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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国家级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申报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加快构建与产业布局、消费升级相适应的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更好地发挥产地市场在产销带动、价格形成、品牌创建、保障供应和促进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农业农村部决定2021年开展国家级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申报和复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申报

  (一)申报主体

  以粮油、蔬菜、果品、畜禽、水产或特色农产品为主营品种,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大型农产品产地专业批发市场。其中粮油、果品、畜禽、特色农产品为主营品种的市场须为单品专业市场。

  (二)申报条件

  1.市场所在地区位优势突出,且为农产品优势产区,具有完整的农业产业链,拥有一批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辐射范围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市场建设运营良好,具备成为主营品类全国性物流集散、价格形成、产业带动、品牌培育、科技交流、会展贸易等“六大中心”基本功能,近3年平均年交易额和年交易量在全国同类市场中位居前列。

  3.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在规划布局、政策扶持、土地保障、金融支持、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市场发展环境较好。

  4.市场运营主体原则上应为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近3年未发生造成国内外重大影响的公共卫生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等。

  (三)申报安排

  1.申报程序。按照市场主体自愿申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审遴选、农业农村部核的程序开展。市场主体在线填写《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发展情况表》(附件1)、《国家级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申报书》(附件2),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线上审核,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其中《国家级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申报书》须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核准盖章后于2021年910日前一式4份邮寄至农业农村部。

  2.申报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量不超过2个,计划单列市申报数量计入本省份指标。

  3.申报方式。申报地址为http://cdsc.moa.gov.cn具体填报要求参见申报操作手册另行印发

  二、市场复核

  (一)复核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的国家级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

  (二)复核内容

  依据省部共建内容,重点评估已认定的国家级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在物流集散、价格形成、产业带动、品牌培育、科技交流、会展贸易等方面核心功能建设情况。2020年认定的市场重点评估省部共建工作部署推进情况。

  (三)复核安排

  按照市场主体自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核定的程序,由市场主体在线填写《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发展情况表》(附件1)、《国家级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建设运营自评报告》(附件3)。自评报告要重点突出、数据详实,不超过3500字。其中,《国家级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建设运营自评报告》须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审核意见,于2021年9月10日前一式4份(加盖公章)邮寄至农业农村部。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部共建国家级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是推动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抓手,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辖区申报工作的统筹安排和组织协调,农业农村部负责审定,省部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推进。各地要高度重视申报复核工作,迅速行动,摸清情况,认真组织,及时向市场主体宣传有关政策和要求,确保申报复核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二)做好主体审核。各地应采取实地考察、材料评审等方式,全面了解市场建设运营情况,切实提升申报复核质量。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真正将特色优势强、发展基础好、建设意愿足、推进措施实、品牌价值高、管理制度健全的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遴选出来,把管理经营不善、带动能力不强、未认真履行省部共建任务的市场真实情况反映出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审核材料,确保申报和复核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复核的市场提出初审意见。

  (三)推动建设整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以申报和复核为契机,加强指导服务,定期开展评估,不断提高市场建设水平,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复核不达标的市场要及时进行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将取消省部共建资格。

  四、联系方式

  1.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

  联 系 人:刘福江 包月红

  电  话:010-59193279,17611731919

  电子邮件:scsltc@163.com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市        

       场与信息化司品牌与流通促进处

  2.线上填报技术咨询

  联系人:陈 路

  电 话:18811483200

  附件:1.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发展情况表

     2.国家级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申报书

     3.国家级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建设运营自评报告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1年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