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升本市科普工作能力,规范科普基地运行管理,促进科普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21-2035年)》和《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制定了《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京科发〔2014〕189号)废止。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1年8月2日
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升本市科普工作能力,规范科普基地运行管理,促进科普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推动科普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21-2035年)》和《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北京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市科普基地”)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重要论述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高水平的科技自立自强,促进科技资源科普化、提升公民科学素养、营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创新文化氛围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本办法所指的市科普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兴办,面向社会开放,在科学传播、科普创作、科普活动、科普展教品开发、科普知识培训等方面发挥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的场所或机构,是本市科普事业发展的重要阵地。市科普基地包括科技场馆类、科普研发类和科技传播类三类。
第四条 市科普基地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共同命名。
第五条 市科普基地采取“政府引导、示范引领、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培育与管理机制。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普基地的申报、命名、运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申 报
第七条 申报命名为市科普基地,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或注册的法人单位或受法人单位依法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制定了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有开展经常性科普工作的经费来源;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场所或线上科普服务载体。
(二)面向公众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对中小学生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九条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申报不同类型的市科普基地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技场馆类机构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对外开放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
1.科技馆应面向公众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室内科普展示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年服务人数不少于2万人。
2.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对外开放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应面向公众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中小学生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室内科普展示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年服务人数不少于5000人。
3.公园、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设立的科技场馆,及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应面向公众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100天;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室内(外)固定科普展示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科普研发类机构应从事科普设备、展品、教具等科普产品的研究开发。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年度研究开发计划,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及其他必需的研发条件;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8名;每年投入的科普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应不低于本单位研发费用的30%;每年研发的科普设备、展品、教具等科普产品不少于10个并实际用于开展科普活动。
(三)科技传播类机构应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包括广播电视台、网站、报社、杂志社、出版社、企业等,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职能的部门和不少于5名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每年原创科普图文不少于100篇,或原创科普图书出版不少于2本,或原创科普音频、视频不少于10个;原创科普内容在主流平台传播,每年覆盖人群不少于10万人次。
第十条 各区科普行政主管部门、区科协负责辖区内市科普基地推荐申报,市科普工作联席会成员单位亦可结合各自职责推荐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保证其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市科协每年组织一次市科普基地命名申报工作,对3年有效期满的市科普基地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可继续命名为市科普基地,有效期3年。
第三章 命 名
第十三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市科协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包括形式审查、网上初审、会议评审与专家实地踏勘相结合的方式,作出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市科协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经评审合格、社会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命名为“北京市科普基地”,有效期3年。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六条 市科普基地应将其服务内容、开放时间、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相关信息主动面向社会公开,履行向公众开放、服务的功能。
第十七条 市科普基地应主动策划开展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科普活动,应结合自身特色优势,创作科普内容、开发科普产品。积极参加国家、市、区重大科普活动,在科技周、科普日等大型活动及寒暑假期间对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十八条 市科普基地每年应向区科普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科普工作报告,包括基地运营、开放、服务、建设等情况信息。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市科协负责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对各区科普基地工作的检查,规范和指导市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推动市科普基地能力建设。
第二十条 各区科普行政主管部门、区科协负责对辖区内市科普基地进行属地化管理,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开展日常管理,审核和汇总辖区内市科普基地年度科普工作报告并提交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第二十一条 市科普工作联席会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应对命名为市科普基地的所属单位加强日常监管,对推荐并命名为市科普基地的单位开展科普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二条 各区科普行政主管部门、区科协在日常管理或审核辖区内市科普基地年度科普工作报告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有关情况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及时反馈,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市科协组织复查,如情况属实,相关市科普基地应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间不得以市科普基地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市科协可在有效期内取消该市科普基地命名:
1.未履行向公众服务责任的;
2.场地、设备、服务等科普功能已丧失的;
3.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4.申报命名、自查、复核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
5.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受到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处罚的;
6.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7.以市科普基地名义从事违法行为的;
8.经查实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任何方式的营利性科普知识培训的(含与第三方合作机构)。
因上述情况撤销市科普基地命名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市科协将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第六章 服 务
第二十四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市科协创造有利条件,支持市科普基地的科普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科技资源科普化等工作,鼓励利用虚拟现实、视听等新技术手段打造前沿技术示范应用科普场景,组织讲座、培训、学习交流等活动,协调专家、媒体等社会资源为市科普基地提供服务,组织市科普基地参加国家、市级科普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市科协根据市科普基地的实际需求和条件,支持市科普基地高质量发展,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普基地。市科普工作联席会成员单位要培育和支持本行业、本领域科普基地创建。各区要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培育和支持区科普基地创建,制定区级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京科发〔2014〕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