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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印发《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青海省科技奖励工作,保证青海省科技奖(以下简称科技奖)评审工作的科学、权威、公正,根据《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科技奖中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以下简称重大贡献奖)、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奖)五个奖项的提名、受理、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科技奖励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贯彻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新型省份建设提供强大动力。
第四条  科技奖的提名、受理、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三评二审”和公示异议制度。
第五条  科技奖重点授予在科学研究、创新发明、高技术产业化和促进经济社会进步等方面获得的重大科技成果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
第六条  青海省科技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科技奖的评审工作。科技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承担科技奖评审和监督的具体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科技奖相关规则、标准、程序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省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承担科技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第七条  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长期在青海省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为青海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特别是在高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取得了系列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引领了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本省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在具有高原特色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突破,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推动了该学科领域的实质性进展,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
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
第八条  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应提供公开发表一年以上的代表性论文或者著作。
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候选人应在科学发现中作出实质性贡献,且为提供的代表性论著的作者。
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第十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大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前人尚未发现或阐明,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极大推动了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为相关技术突破提供关键理论基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有效促进了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为相关技术突破提供理论基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对相关学科的发展有重要意义,为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对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创新发明奖
第十一条  创新发明奖候选项目应取得有效发明专利,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创新发明奖候选人应在创新发明或者转化应用中作出实质性贡献,为发明专利发明人。
创新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十三条 创新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在保障国家安全、产业安全的基础性、核心性技术方面取得行业重大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作用重大,通过转化显著提升了行业核心竞争力,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在保障国家安全、产业安全的基础性、核心性技术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对行业技术优化升级作用较大,通过成果转化明显提升了产业核心竞争力,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首创的技术发明,在保障国家安全、产业安全的基础性、核心性技术方面取得一定突破,对行业技术优化升级有一定的作用,通过成果转化较好提升了产业核心竞争力,产生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科技进步奖
第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围绕技术开发类、技术集成类、重大工程类、转化推广类、软科学类、科学技术普及类和社会公益类七个方面。
第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以上。
(二)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三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总体研究和技术方案设计中提出学术思想的组织者;
(二)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的主要贡献者;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特别是在高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实施者。
第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八条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8个;二等奖的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的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十九条  科技进步奖项目授奖等级根据其先进性、创新性,已取得的经济、社会、生态环境效益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其评定标准为:
(一)面向青海省重大战略需求,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1.市场竞争力强,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
2.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有重大意义的;
3.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效果十分突出,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
(二)面向青海省战略需求,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1.市场竞争力强,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
2.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有较大意义的;
3.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效果突出,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
  (三)面向青海省战略需求,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1.市场竞争力较强,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
2.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改善有较大意义的;
3.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效果较为突出,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一定贡献的。
第五节  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
第二十条  国际合作奖授予在国际科技合作中对青海省科技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组织。
第二十一条  被授予国际合作奖的外国公民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在青海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二)在向青海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贡献,推进了青海省科技事业的发展。
(三)在促进青海省与国外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并对青海省的科学技术进步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第三章  评奖组织
第二十二条  科技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5-19人(单数),委员实行聘任制,设主任委员1人,由省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委员2人,由省科技厅厅长和省政府分管科技的副秘书长担任;其余委员由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管科技的负责同志、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由省科技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任期3年,任期内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同志如遇人员调整,自然替补。专业委员由有关专家组成,视每年项目提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科技奖励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奖励办。
第二十三条  科技奖励委员会负责科技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对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审议监督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为完善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六)研究解决科技奖励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科技奖励委员会下设评审委员会,设委员11-1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省科技厅厅长担任;秘书长1人,由省奖励办主任担任;委员若干人,原则上由省内知名专家和各专业评审组组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技奖的评审工作,提出获奖者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二)向科技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省科技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  科技奖励委员会下设监督委员会,设委员5-7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省科技厅机关纪委书记担任;委员由省纪委监委驻省科技厅纪检监察组人员、省发展改革委信用信息管理人员、省科技厅政策法规与基础研究处负责科研诚信管理人员、机关纪委人员等相关人员担任。省科技厅机关纪委负责省科技奖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提名、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
(二)审议省奖励办关于异议处理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
(三)经科技奖励委员会授权,对有关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并向科技奖励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
(四)办理科技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监督工作事项。
第二十  省奖励办的职责:
(一)组织科技奖提名、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
(二)负责初评与复评的组织工作;
(三)负责评审委员会、科技奖励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
(四)负责评审结果的公示和异议处理;
(五)负责全省科技奖励大会筹备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科技奖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
(三)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三十条  参与省科技奖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中知悉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情况、技术秘密或者剽窃技术成果。
第四章  提名与受理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应当在科技奖评审60个工作日前,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提名材料报送时间、方式等事项,并设立咨询电话,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提名科技奖的单位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提名书,提供真实、可靠的参评材料,并按规定时间向省奖励办提名。
