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为提升云南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建立重大专项管理和运行机制,确保重大专项的实施效果,省科技厅起草了《云南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经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各州(市)科技局、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相关企业意见建议,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建议于2021年8月26日前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反馈省科技厅,并注明单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科技厅规划处,张雁南
电 话:0871-63136747(兼传真)
邮 箱:190836652@qq.com
附件:云南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8月 17 日
云南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云南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以下简称重大专项)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建立重大专项管理和运行机制,确保重大专项的实施效果,根据《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科规〔2019〕3号)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云财规〔2020〕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大专项是指由省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围绕国家战略和云南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充分发挥集中 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和市场机制作用,聚合优势创新资源,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匹配资金链,通过系统设计、集成攻关,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研发、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成果转化、重大科技设施建设的重大科技项目。重大专项应形成最终产品、产出重大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实现重大经济社会效益,为行业发展提供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 重大专项组织和管理遵循“聚焦产业、主动布局、目标明确、系统设计、注重绩效”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组织为主的方式,成熟一项,启动一项,滚动实施,动态管理。
第四条 重大专项坚持管理创新。实行重大专项“专班”管理和专家参与管理制度,推行首席专家负责制。
第五条 重大专项项目原则上应以企业为实施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产业链和创新链上中下游单位组成创新联合体协同攻关,对所需的创新基地、人才团队、资金等要素进行统筹部署。
第六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筹措资金、确定布局领域、组织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单位共同凝炼重大专项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形成
第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综合行业部门、州(市)政府、领军企业、高校院所、院士专家、战略研究建议等研究提出重大专项布局领域、需解决的科学技术问题、预期实现的目标等。
第八条 重大专项应聚焦大产业、新兴产业和重大民生需求,采取“自上而下为主、上下结合”的方式形成领域和项目布局,建立多部门多主体协同凝炼、策划的重大专项形成机制。鼓励重大专项项目采取“揭榜制”、“军令状”等方式进行组织。选取部分项目试行知识产权分析报告与审议制度。
第九条 重大专项主要分两类:一类以同时解决专项领域基础理论、关键技术、应用示范全科技链的科学技术问题为目标,按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业化示范完整创新链条布局若干相互紧密关联的重点项目组成的重大专项;一类以解决专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并实现应用示范为目标,按产业化应用重大科技需求布局若干重点项目组成的重大专项。
第十条 重大专项设专项、项目、课题三个层次,是否设立课题可根据专项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重大专项通过定向委托和公开择优两种方式确定专项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对于无合适牵头单位的,由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委托厅直属单位或第三方按省科技厅授权履行牵头单位职责。受托单位成立重大专项“管理专班”,由管理专班具体执行相关职责,探索专业化管理重大科技项目的方式。
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协助主管业务处室在专项组织策划阶段进行产业、技术需求分析,形成相关材料;在实施过程中统筹协调各项目协同实施,汇总形成专项进展报告等总体材料,协助开展年度评价、中期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 适合定向委托的重大专项形成实施方案,需公开择优的形成重大专项指南。实施方案或指南应明确专项内容、任务、考核指标、资金来源、组织方式、承担单位条件等具体要求。定向委托的重大专项,由指定单位提交申报材料;公开择优的重大专项公开发布指南,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一)定向委托。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要求较高、优势单位明显的项目,可在明确申报单位资质、研究基础、技术创新能力和项目实施保障条件等的前提下,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专项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由主管业务处室指导,牵头单位组织优势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填写正式申报材料,按自上而下项目程序,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完善后形成立项建议。
(二)公开择优。对优势单位不明显的项目,通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申请。对经过初审的项目,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择优形成立项建议。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根据年度预算、重点工作安排及重大专项年度组织任务等,结合专家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情况,按项目立项程序确定项目立项及资金分配,下达项目及经费,正式启动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重大专项探索实行首席科学家负责制。首席科学家由专项牵头单位推荐,可由专项主持人兼任,也可由本领域知名专家担任,首席科学家应为本技术领域权威专家,具有较强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工作责任心。首席科学家牵头负责技术方案的设计,把握总体进度;指导项目主持人研究提出阶段实施计划和年度计划建议;配合专项主持人负责重大专项项目及课题间的协调推进;向专项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或管理机构提出任务调整或经费调整建议等。
第十五条 重大专项实行“专班管理”制度。每个重大专项由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室委托厅直属单位或第三方成立相应重大专项管理专班,管理专班对主管业务处室负责,实施重大专项日常管理工作,每个管理专班人数不少于3人,主要由受托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组成,每个专班可同时管理多个重大专项。
省科技厅向专班所属单位下达委托管理授权书,管理专班按授权协助业务处室进行重大专项的日常管理,覆行重大专项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在业务管理经费中进行预算和列支。
第十六条 主管业务处室可根据管理需要,建立专家参与重大专项管理的制度。成立由技术、管理、财务等领域知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协助业务处室、管理专班和首席专家从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的角度开展重大专项的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 计划下达后,主管业务处室代表省科技厅与专项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设课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委托厅直属单位或第三方履行牵头单位职责的专项,省科技厅直接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书。
第十八条 重大专项实施期限不超过5年,具体期限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九条 专项牵头单位、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应为专项、项目、课题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制定专项、项目、课题实施方案,明确研究任务的具体落实路径和时间进度,重大专项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之间应建立合作协调机制,做到相互配合、信息共享,紧密合作推动重大专项高效实施,大力促进成果转化应用。
第二十条 鼓励重大专项承担单位探索实施高层次人才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和科研助理制度,所需费用按有关政策规定筹措。
第二十一条 重大专项牵头单位和专项主持人、项目主持人、首席科学家在人才评价、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科技奖励等方面视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主持单位和主持人。
第四章 评估验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年度评价与中期评估制度。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重大专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评估,评价评估结果作为动态管理的依据。
(一)年度评价。主管业务处室应每年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价,根据评价情况及时改进、调整项目实施,决定后续经费拨付。
(二)中期评估。在专项实施过程中,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重大专项实施总体进展情况或阶段绩效至少进行1次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目标、预算、进度、后续支持等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重大专项验收按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规定执行。不设课题的重大专项,直接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下设课题的重大专项,应在项目验收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课题验收由设课题的项目承担单位组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