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关于开展第二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产教融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高等学校,省属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不断提升云南省产教融合水平,切实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人力资源开发和产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590号),在省第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入库培育基础上,决定开展第二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培育
严格按照《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改社会〔2020〕45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扎实开展云南省第二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原则上不得在《通知》外增设条件,对符合条件企业应报尽报。
二、自愿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对照《通知》要求,填写《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申请表》,并在自查情况简述中说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具体事项,提交对应申报条件的校企合作协议(PDF格式)、产教融合成果等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及企业营业执照(PDF格式)。
三、报送方式
请符合条件的意向企业将材料报送至企业所在属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四、初步审核
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其他有关部门采取实地查看、材料审查等方式并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后,联文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相关要求
(一)各省级产教融合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成员单位职责,服务和指导有关企业开展好有关申报工作。
(二)各州(市)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好宣传发动、政策解释和初步审核的牵头作用,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配好,按时按质组织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申报工作。尤其是首批次未报送企业的州(市)要加大政策宣传和组织发动力度,确保每个州(市)都有企业推荐。
(三)各省属院校(含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对已与本校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进行推荐,按照惠及面更广的原则,积极组织企业申报。产教融合型入库企业参与的校企合作实训基地项目将优先纳入各级支持范围。
(四)各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11月26日前联文上报,并将实地查看意见、初审意见和企业申报材料发送至产教融合申报专用邮箱(yncjrh@163.com)。申报截止日后,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复核工作。
附件:1.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改社会〔2020〕454号)
2.16个州(市)发展改革委联系方式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