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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征求《浙江省“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即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改革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建立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四张清单”机制,进一步提升科技项目攻关时效性和实战性,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请于10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箱(xmzx@zjinfo.gov.cn)反馈我厅。

联系人:省科技厅规划处  姜慧敏0571-87054154

王  键 0571-87054037

附件:浙江省“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0月13日

附件
 

浙江省“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加强“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即省级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改革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管理方式,建立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四张清单”机制,进一步提升科技项目攻关时效性和实战性,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 提升科研绩效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51号)、《关于推动创新资源“四位一体”配置 改革科技计划体系和组织管理方式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由省级财政资金设立,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和浙江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展重点技术领域的前沿科学问题研究、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研究活动的科技计划。通过项目组织实施,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的浙江路径,充分发挥政府作为重大科技创新组织者的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项目、平台、人才、资金”创新资源一体化高效配置,加快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解决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和科技瓶颈问题,推进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为实现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战略支撑。
第二条 “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包括“尖兵计划”、“领雁计划”、农业新品种选育、重大社会公益、26县高质量发展科技支撑等子计划,下设若干个重点专项。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重点专项突出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碳达峰碳中和、海洋科技等重点领域,在五年规划或实施方案中确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增补、调整。重点专项从应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若干个项目,项目原则上应按照符合重大战略亟需、应用导向鲜明、最终用户明确的要求设置。
“尖兵计划”即以实现技术安全自主可控为目标,按照“急用先行、重点突破”的原则,围绕数字安防、射频芯片、智能网联汽车、区块链、5G、脑机融合、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智能农机装备、海洋智能装备等重点领域,推进1-3年的相对短期、小切口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任务;“领雁计划”即以抢占科技制高点为目标,按照“长远部署、系统推进”的原则,从已有优势和潜在优势出发,围绕专用芯片、人工智能与融合应用、先进制造与智能装备、氢能与燃料电池、新型柔性与磁性材料、重大疾病精准诊疗、新药创制与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推进5-10年中长期、持续化、系统性的攻关任务;农业新品种选育计划以确保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为目标,围绕水稻、旱粮两大战略产业和十大农业主导产业,推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规模化生产的农业新品种攻关任务;重大社会公益计划以解决战略性公益事业发展的共性科技问题为目标,围绕生命健康、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推进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的攻关任务;26县高质量发展科技支撑计划以支持26县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及带动地方共同富裕为目标,围绕现代农业生物技术、绿色智慧高效农业、农产品质量与生命健康等重点领域,推进提升26县主导产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攻关任务。
第三条 “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推行“揭榜挂帅”“赛马制”,发挥“科技大脑+未来实验室”科研范式的引领作用,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数字化建设,建立全业务一指办、全流程一网办、全要素一体化的数字化平台,推动科技计划与整体智治相互促进。根据具体项目的科研范式和创新路径,强化目标导向和需求导向,综合运用公开竞争、择优委托(定向委托)、即时立项、悬赏激励、联合出资挂榜等多种遴选方式。
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探索采用自上而下择优定向“交任务”和自下而上主动担当“接任务”相结合的方式,对优势单位明确、组织强度要求较高的限期任务,应对突发紧急重大科技需求或任务敏感不宜公开竞争的任务,可采取择优委托(定向委托)方式组织实施。对应急攻关项目或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任务,可先行立项、即时组织实施。对优势单位相当、存在多种技术路线可能且战略急需的攻关任务可并行立项,开展“赛马制”竞争。对突发紧急重大科技需求和研发失败风险高、行业竞争充分且优势单位不突出的攻关任务,可采取“悬赏制”方式组织实施,事先备案、事后奖励,具体按照“悬赏制”工作方案执行。对制约产业发展、企业自身难以解决的“卡脖子”战略性产品或产业关键技术,试行“链主”企业联合出资挂榜制,由创新链供应链产业链“链主”企业和政府共同出资,企业发榜、全球挂榜、企业选帅、企业验榜、企业应用,具体按照“链主”企业联合出资挂榜制实施方案执行。
