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提升全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服务规范化水平,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服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服务暂行办法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25日
附件
江苏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引领带动作用,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包括储备项目、在建项目、省级示范项目。其中,在建项目包括新建项目、续建项目。
(一)储备项目是指建设主体和资金来源明确,前期工作基本完成,一年内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二)在建项目是指已经开工建设,经设区市审核后,纳入全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管理系统监测的项目,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高质量发展导向,规模体量较大,引领带动作用较强;
2、符合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最新版)》;
3、单个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
4、立项、用地、环保等必要的手续完备。
原则上在建时间不超过两年,单体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可延长一年。
(三)省级示范项目原则上为省、市、县三级领导挂钩联系项目,单体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年度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示范带动作用强。由各设区市审核推荐,省择优确定。
第三条 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强化引导、突出服务”的原则,坚持项目建设单位主体地位,严格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两只手”作用,重点突出政府引导、推进、服务效能。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全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服务的统筹协调,开展日常监测调度,发布省级示范项目清单,组织在建项目随机抽查,开展年度综合考评。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县(市、涉农区)重大项目协调推动,对储备项目、拟开工项目、在建项目审核确认,开展日常监测调度和年度考评审核等。
各县(市、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是项目建设推进服务主体,全面负责本地农业农村重大项目规划、招商引资、项目储备,打造营商环境,向党委政府争取支持政策,协调有关部门用地、环评、融资等服务等。
第五条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要负责人抓总、分管负责人责任制,明确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建立健全推进服务工作体系。
第六条 实施在建项目全程监测,加强在建项目实施进展监测,县(市、涉农区)及时更新实施进展,包括相关数据、图片、视频等,每月更新不低于1次。新开工项目经设区市审核后,纳入全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管理系统监测,县(市、涉农区)每月更新实施进展数据、图片、视频等。
第七条 纳入监测调度在建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要求,有以下情形的项目及时调整。
(一)新开工建设项目予以调入;
(二)投资主体意愿发生变化或外部条件存在刚性约束,预计年内难以开工或继续实施的项目予以调出;
(三)未及时更新项目实施进展的,予以调出;
(四)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报送虚假数据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调出;
(五)其他应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八条 加强项目规划谋划,县(市、涉农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托当地资源禀赋,结合农业农村发展需求,统筹谋划一批立足长远、带动力强的项目,建立招商项目库。
第九条 建立招商引资推进机制,充分利用“江苏农业农村重大项目投资地图”,动员各方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业农村。
第十条 建立“一对一”联系服务制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人分别挂钩服务项目,争取同级党委政府领导挂钩联系。
第十一条 建立部门沟通协调机制,推动相关部门加强项目用地、环评、图审、施工许可、组织实施等服务,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出台支持政策,做好需政府提供的要素保障。
第十二条 加大财政资金统筹整合力度,集中财政资金建设农业农村公益性重大项目。强化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对符合财政奖补政策的社会资本投资项目要予以重点倾斜,符合预算内建设项目支持方向的优先支持。
申请各级财政资金扶持的各类项目,符合重大项目规定基本条件的,应先纳入各级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储备库,再进入立项程序。
第十三条 拓宽项目融资渠道,主动做好银企对接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引入乡村振兴基金,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推动省乡村振兴投资基金优先支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树立正确政绩观,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重大项目高质量发展导向,树立正确政绩观,不盲目追求列入监测项目的数量、规模。
第十五条 坚持企业投资建设责任主体,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 依法依规履行各项报建审批手续,严禁以列入农业农村重大项目推进服务对象为由违法违规。
第十六条 组织开展年度实施水平考评,结果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具体评分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农业农村重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