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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组织申报自治区技术交易补助的通知

各市、县(区)科技局,自治区有关部门,宁东管委会,相关园区(开发区)管委会,各高校、科研院所,有关企业: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15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交易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宁科规发〔2021〕4号)要求,现就组织申报自治区技术交易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在自治区内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的科技成果受让方、输出方以及居间促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科技中介机构。
  1.科技成果受让方: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引进区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并开展转化应用的区内企业。
  2.科技成果输出方:以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向区内或以转让、许可等方式向区外输出科技成果的区内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企业等单位。
  3.科技中介机构:为实现和加速科技成果在区内转移转化提供居间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补助条件
  (一)技术交易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订立技术合同并经过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
  2.技术合同签订时间应不超过3年,且技术交易支付进度达到90%(含)以上。
  3.技术交易涉及知识产权权利转移的,须完成权利转移的变更登记;涉及技术进出口的,须经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4.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科技成果受让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前1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引进科技成果后自行或由其子公司在自治区内实施转化应用,申报前已实施转化或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转化方案并具备相应的转化条件。
  (三)科技成果输出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前1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输出的科技成果是自主开发的,无权属纠纷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
  3.自开具技术交易发票之日起满1年,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除外。
  4.向区内输出科技成果的,须在区内受让方获得技术交易补助后方可申请。以技术作价入股的方式向区外输出科技成果的,不予补助。
  (四)科技中介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自治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区内高等院校、
  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内设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除外。
  2.为促成区内企业引进科技成果或区内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事业单位输出科技成果,开展了有效的居间、经纪或代理服务活动并取得合理报酬。
  3.技术交易的受让方或输出方已获得或能够获得补助资金。
  三、补助标准
  (一)科技成果受让方补助标准
  1.受让方以技术许可、技术转让的方式引进科技成果的,最高按照已支付技术交易额的30%给予补助。
  2.受让方以技术作价入股方式引进科技成果的,最高按照技术出资实缴金额的30%给予补助。
  3.同一企业每年度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企业多次购买同一科技成果许可使用权的,仅补助一次;同一科技成果在区内多次转让的,仅补助一次 。
  (二)科技成果输出方补助标准
  1.输出方为企业的,最高按照已取得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度不超过100万元。
  2.输出方为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的,最高按照已取得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同一科技成果不超过100万元。
  3.同一科技成果多次对外许可的,累计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三)科技中介机构补助标准
  对居间促成技术交易的,最高按照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奖补。同一机构每年度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上述所称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合同成交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能够体现技术与知识价值部分的金额。
  四、申报材料
  (一)科技成果受让方
  1.自治区技术交易补助申请表(系统填报)。
  2.附件材料。
  (1)技术合同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2)以现金支付交易的,提供银行支付凭证(加盖公章及财务章)及输出方开具的发票;以股权支付交易的,提供第三方出具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股权变更协议、受让方明确记载股权信息的公司章程、技术出资实缴凭证、股权支付凭证。
  (3)科技成果的权利证书或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专利证书、品种审定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成果登记证书、新药证书、临床批件等;以转让方式引进的科技成果须提供权属变更证明材料。
  (4)科技成果未开展转化的,提供具体转化方案。
  (二)科技成果输出方
  1.自治区技术交易补助申请表(系统填报)。
  2.附件材料。
  (1)技术合同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2)以现金支付交易的,提供银行收款凭证(加盖公章及财务章)、发票、近12个月的增值税明细表。以股权交易的,提供第三方出具的无形资产评估报告、股东会决议、股权变更协议、技术出资实缴凭证、股权支付凭证。
  (3)科技成果的权利证书或证明文件;科技成果存在其他权利共有人的,提供其他权利共有人一致同意交易行为的相关证明。
  (三)科技中介机构
  1.自治区技术交易补助申请表(系统填报)。
  2.附件材料。
  (1)技术服务合同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2)服务报酬的银行收款凭证(加盖公章及财务章)、发票。 
  五、申报方式及流程
  1.申报方式。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gl.nxinfo.org.cn),在“技术创新引导计划类”栏目中的“技术交易类项目”模块进行网上填报《自治区技术交易补助申请表》,签订技术交易补助承诺并上传附件材料(所报材料均不能涉密) 。
  2.申报流程。申报单位线上填报后,由归口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后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  
  3.申报时间。技术交易补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评审、分批下达。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六、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宁夏生产力促进中心知识产权部
  联 系 人:冯艳清  李 营       
  联系电话:0951-8238002
  管理单位:自治区科技厅成果转化与科技服务处
  联 系 人:杨 浩
  联系电话:0951-5020588  
  技术支持:宁夏科技发展战略和信息研究所网络中心
  联系电话:0951-5011204(申报系统技术支持)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