第四条 “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由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协同联动、分级担当,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提供全程精细化、专业化、透明化管理。
(一)省科技厅负责制定相关制度规范,提出计划总体布局,确定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组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负责项目立项、重大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开展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以及科技计划绩效评估,对计划项目全过程实施科研诚信管理,并开展相关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监督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具体管理工作。
(二)专业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立项、项目实施和验收、验收后续管理等具体管理工作;参与协调推进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省科技厅反映具体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建议;配合开展项目实施科研诚信管理和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受省科技厅委托的其它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三)省级有关单位和市、县(市、区)、高新园区按规定履行归口管理职责,做好项目推荐审核与资金转拨,协助开展项目执行和后续管理中的监督监管工作。
第五条 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市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围绕企业和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需求,共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对已立项实施的研发攻关计划项目,可纳入科技创新基金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重点投资项目。
第二章  组织程序
第六条 需求征集。省科技厅聚焦三大科创高地与碳达峰碳中和、十大标志性产业链等重点领域,通过联合产业行业部门组建最终用户委员会、投资机构委员会等方式开展需求征集,其中来自于企业的需求不少于80%。需求主要来源:
1.战略需求,包括国家战略部署、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的重点领域及相关研发需求;“以应用研究倒逼基础研究,以基础研究引领应用研究”两张清单研发需求;经党组会或厅务会审议通过的会商协议、合作协议和相关文件、任务书中明确的研发需求等;
2.规划需求,包括科技创新规划、技术专项规划等需求;根据“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和重大应急任务主动设计的研发需求等;
3.市场需求,包括公开征集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需求;与经信等产业部门协同联动、开展“三服务”到基层一线排摸形成的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需求;以“点对点”方式向龙头企业、最终用户、风投公司等精准征集形成的研发需求等。
第七条 榜单(指南)编制。省科技厅围绕“倒逼清单”“引领清单”,对标“技术标准、产品标准、产业标准”,会同最终用户委员会、龙头企业、风投机构等牵头凝练研发攻关任务,形成研发攻关任务榜单(指南)。“技术标准”即精准突破基础软硬件、基础零部件、关键基础材料、关键仪器设备和试剂等瓶颈,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外领先水平;“产品标准”即自主研发生产的产品,性能参数达到国内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实现国产化替代;“产业标准”即通过企业应用实现落地转化和产业化,加快拓展市场应用空间,推动产业迭代升级和培育未来硬核产业。
榜单(指南)原则上应包括详细明确的需求目标、清晰严格的时间节点和直接有力的奖惩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需求目标,要充分描述工况环境、生产成本、制造周期、使用寿命、上下游技术接口等实际应用需求,具体技术参数或产品性能指标可量化、可考核,可包含技术成熟度要求;
    ——时间节点和考核要求,要明确关键节点和任务完成的总时限要求,并按关键节点提出“里程碑”考核指标;
   ——奖惩措施,按照攻关成败与否,明确后续项目申报、人才称号评选、创新团队资助、科技奖励申报等方面的奖励和惩罚举措;
   ——其他,最终用户委员会等可提出个性化申报材料要求,如创新团队情况说明、企业经营情况佐证等。
第八条 榜单(指南)发布。强化时效性,分领域滚动发布榜单(指南),成熟一批、发布一批。榜单(指南)经审议通过后,根据攻关任务特点以适当方式发布。对于采取择优委托(定向委托)方式组织实施的,采取定向发榜或通过个性化渠道限定范围发布;对于优势团队不明确、存在多种技术路线可能的任务,通过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第九条 项目申报。坚持“创新不问出身,英雄不论出处”,建立申报不设限和限额择优推荐相结合的申报机制,不以“年龄、职称、学历和注册时间”等为门槛,强化科研能力、科研条件和科研投入等要求。项目申报从以单位属性为主向以高能级平台为主转变。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如下:
1.申报单位应为注册在本省的独立法人单位,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等,不包括政府机关。
2.申报单位应具备必要的科研能力、科研条件和科研投入,企业为主体申报高新技术产业类项目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2.0%;申报传统产业类和农业类项目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0%。
采用择优委托(定向委托)方式的,原则上应由建有相关领域的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申报,其依托单位应为在国内省内有明显优势,创新实力和协同攻关能力强,有基础、有条件在相关领域取得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优势单位。申报高新产业类择优委托项目的,其依托企业原则上应为高新技术企业,且上年研究开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一般应不低于3.0%;申报传统产业类和农业类择优委托项目的,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一般应不低于1.5%。
