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农计发〔2021〕14号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快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更好满足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新型农业机械日益增长的需求,经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备案同意,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等农机新产品试点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反馈。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19日
附件
湖北省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
等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等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目的
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加快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更好满足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新型农业机械日益增长的需求;积极探索对水稻育秧中心等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或成套设施装备进行补贴的路径和方法,为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等农机新产品纳入农机购置补贴提供支持,不断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试点产品及补贴对象
(一)试点产品。2021年,继续对农业用北斗终端(含渔船用)实施新型农机试点补贴,相关补贴要求仍按《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18-2020年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18〕31号)有关规定执行;继续对连栋温室和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等实施成套设施装备补贴,相关补贴要求仍按《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0年连栋温室和畜牧用车辆消毒(清洁)设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计发〔2020〕16号)有关规定执行;新增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补贴试点。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试点区域和补贴标准
(一)试点区域。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选择在黄陂区、东宝区、房县、郧西县、团风县、阳新县、京山市、掇刀区、钟祥市、浠水县、安陆市、荆州区、监利市、公安县、洪湖市和枣阳市等16个县(市、区)开展试点;连栋温室扩展至黄陂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竹山县、房县、阳新县、荆州区、黄州区、黄梅县、团风县、京山市、钟祥市、麻城市、鄂城区、梁子湖区、南漳县和汉川市等18个县(市、区)试点。
(二)试点期限。水稻育秧中心从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连栋温室等其他新产品试点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试点实施前的产品不享受补贴(以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三)补贴标准。补贴资金从本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中统筹使用。建设标准依据《湖北省水稻育秧中心建设技术规范(试行)》(附件1)执行。补贴标准详见《湖北省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附件2)。单套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补贴额不超过60万元,已办理农机购置补贴的机具或设施设备不得重复进行补贴,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地基、墙体等不纳入补贴范围。
(四)补贴方式。采用先建后补,项目建设完成、经竣工验收合格且核验通过后,兑付补贴。
(五)试点产品条件。
1、先进性:参与试点的新型农机产品、成套设施装备或主要设备应至少拥有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以及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明)之一。
2、合规性:应取得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参与试点成套设施装备应达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其结构、材质、性能、建设安装、竣工验收等方面不低于国家、行业、团体和企业标准规定的要求。设施的生产(安装)企业在本省须有不少于2家的应用数量,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设施生产、经营、安装等相关资质。
3、适用性:应当通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或委托县级以上农机鉴定、推广、科研单位开展的田(场)间实地试验验证。
4、宜机化:参与试点的成套设施装备生产(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宜机化作业,设施主要技术参数符合相关产品建设技术规范要求。
5、补贴产品设备生产企业和设施建造企业条件
1)企业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有补贴产品生产和经营相关内容。生产企业须有补贴产品企业标准,提供质量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
3)企业应具有固定生产场所,具备加工制造能力和配备生产技术人员。
4)企业须出具承诺书(附件5),自愿申请将产品列入补贴试点范围,并承诺承担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应责任和义务,明确企业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任义务。以与购机者签订《知情同意书》的方式,提示购机者知悉产品使用风险,引导理性购买。
5)配合购机者进行竣工验收,提供设施和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用户培训(重点对防范风、雪、雨等自然灾害以及设备操作、用电安全等进行培训),并形成培训记录。
6)生产服务车间须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7)塑料大棚和生产服务车间施工企业须有建筑和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四、补贴操作流程
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补贴试点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采取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操作,坚持“先申请,后建设,再补贴”的原则,具体补贴操作程序如下:
(一)补贴申请。申请人凭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等证明)向当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主管部门提交《湖北省水稻育秧中心补贴申请表》(附件3)(明确承建主体、建设地点、时间及规模,并提供用地审批证明等),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主管部门对申请者资质进行审核,根据本地资金情况,按照申请先后顺序审核确定补贴对象,并向社会公示。
(二)自主建设。补贴对象按照本方案相关产品建设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建设,自主购买设施与设备。设施类产品,需拥有钢结构施工资质的设施设备生产企业及符合补贴要求的产品。试点生产企业须向补贴对象提供销售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等材料。发票上须注明补贴对象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面积、销售价格等信息。
(三)申请核验。水稻育秧中心建设完成且竣工验收后,补贴对象向当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主管部门申请核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主管部门在收到补贴对象验收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
1、核验依据:本实施方案及《湖北省水稻育秧中心建设技术规范(试行)》、设计图纸及国家现行标准和规范。
2、核验方式:由当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部门委托从事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咨询、鉴定、造价、监理等相关业务工作2年及以上,并且具有农林行业(农业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或工程监理专业机构开展资金兑付前的核验,并形成《湖北省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补贴核验表》(附件4),形成核验报告,报告应包括本方案相关产品的建设规范中规定的内容。
(四)办理补贴。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部门收到核验结果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补贴申请审核。补贴对象和生产或施工企业需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具体办理补贴材料如下:
1、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设施设备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凭银行卡(账户),经营组织凭银行开户许可证对公账号等;
4、水稻育秧中心生产(安装)企业承诺书(附件5)、当地确认补贴的公示文件;
5、设施类产品须提供建设合同、施工图纸、施工方行业建设资质和建设完成的现场图片,竣工验收报告、设施用地证明材料。设施设备均须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审核公示。审核通过的,在相关网站公示补贴对象、建设地点、建设规模、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信息;没有通过的,以书面形式予以反馈,申请人签字确认。
(六)资金兑付。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部门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结算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款拨付给补贴对象;有异议的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资金兑付后,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抽查。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条件审查。为保障育秧中心设施设备使用安全,设施部分原则上须由有相关资质的设施生产(安装)企业建设(浸种池除外),县级农机部门要强化对企业及产品的条件审核。建设完成的育秧中心在醒目位置应安装永久性标牌,标牌内容包括:建设主体名称、产品名称(小型育秧中心、中型育秧中心、大型育秧中心)、建设地点、建设完成时间、生产(安装)企业名称及联系电话、验收单位名称等。标牌上应有“20××年国家补贴设备”字样,尺寸不小于20×30(cm),标牌文字应打印清晰。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试点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部省关于购机补贴政策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试点全过程管理、全流程监督,积极作为,担当尽责,为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等新产品试点提供可靠组织保障;要足额落实试点产品核验工作经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补贴产品进行核验。市级农业农村(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指导,密切关注试点县(市、区)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试点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所规定的流程开展补贴试点工作,切实提高补贴透明度,确保补贴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要注重发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重要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补贴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参与补贴试点的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有关规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积极使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先进适用的材料,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退换货及纠纷处理等方面承担主体责任。补贴实施过程中,生产企业有责任和义务配合补贴对象和相关主管部门完成相关工作程序。
(四)强化风险防控。各地农机购置补贴主管部门在试点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试点产品市场情况。对影响设施设备安全的恶劣天气及时通报补贴对象,做好防范措施;发现补贴比例畸高、质量不稳定、用户投诉较多或售后服务不到位的,要立即展开调查,对于违规失信行为,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定严肃查处;对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等试点产品,可在应用一个作业季节后再兑付补贴资金;对问题突出、成效不明显的产品,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将采取整改、暂停、终止试点等处理措施。
(五)强化经验总结。水稻育秧中心成套设施装备等农机新产品试点是一项创新性工作,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借鉴,各地要在规范操作的前提下勇于探索,先行先试。试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报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处(联系人:陈鹏宇,电话:027-87664883,邮箱:hbsnjhc@163.com),挖掘和提炼工作经验,试点工作情况将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延续绩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