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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征集2022年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储备项目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省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粤财预〔2018〕263号)、《省能源局经管节能降耗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工〔2020〕40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函》(粤财预〔2021〕30号)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22年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节能重点工程项目。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纺织、造纸、印染、机械、数据中心等重点行业节能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交通、照明、供热等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效提升等。

  (二)节能技术装备示范项目。支持《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1.1 高效节能装备制造”产业化项目,技术性能指标须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支持《绿色技术推广目录(2020年)》“节能环保产业”中节能类核心技术及工艺,以及《广东省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2020年本)技术设备的应用示范项目。

  (三)公共机构节能示范项目。党政机关集中办公区、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综合节能改造。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广东省内的独立法人,其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主体为节能服务公司。

  (二)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审批规定,前期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的计划新开工或在建项目(保证2022年前开工建设);节能重点工程项目年节能量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节能技术装备示范项目的技术和设备类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项目未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省直属公共机构由相应省主管部门汇总上报,其他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汇总上报。项目单位须如实填写并提交申请报告(模板详见附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后送项目所属地市节能主管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请各地市节能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于7月10日前将项目申请报告纸质版和电子文档(刻1张光盘贴标签)汇总报送我局(新能源和节能处)。

  (二)项目入库。通过专家评审论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等方式,对项目进行审核或评审论证,形成书面结论,作为项目入库合规性审核和优先排序的依据。

  (三)项目资金分配。主要根据项目入库情况,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及以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资金分配。

 

  附件:广东省省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2022年)

广东省能源局

2021年6月2日

(联系人及电话:蒋帮镇,020-83138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