3.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符合申报条件要求。项目负责人及研发骨干人员按相关规定实行限项管理。
第十条 项目推荐。项目实行择优推荐制度,限额推荐名额根据各地方和归口管理部门项目推荐质量、实施绩效和科研诚信、高能级平台建设等情况确定。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省属大型集团)、高新区管委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其他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申报的服务指导,按照“谁能干让谁干”的原则,严格对照榜单(指南)的研究内容、绩效目标覆盖情况、条件要求,组织技术专家、企业专家和行业产业部门等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并按规定择优推荐,必要时出具推荐函并附论证意见。
第十一条 “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财政资助额度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申请财政资助额度低于100万元的,按不高于申请数给予资助。其中,“尖兵计划”榜单项目原则上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研发投入强度特别大、预期能产生突破性重大成果且确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的榜单,可“一事一议”。其他榜单原则上最高补助500万元。
第十二条 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市县和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加大投入。竞争性项目中,对企业承担的应用示范类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一般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0%,26县高质量发展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对口帮扶专项项目财政补助比例可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50%。
第十三条 试行科研经费稳定支持机制,对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重点支持的优势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开展创新资源配置改革试点,按照每家每年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额度给予稳定支持。由相关单位对标国家战略方向、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组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管理,实施完成后经专业机构评价验收通过的,列入“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
第三章  评审立项(揭榜挂帅)
第十四条 建立市场导向的立项机制,采取行政决策、市场主体参与、技术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发挥龙头企业、最终用户、风投机构等市场主体在评审立项中的关键作用,试行最终用户委员会、风投机构委员会牵头评审制。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由专业机构对申报单位和申请(揭榜)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是否符合榜单(指南)的基本要求、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并对拟新购5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展查重评议。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专业评审;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取消后续评审立项资格。
第十六条 专业评审。由专业机构组织开展,发挥各类专家专业咨询作用。
(一)评审专家产生。参加网络评审的专家应根据项目评审要求,从省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会议论证评审的技术专家和经济(财务)专家原则上应根据项目评审要求,从省科技专家库抽取或选取。建立特邀专家机制,对候选专家不能完全满足评审需求的,可邀请来自最终用户、投资机构、龙头企业的专家作为特邀专家参与评审,特邀专家由省科技厅会同最终用户委员会、投资机构委员会和相关行业产业部门等确定。若非省科技专家库在库专家,评审活动后补充办理入库手续。选取的专家应在项目评审前予以公布。
(二)评审专家要求。评审专家应为活跃在科研和生产一线、真懂此行业此项目的专业人士,专家履职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省科技厅和专业机构对专家履职情况开展事后评价,并对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
(三)评审论证方式。竞争性分配项目,并行开展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总分为100分,其中网络评审和会议论证评审各50分。择优委托(定向委托)项目,开展会议论证评审,总分为100分。对重大战略亟需、应用导向鲜明、最终用户明确的项目,可实行最终用户委员会、投资机构委员会牵头评审制,由省科技厅会同最终用户委员会、风投机构委员会组织技术专家等开展会议论证评审。建立市场主体参与项目评价机制,根据攻关任务特点,必要时可由专业机构组织最终用户、投资机构、审计机构等参与会议论证评审或对申报主体开展技术尽调,就目标成果应用可行性及投资价值等,形成评价意见,供立项决策参考。对在竞争性评审中评价有分歧,但潜在的技术引领性强或产业化市场前景广阔的项目,可实行非共识评审机制。
(四)专家组成和评审内容。
1.专家网络评审。由专业机构组织5名专家,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2名,进行网络评审,评审专家主要围绕申报单位和研发团队现有条件和基础、申报项目榜单(指南)契合度、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与实施方案合理性,以及项目绩效目标的覆盖度、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等对项目进行评分。
