权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经科技厅授权的单位是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推荐单位。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形式审查、推荐、过程管理和项目验收监督,落实推荐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项目的申报、形式审查、推荐;参与中期评估、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项目全过程管理;
(二)与项目牵头单位、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负责审核单位注册信息、申报单位申报资格和项目申报材料的合规性,负责审查项目真实性;
(四)督促项目牵头单位按期组织实施和完成项目,监督经费的使用,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受科技厅委托,参与或组织项目的中期评估、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七)及时反映发现的项目牵头单位经营管理及项目推进的重大问题,负责项目牵头单位按规定退回财政资金。
第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落实和强化法人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对申报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与推荐单位、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统筹管理项目合作单位,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
(四)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五)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验收(绩效)报告、科技报告、科学数据汇交、成果登记等,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七)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八)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一条  项目合作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项目或课题任务目标,并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科技厅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第三方机构根据科技厅委托要求,严格落实回避原则,强化内部管理,制订受托管理事项的具体操作规范,明确工作流程、工作纪律等,严禁参与受委托管理专项中本单位承担项目的管理工作;按要求参与组织项目指南编制、形式审查、中期评估、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相关资料管理和移送归档等具体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三条  指南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科技厅围绕四川省五年和中长期科技创新规划,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年度科技工作要点,征集重大科技创新需求,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编制。
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组织遴选方式,可采取公开竞争择优、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对于组织强度要求较高、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优势单位较为集中或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指南方向,或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确定的项目、突发和应急的科技需求项目、保密项目等,可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四条  指南发布。通过公开竞争择优方式组织遴选的项目申报指南,在科技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通过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方式组织遴选的项目申报指南,可直接向定向单位发布申报指南。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合作单位)。多个项目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其余项目单位为合作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企业或其它单位。其中,项目牵头单位限注册地在四川省境内的单位。
2.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证以及组织、管理、协调保障;
3.具备相应的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或决策咨询研究能力,在所申报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科研成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4.符合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要求;
5.无联合惩戒记录、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限制申报记录等情况。
(二)项目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其余项目组人员为项目参与人员。项目负责人一般应为项目牵头单位人员,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的能力,职称、学历、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2.项目负责人应未承担在研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3.同一年度,同一位项目负责人只能牵头申报1个项目;
4.项目组人员无联合惩戒记录、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限制申报记录等情况。
5.项目参与人员按申报指南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第十六条  审核推荐。推荐单位对照申报指南,对本系统或本地区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遴选,对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汇总推荐至科技厅。
第十七条  项目受理。科技厅或科技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推荐单位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科技厅或科技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通讯评审、咨询论证等方式组织项目评审。对申请财政支持经费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进行预算评审。根据需要可开展现场考察。
第十九条 项目预立项。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重点工作任务、申报指南要求等,结合专家评审情况,充分考虑区域、行业、重点发展领域以及人才培养等因素,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拟立项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公示。科技厅对拟立项项目在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涉密项目等除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科技厅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与任务书签订。科技厅根据公示结果,按程序报批后下达立项通知,与项目推荐单位、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的事项,无需签订任务书。
项目牵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四川省科技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项目任务书,并将项目任务书及申报书报送科技厅。立项文件下达1个月内未报送任务书的,科技厅可视情况撤销立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3年。重大科技专项、育种攻关项目等最长可为5年。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  落实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合作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落实法人责任,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四条  履行牵头责任。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制定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中期评估。对项目执行期三年及以上、且财政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科技厅或科技厅委托推荐单位或第三方机构,通过会议评估、现场评估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情况作为项目继续执行、停止执行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事项变更(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执行期到期前(延期项目按批准后的时间),可对以下事项提出变更(调整)申请,并按程序报批实施。
(一)变更项目牵头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因股权变更、工商更名等原因需变更,由变更前、后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审批。
(二)调整合作单位。合作单位因业务调整等情况影响项目实施,需要变更合作单位的,由项目牵头单位、原合作单位、新合作单位共同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审批。
(三)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定居、重大疾病、死亡等原因不能主持该项目研究工作,在不影响项目实施的前提下需要变更,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审批。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等人才类项目,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
