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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治区科技奖励提名工作的通知

新科成字20214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科技局,各地、州、市科技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科技(教)处,自治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管)处,新疆军区保障部,中央驻疆企事业单位科技处,各社会力量设奖单位:

经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复同意(新评办函〔2021〕17号),根据《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自治区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现将本年度提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类别

根据《自治区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2021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提名类别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特等奖、自治区自然科学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和自治区科技进步奖。

二、提名标准

(一)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特等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特等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重大研究成果,对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或者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中有特殊贡献,并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直接实施者。

特等奖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成果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我区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

2.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产业化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系列成果或者特别重大的成果,引起我区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特别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我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特等奖候选人须符合下列提名标准:

1.获得过国家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前三完成人之一,或获得过自治区(或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的科技成果第一完成人;

2.是自治区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重大技术发明人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主要实施者;

3.仍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的自治区内单位专家。

(二)自治区自然科学奖一、二、三等奖

自治区自然科学奖一、二、三等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对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科学发现符合以下条件:

1.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研究方法、技术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我区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

2.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其重要科学结论已被国内外、区内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应用。

提名自治区自然科学奖一、二、三等奖成果的完成人不超过5人。

(三)自治区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

自治区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技术发明符合以下条件:

1.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该项技术发明(包括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药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社会上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2.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3.具有实用性。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已实施应用,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提名自治区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成果的完成人不超过6人。

(四)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技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科技工程、计划、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技术开发项目,在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生物品种的开发及其应用,技术上有创新,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

2.转化推广及产业化项目,在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产业化中,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对行业或地区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3.社会公益项目,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社会公共安全等领域创造显著社会效益。

4.科技创新战略研究,在为各级各类决策(政策、制度、战略、规划等)和管理服务的科技创新战略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并已被决策部门采纳,在实际中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

5.重点工程,在实施列入国家或者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点基本建设工程中,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6.基层项目,由地(州、市)、县(市)(不含乌鲁木齐市及所属各区)所属单位和人员为主完成的本条前5类项目成果。其完成单位的前三名必须是在地(州)、县(市)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不含央企、主板和创业板上市企业及其子公司与区级单位);完成人员的前三名必须是在地、州、市及以下单位的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

7.工人农民技术创新项目,由隶属于企事业单位及基层农业单位的工人农民技术人员为主完成的本条1、2类成果。其完成单位的前三名必须是属于企业或基层农业单位性质并在新疆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完成人员的前三名必须是在上述企业或基层农业单位工作的工人或农民身份的科技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

提名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成果的完成人不超过12人,完成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成果的完成人不超过9人,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成果的完成人不超过7人,完成单位不超过5个。

三、提名条件

提名的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成果的完成人(公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坚定;

(二)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强烈的科技创新和奉献精神;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研诚信。

四、提名方式和指标要求

(一)单位提名

提名单位为自治区各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以及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认定的具备提名资格的其他单位。

每个提名单位限提名1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候选人;自治区自然科学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和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提名数量不限。

(二)专家提名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历届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和突出贡献奖获奖者2名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业专家5名,可联名提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候选人1名,提名自治区自然科学奖、自治区技术发明奖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1项。

联名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应为自治区单位专家,责任专家负责提名、异议答复等相关事项。

专家每人每年与他人联合提名科学技术奖项时,应在本人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推荐;联合提名时与被提名项目(人选)为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应超过1人;提名专家不能作为本年度提名项目的完成人,不参与本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活动。

五、提名等级

2021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独立评审表决的机制。各单位和专家提名项目时,应明确所提名项目的建议奖励等级,候选项目材料(纸质版)正式提交后,项目奖励等级建议本年度不得变更。

候选项目建议奖励等级分为“提名一等奖”、“提名二等奖”、“提名三等奖”三种情况。评审专家严格遵照评价标准评审,分别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独立投票表决。“提名一等奖”评审落选成果不再降格参评二等奖,“提名二等奖”评审落选成果不再降格参评三等奖。

