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经信规范〔2021〕6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
为加强重庆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传承弘扬工业精神,发展优秀工业文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部委有关文件精神,我委组织起草了《重庆市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经济信息委2021年第14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1年8月17日
重庆市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传承弘扬工业精神,发展优秀工业文化,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印发的《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6〕446号)、《关于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产业〔2018〕232号)、《关于推动老工业城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实施方案》(发改振兴〔2020〕839号)和《推进工业文化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工信部联政法〔2021〕54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庆市工业遗产,是指在重庆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认定的重庆市工业遗存。
重庆市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是指代表重庆市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作坊、车间、厂房、管理和科研场所、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活设施和生产工具、机器设备、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知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
第三条 开展重庆市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当发挥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重庆市工业遗产的认定等管理工作,指导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和企业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申报、推荐工作,协助市经济信息委对重庆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重庆市工业文化协会通过各种形式,协助市经济信息委开展工业遗产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将辖区内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相关规划,通过专项资金(基金)等方式,加强辖区内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社会机构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参与重庆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重庆市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工业文化价值突出、遗产主体保存状况良好、产权关系明晰,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重庆发展史或重庆工业建设史上有标志性意义,与重庆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
(二)具备浓厚的工业文化内涵,在特定历史时期,对当时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有较强的影响力,能反映同时期人文社会风貌,在社会公众中拥有广泛的认同,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
(三)其规划、设计、工程代表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工业风貌,对工业美学和现代工业设计等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四)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技术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
(五)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
第七条 重庆市工业遗产申报工作由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初审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经济信息委。
遗产项目涉及多个所有权人的,应协商一致后联合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重庆市工业遗产,应当提交《重庆市工业遗产申请书》,同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复印件):
(一)遗产产权证明;
(二)图片、图纸、档案、影像资料;
(三)管理制度和措施;
(四)保护与利用规划;
(五)其他可以证明遗产价值的文件、材料。
上述材料内容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九条 市经济信息委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评审合格并公示后,公布重庆市工业遗产名单并授牌。
第十条 市经济信息委可择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重庆市工业遗产申报国家工业遗产。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重庆市工业遗产认定后,所有权人应当在遗产区域内醒目位置及时设立标志,内容包括遗产的名称、标识、认定机构名称、认定时间、区域范围和相关说明,重庆市工业遗产标识由市经济信息委发布。
第十二条 重庆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在区域内适当位置设立相应的展陈设施,宣传遗产重要价值、保护理念、历史人文、科技工艺、景观风貌和品牌内涵等。同时做好相关档案、影音资料的留存。若遗产所有权人不具备某些特定工业遗产保护条件的,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核实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将其移交至指定的专业收藏或展陈机构进行保护。
第十三条 重庆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作为保护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设置专门部门或专人检测遗产的保存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重庆市工业遗产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保持遗产格局、样式和风貌原有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
遗产格局、样式和风貌特征出现较大改变的应当及时恢复,核心物项如有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有关情况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向市经济信息委报告。
第十四条 重庆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开发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
重庆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配合建立和完善国家或重庆市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
第十五条 重庆市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如果需要调整,按原申请程序提出。
第十六条 重庆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当遇到危及重庆市工业遗产安全时,快速反应,妥善处置,确保重庆市工业遗产安全。
第十七条 重庆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经济信息委要求,提交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当年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重庆市工业遗产权属变更和规划调整情况等。
第四章 利用发展
第十八条 重庆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按照“传承重庆工业记忆,铸就城市生活秀带”总体定位,深入挖掘重庆市工业遗产文化价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科学保护,合理利用,传承重庆特色工业文化。
第十九条 加强重庆市工业遗产的宣传推广,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和企业依托重庆市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工业博物馆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
第二十条 支持区县利用重庆市工业遗产资源,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拓展工业遗产展示利用的广度和深度,开发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项目,催生一批新产品,融入全市旅游发展。
第二十一条 鼓励区县和企业利用重庆市工业遗产相关资源,融入文化创意产业,形成文化创作、文化运营、商务办公孵化等功能,建设创意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小镇)、工业遗址公园、工业文旅街区,培育新业态。
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工业遗产研究,加强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培育专业的服务机构,提升重庆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坏并无法修复,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市经济信息委将其从重庆市工业遗产名单中移除。遗产所有权人不得继续使用“重庆市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
第二十四条 鼓励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重庆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重庆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当地经济信息主管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 区县经济信息主管部门按照市经济信息委工作要求,加强对重庆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工业遗产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