提名专家应在本学科、本领域、本行业范围内进行提名,同一年度只能作为1个提名项目的提名者。
提名者必须按照省科技厅规定的提名条件和程序进行提名,并征得项目候选单位和候选人的同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在提名、答辩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被提名项目的候选单位(候选人)应将项目的名称、项目简介、知识产权、论文、主要完成单位与完成人员对项目的创造性贡献等内容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者异议解除后方能提名。
提名者对提名项目和候选人要经过严格审查,根据项目特点、科学技术水平和应用情况,提出提名理由和奖励等级,并签名或加盖提名单位公章。
提名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有关保密规定。
第三十三条  省奖励办负责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提名材料,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在知识产权归属以及有关候选单位、候选人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提名省科技奖。
第三十五条  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取得行政许可(如动植物新品种、医疗器械、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的项目,不得提名省科技奖。
第三十六条  未在青海省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办理成果登记的项目,不得提名参加省科技奖的评审。
第三十七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提名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
第三十八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已获得或者当年提名国家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奖励的,不得再提名省科技奖。
第三十九条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奖项的候选人。
第四十条  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每个完成人对项目须有创造性贡献,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
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技奖的完成人,其中曾经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且有成果参加省科技奖提名的须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能作为候选单位。
第四十一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的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隔一年重新提名。
第四十二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经省奖励办受理,初评前要求退出评审的,由提名单位以书面方式向省奖励办提出,经批准可退出评审。
第四十三条  获得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成果,如果符合国家科技奖的提名条件,可提名国家科技奖。
第四十四条  省内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成果,应由省内单位的行政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名。
第四十五条  省外单位在青海省内实施的项目,如果符合省科技奖的提名条件,可由省科技厅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名。
第四十六条  中央驻青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提名省科技奖时可由单位自行提名。
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完成的成果提名省科技奖时,可由企业自行提名,其他企业完成的成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区科技管理部门或所在园区管理部门提名。
第五章  评审程序和规则
第四十七条  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超过1项,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不超过2项,均可以空缺。
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40项,其中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奖比例原则上为1︰2︰3。
第四十八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提名材料,由省奖励办提交评审专家进行初评。初评通过网络评审的方式进行。省奖励办负责制定省科技奖评审的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指标体系。
第四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可以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初评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候选项目,以及通过提名形式审查的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国际合作奖候选人进行复评。
第五十条  评审委员会按照定性分析和定量标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行业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科技奖候选项目、候选人、奖励种类及等级建议方案,并报科技奖励委员会。
科技奖励委员会审定形成获奖种类、项目、人员、等级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科技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采取网络评审方式,根据评审标准进行定量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最终确定通过初评的项目;
(二)各行业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初评的项目进行复评,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三)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行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审;
(四)科技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表决应当有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委员参加,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表决,结果有效。
第五十二条  必要时,省奖励办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十三条  国际合作奖的评审结果,应征询有关外事机构的意见。
第五十四条  省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和提名专家应当自动回避。
第六章  公示及异议处理
第五十五条  省奖励办应当在省科技厅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示通过初评、综合评审的候选单位、候选人、项目以及提名者。
第五十六条  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技奖候选项目技术内容、候选人、候选单位、材料真实性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省奖励办或者监督委员会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名者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对评审结果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七条  省奖励办负责异议的受理和督办;提名者负责异议内容的调查核实;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并经科技奖励委员会授权,对有关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相关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异议调查核实工作。
第五十八条  异议提出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证明其观点的必要证据材料。个人提出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异议提出者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织或者其委员;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省奖励办或监督委员会。
省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五十九条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由省奖励办负责协调,由提名者协助。提名者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省奖励办审核,并报监督委员会。必要时,由监督委员会进行调查。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提名者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奖励办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省奖励办负责协调,提名者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提名者、候选单位在接到异议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意见的,暂缓异议项目进入下一阶段。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异议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异议各方应当积极配合,如实说明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隐匿、销毁证明材料。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六十一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异议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参与异议处理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者泄露异议有关内容及处理材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第六十二条  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提名。
第六十三条  省奖励办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并提请决定,省奖励办应当将决定意见报监督委员会备案,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相关方和提名单位、提名专家。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六十四条  科技奖励委员会提出奖励人选和项目、等级、数量的意见,由省科技厅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六十五条  重大贡献奖和科技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国际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十六条  奖金标准调整,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科技奖的奖励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科技奖奖金归获奖个人或者获奖团队成员所有,依照有关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自然科学奖、创新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奖金由第一完成人或者团队带头人按实际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并在本单位或者团队范围内公布分配结果。
第八章  罚则
第六十七条  候选者、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省科技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科技厅取消候选者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十八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技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将其违法行为依法纳入科研诚信档案,并由相关主管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十九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和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技厅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将其违法行为依法纳入科研诚信档案,并由相关主管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条  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省科技厅将其纳入科研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  参与省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存在其他违反评审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省科技奖的候选者、获奖者、提名者、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省科技厅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6月30日起执行,2010年8月5日印发的《青海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