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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科技局,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更加完善的科技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加快培育和发展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引领带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自治区科技厅联合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修订完善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1年9月1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更加完善的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加快培育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壮大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助力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区农高企”)是指围绕农业高新技术领域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推广应用和生产经营活动,科技创新能力强、示范带动作用显著,在自治区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自治区农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聚焦创新、引领产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联合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组成自治区农高企认定管理小组(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小组”),开展自治区农高企认定管理工作,认定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具体工作。各市、县(区)科技局负责辖区内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自治区农高企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有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和科技投入,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生产技术、优新品种等,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须在宁夏境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属于自治区重点支持的农业高新技术领域,在区内具有领先地位和较强竞争优势,在农业新品种展示、新技术推广中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作用,且上一年度农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三)企业设有单独的研发机构或研发平台,具有相应的研发条件及设施,有相应的人才培育(引进)、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激励机制;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
(四)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联合攻关、受让、受赠、并购或技术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省级以上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软件著作权、技术标准、成果鉴定证书等。
(五)企业上一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以下标准:
1.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3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六)申请认定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环境违法、严重失信行为等负面事件。
第六条 已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不再参加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定企业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登记,登陆“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模块,提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所在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推荐提交自治区科技厅。
第八条  认定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确定拟认定名单。
第九条  拟认定名单通过认定管理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管理小组印发认定文件,颁发“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首次认定为自治区农高企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支持。其中,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3000万元(含)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补;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补。所需资金从自治区现代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资金中统筹安排。奖补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一条 自治区农高企享受自治区科技金融、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券、研发费用奖补等扶持政策。在同等条件下,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农高企实行动态管理,首次认定或评估合格后有效期均为3年。有效期满后,认定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认定条件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继续保留资格,不合格由认定管理小组取消其资格。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自治区农高企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科技型企业监测数据”。
第十四条 自治区农高企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认定管理办公室报告。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资格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并按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2年未填报监测数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关于修订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规发〔2018〕16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宁科农字〔2018〕35号)同时废止。
自治区重点支持农业高新技术领域
 
一、农林植物优良新品种与优质高效安全生产技术
1.1 枸杞、酿酒葡萄、粮食作物、瓜菜、花卉、林果、饲草、中药材等农林植物优质、高产、节水、抗逆新品种引进和选育技术;
1.2 农林植物种苗工厂化繁育技术;
1.3 农林植物生态高效栽培技术;
1.4 农机节水农艺一体化生产技术;
1.5 新型肥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生产与高效安全施用技术等。
二、畜禽水产优良新品种与绿色健康养殖技术
2.1 奶牛、肉牛、滩羊、肉羊等畜禽和地方水产优良新品种引进和选育、快繁技术;
2.2 规模化、集约化健康养殖与管理技术;
2.3 畜牧水产业环境调控和修复,质量安全监控、评价、检测技术;
2.4 新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和高效利用技术;
2.5 畜禽水产品加工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等。
三、重大农林植物灾害与动物疫病防控技术
3.1 农林植物病虫草害监测、预警、诊断、防控新技术;
3.2 环保型农药创制、高效安全施用与区域性农林重大生物灾害可持续绿色控制技术;
3.3 畜禽水产重大疾病监测预警、预防控制与净化、快速诊断、应急处理技术;
3.4 动物传染病、人畜共患病特异性疫苗生产技术;
3.5 高效安全新型兽药及技术质量监测等技术。
四、农产品精深加工与现代储运技术
4.1 农林产品高值化加工、农林副产品资源化利用技术;
4.2 大宗粮油绿色储运、鲜活农产品保鲜、冷链物流工艺技术,农产品分级、包装和品牌管理技术,农业产业链综合开发和利用技术;
4.3 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价、快速检测、安全溯源技术等。
五、现代农业装备与信息化技术
5.1 新型农作物、花卉、牧草、林木种苗收获、精选、加工、贮藏、质量检测设备与技术;
5.2 新型农机农艺融合作业机械;全程机械化生产专用装备;设施农业生产装备;高效施肥、施药机械设备;
5.3 新型畜禽、水产规模化养殖及饲草加工装备;农业生产过程监测、控制及决策系统与技术;
5.4 精准农业、智慧农业与农村信息化服务系统与技术等。   
六、资源可持续利用与节水技术
6.1 农作物秸秆、农用残膜、农药化肥包装物等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及资源化技术;
6.2 养殖粪污源头阻控与资源化利用技术;
6.3 水源保护、水环境修复、旱作区集雨抑蒸水分高效利用、节水灌溉、农作物高效保水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产品;
6.4 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等。
七、农业生物技术
7.1 新型畜禽生物兽药、生物疫苗、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及生物饲料制备等;
7.2 农产品中微生物、生物毒素、农药兽药残留检测技术及产品;
7.3 重大动植物疫病、转基因生物检测技术及产品,防治重大动植物疫病的药用原料和生物活性物质分离提取技术;
7.4农业减肥减药增效关键技术;
7.5 动植物细胞大规模培养技术等。
八、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

8.1 农业施肥/施药等造成的农田、水体面源污染防控与修复技术;

8.2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

8.3 水产养殖水污染防治与循环利用技术;

8.4 畜禽养殖场高浓度废水处理与资源化技术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