六、提名要求

(一)提名项目成果应于2021年9月1日前完成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二)提名自治区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成果提供的代表性论文论著应当于2019年9月1日前公开发表;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成果应当于2019年9月1日前完成技术整体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成果应当于2020年9月1日前完成技术整体应用。

(三)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提名。

(四)同一人同一年度仅能作为一项提名项目的完成人参评自治区科技奖励。

(五)2019年、2020年自治区科技奖励获奖项目的前三完成人,不能作为前三完成人提名2021年度自治区科技奖励。

(六)用于支撑2021年度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提名项目的标准、专利、论文、著作(含计算机软件)、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应为本项目独有,且未在已获国家和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目或本年度其他提名项目中出现。

(七)提名自然科学奖项目的完成人应当是提交的主要论文专著的作者;提名技术发明奖项目的主要技术支撑内容必须取得已授权发明专利,且前三完成人应当是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当发明人少于三人时除外)。

八)提名书附件中提供的应用证明,应支持提名书中经济社会效益栏目填写的数据。应用证明应由实际应用单位或地州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出具,加盖法人单位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原件。取得的经济效益应以销售合同、发票等作为主要支撑依据。

(九)历年参加评奖但未获奖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重新参加本年度的提名工作:

1.参加评奖后一直持续开展研究工作,并在创新内容上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如有新的创新成果、影响因子较大的新论文发表,出版新专著,获得新的自主知识产权如发明专利、新药证书、新产品登记证书等);

2.参加评奖后在经济、社会效益方面有大幅度增加,并能提供新的推广、应用证明及相关财务审计等证明材料。

历年未获奖成果再次提名须填写重新提名项目成果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并于8月20日前提交相关纸质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可重新参加本年度的提名工作

(十)本年度所有参评项目(人选)应进行提名前公示。提名单位应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提名单位(专家)应责成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要求见附件2),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提名。

(十一)各提名单位、提名专家应切实履行提名责任和义务,认真审查提名材料,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客观填写提名意见。

七、材料报送

(一)材料要求

1.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实行网上提名及评审,提名书及相关材料可通过新疆科技成果与奖励管理系统进行填写(网址: www.xjkjcgw.com)。

2.提名书是专家评审的主要依据,其所填内容应当真实、完整,文字描述要准确、客观,图片资料应当清晰、简洁,数据有相应依据。

3.除网上申报外,申报单位还需报送2套纸质提名材料。提名书应通过新疆科技成果与奖励管理系统进行生成、打印,其所有要求签章处均应签字、盖章。提名材料应按顺序装订,并按要求加盖提名单位公章。

4.专家提名特等奖候选人或科技奖励候选项目的,可与自治区科技厅成果转化与科技奖励处联系,提交专家提名函。经审查同意后给予提名号和登录口令进行网上提名。提名书应通过新疆科技成果与奖励管理系统进行打印,2套纸质提名材料须由提名专家本人签字,按顺序装订后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成果转化与科技奖励处。

5.提名的项目成果中,凡作为技术支撑材料的论文、论著、发明专利等涉及权属的知识产权,必须出具所有未列为提名成果完成单位、人员的知识产权所有者(作者、发明人等)签署的知情同意证明,同意各自论文、论著、专利被提名项目成果使用,并不在其它项目中重复使用。

6.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建设等专用项目成果的登记、提名工作,请直接与自治区科技厅成果转化与科技奖励处联系,严禁通过网络申报。

(二)报送截止时间

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8日。纸质材料报送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自治区科技厅成果转化与科技奖励处,联系人:

努尔别克·卡买西   0991-3823583

阳延琴     0991-3680722

王君玲     0991-3680722

胡一奇     0991-3680700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科学一街353号

编:830011

电子邮箱:xjkjtcgb@163.com

附件:1.重新提名项目成果申请表

      2.自治区科技奖励提名公示内容

                            2021年6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