(四)变更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审批。
(五)变更项目执行期。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满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厅审批。项目延期原则上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六)变更项目参与人、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等一般性调整事项。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由项目负责人自主调整,报项目牵头单位备案。
(七)项目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资金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项目处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可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项目结题。建立科技项目宽容失败和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项目执行期(延期项目按批准的时间)满后3个月内,申请项目结题,不纳入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限制申报记录。
1.因国家或我省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执行的;
2.市场、原材料、主要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或项目所依托的示范应用工程已撤销,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3.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4.因不可抗拒因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事件、重大疫情等)不能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
5.其他原因要求结题的。
项目牵头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项目结题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由科技厅组织项目资金结题清算和项目结题。结题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按原渠道退回。
(二)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推荐单位、科技厅均可提出终止项目的建议。
1.项目牵头单位登记状态为注销、吊销;
2.项目牵头单位长期歇业或停产、长期失联(单位登记状态为存续,但无法在单位注册地查找到该单位,且无法联系到单位法人);
3.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科技厅或推荐单位发现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
4.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科技厅或推荐单位发现项目牵头单位组织管理不力、项目单位经费使用存在重大违规违纪等问题,不按规定整改或拒绝整改;
5.项目执行期到期1年以后,仍未完成项目验收或拒绝验收的。
符合情况1、2的终止项目,其项目牵头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纳入违规行为记录,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情况3、4、5的终止项目,其项目牵头单位(含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纳入违规行为记录,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按原渠道全部退回。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期间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项目牵头单位、推荐单位须及时向科技厅书面报告。
 
第五章   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满,项目牵头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准备,通过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验收评价材料,并申请验收评价,于项目执行期满一年内完成项目验收评价。
提前完成任务的项目,原则上执行期过半,可提前申请项目验收评价。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验收评价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
第三十条  科技厅、科技厅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或推荐单位,在收到项目牵头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评价申请和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后,须在3个月内组织验收评价。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包括项目验收结论和项目绩效评价结论两个部分。项目绩效评价结论为“优、良、中、差”四档。绩效评价结论为“中”及以上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项目绩效评价结论为“差”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牵头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结余财政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结论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建立绩效评价机制。科技厅对科技计划项目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进行评估评价,提高创新绩效。项目单位应当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积极配合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行科技报告和科学数据汇交制度。科技报告和科学数据汇交作为验收的必备条件,项目验收前,项目牵头单位应按相关规定提交科技报告和科学数据,实现我省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
第三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四川省科技计划资助”(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Sichu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标注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三十七条  实行项目科技成果登记制度。验收结论为通过的,项目牵头单位将验收报告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获得成果登记号。成果登记号是完成项目验收需提供必备材料之一。
第三十八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执行。
第三十九条  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项目单位应在协调推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和应用示范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十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一条  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和责任追究,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严肃查处科技活动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建立公众监督和申诉处置机制。加大项目立项、验收等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科技厅按规定受理项目形式审查、评审立项、中期评估、项目验收过程中的异议、投诉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第四十三条  严格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19号令),对科技活动实施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终止、未通过验收项目等按规定需退回项目资金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终止结论或验收结论下达后6个月内按规定退回。未在规定时间退回的,纳入违规行为记录,项目牵头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四条 项目申报、立项、动态调整、验收评价等过程管理完整纳入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全程留痕,实现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可通过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对项目执行进度与状态进行跟踪和查询。在项目组织实施的关键环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自动推送相关管理与服务信息。
第四十五条  各级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规范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科技厅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和修订相关工作规程和细则,规范项目全过程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科技计划各类专项项目管理,科技服务业专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育种攻关、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等项目管理可参照执行。四川省国(境)外高端人才引进专项按相关规定执行。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由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
第四十八条  涉及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等事项,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2018年2月8日科技厅印发的《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川科计〔20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