2.会议论证评审。会议由省科技厅主持,论证专家不少于5名,其中择优委托(定向委托)项目论证专家不少于7名,且技术专家层次原则上不低于省科技专家库A级水平。采用最终用户委员会、投资机构委员会负责制的,由省科技厅会同最终用户委员会、投资机构委员会确定评审专家。会议论证评审采取论证答辩、同场竞技、现场评估等方式,重点围绕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目标要求、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申报单位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是否具备符合攻关项目自筹经费能力,以及经费预算是否合理等对项目进行论证评分,并对项目实施总经费提出建议。择优委托(定向委托)项目还应提出是否推荐立项的建议。
3.非共识评审机制。对根据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省科技创新规划安排需重点支持的和已列入“倒逼清单”“引领清单”“进口替代清单”“成果转化清单”等四张清单的非共识项目,确有必要且经审定同意的,省科技厅可重新组织会议论证评审。
4.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和专业评审同步进行,经济(财务)专家重点围绕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预算编制的粗细程度不作为核定预算的评价因素。
第十七条 项目推荐。省科技厅根据当年度研发攻关计划实施方案和工作安排,根据申报项目质量、项目评审结果,结合最终用户、投资专家等评价情况,并经综合评价(处室联审)后,提出推荐立项和储备入库建议。综合评价重点围绕科技创新战略任务契合度、产业发展对项目的需求度、项目实施的紧迫性、经费额度和项目数进行审核统筹,并对异议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必要时可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立项决策。省科技厅党组会、厅务会从拟立项项目与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的一致性、评审程序的规范性等方面,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作出是否立项的决策。
第十九条 立项公示。省科技厅党组会、厅务会作出立项决策后,相关项目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专业机构邀请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由省科技厅下达立项文件。
第二十条 企业和高校院所自主实施,或高校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承担单个横向项目实际到账总金额3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科技项目,形成国际一流、国内领先的关键核心技术或重大标志性产品/技术,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经省科技厅组织论证后,达到“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要求的,可视同“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实行全过程痕迹管理。评审结果及评审意见等信息在“科技大脑”中如实记录,实现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全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攻榜与验榜)
第二十二条 “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实施期限根据榜单(指南)要求和项目实施实际需求在合同书中约定,原则上为1-2年,最多不超过3年。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尖兵计划”“领雁计划”项目,原则上应签署“军令状”,根据揭榜方案和评审论证意见,细化明确“里程碑”考核节点、考核方式和考核要求、攻关时限、技术/产品具体参数指标、技术成熟度管理要求、经费拨付方式、奖惩措施和成果归属等。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书(军令状)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在项目攻关期间,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调离或辞去工作职位。
第二十四条 推行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
(一)签署“军令状”的揭榜单位和揭榜团队应落实技术成熟度管理要求,实施“挂图作战”,集中优势资源,全力开展限时攻关。揭榜单位为揭榜团队提供有力政策支撑和充分条件保障,并履行有关监管职责。揭榜团队首席专家负责团队组建、制定攻关方案、经费支出等事项,带领团队按时高质量完成任务目标。
    (二)赋予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方案制定、技术路线确定、科研经费使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按规定自主调整项目组成员。上述调整由项目负责人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事先报备。承担(揭榜)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修改,应及时通过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报批。    
      第二十五条 试行项目监理人制。在“揭榜挂帅”项目中试点开展项目监理人制度。项目监理人需具备相当的相关领域专业技术水平和科技项目管理能力,由省科技厅选聘并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工作,专职负责对任务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独立监督管理和信息反馈,项目监理人综合运用调研、核查等手段,及时了解攻关项目研究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作出独立专业判断并向省科技厅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 强化全过程闭环管理。实行攻关任务定期报告制、重大事项(突破)即时报告制、年底看进度机制、清单式管理制,及时总结梳理形成成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实现国产化替代的“进口替代清单”,以及已成功实现成果转化、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成果转化清单”,全面掌握重大科学发现、重大技术突破、重大标志性成果、重大产业化应用情况。在攻关任务过程中,应按要求做好实验数据、经费开支等必要记录。
第二十七条 完善项目中期检查和“里程碑”节点考核制度,实施周期三年以下(不含三年)的项目一般由承担单位自主开展监督检查并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实施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应在实施中期开展检查工作。实行“军令状制”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行业产业部门、专业机构、最终用户、投资机构等通过实地勘察、仿真评测、应用环境检测等方式开展“里程碑”节点考核。“赛马”项目应按合同约定开展评估考核,优胜劣汰或组织多家单位“强强联合”共同攻关。考核检查方式包括线下或线上会议、现场检查等,探索实行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等不同形式。未通过中期检查或“里程碑”节点考核的项目,暂停拨付后续财政补助资金。
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要求实施项目或使用经费的,按规定作出限期整改、终止项目实施、收回补助资金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项目补助资金分类拨付制度。
1.原则上采用分期拨款的方式。一般首期拨付60%,中期检查后拨付40%。实行“军令状制”的项目,可根据“里程碑”考核情况分阶段拨付经费。为加大“卡脖子”技术攻关力度,择优委托(定向委托)项目可适当提高首期拨付比例。
    2.“赛马”项目。首期给予30%经费支持,评估考核后,绩效不及预期的取消后续资助。
3.“链主”企业联合出资挂榜制项目。由“链主”企业和政府共同出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按规定分两期拨付给发榜方。首期补助资金在攻关协议签订生效后拨付,额度为补助资金总额的40%;验榜通过后,拨付二期财政补助资金。
4.“悬赏制”项目。对攻关时限内先期达成目标的研发团队给予事后奖励性补助。
5.“即时立项”项目。按照“先立项后补助”的方式给予立项支持。
6.“厅市联动专项”项目。由地方政府与省科技厅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宁波市申报项目通过评审立项的,由宁波市自行出资、自主管理。
7.试行“投拨结合、先拨后投、适度收益、适时退出”财政经费支持模式。鼓励地方政府、高校院所、省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对有前瞻性、引领性和颠覆性的技术创新项目,先期通过同行尽调评估和科技项目立项予以资金支持,在项目成果进入市场化融资阶段时,将前期项目资金按市场价格转化为股份,参照市场化方式进行管理或退出。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书(军令状)为主要依据,由省科技厅会同专业机构组织行业产业部门、最终用户、投资机构、技术专家等,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具体要求和方式按照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对实行“军令状制”项目,可由省科技厅会同专业机构、最终用户委员会、投资机构委员会、龙头企业等通过现场验收、用户和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开展成果验收,最终用户委员会意见应作为形成项目验收结论的重要考量。
第三十条 项目形成的代表作等研究成果,应标注“浙江省‘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Pioneer" and "Leading Goose" R&D Program of Zhejiang。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机制。由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对榜单(指南)编制、专家选用、评审立项(揭榜挂帅)、实施与验收(攻榜与验榜)等工作中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三十二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从事申报组织、推荐、评审、评估评价等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归口管理部门要对项目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三条 完善承担(揭榜)单位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相关规定执行,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合理合规使用,确保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科技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省科技厅按规定受理项目形式审查、评审立项、中期评估、项目验收过程中的异议并及时反馈异议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常态化自查自纠机制。接受监督评估的单位应认真履行相关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强化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的责任意识、绩效意识、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积极配合监督评估工作。
第三十六条 建立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机制。对存在违规现象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国家和省科研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违法、违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绩效评估评价机制。
(一)重点专项实施前,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事先必要性评估和绩效预评估,明确专项预期目标、产出、效果、影响等。实施过程中,应定期对专项实施总体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二)对于项目揭榜成功的,省科技厅将揭榜团队纳入攻关“白名单”,会同用户单位设计个性化奖励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技术后续开发或产品采购合同等。成果特别重大突出的,可在人才称号评选、创新团队资助、科技奖励等方面,给予重点考虑。揭榜不成功的,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结果,由于主观不努力等因素导致攻关失败的依规纳入失信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三)建立验证期评价机制。项目实施完成后3年验证期内,开展攻关成果追溯与专家评审绩效回溯,突出成果质量、实际贡献、成果转化与经济效益,评价结果作为后续稳定支持、专家使用等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因受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市场风险影响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项目预定目标的,经评议认可,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确有重大探索价值和应用价值的,可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相关研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农业新品种选育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