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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印发《天津市设施农业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天津市设施农业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天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5月27日

(联系人:种植业管理处王海员;联系电话:28450520)

天津市设施农业建设指导意见

设施农业是现代农业的显著标志,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既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任务,也是保障“菜篮子”产品供应、促进农民增收和繁荣农村经济的有效途径。为加快推动“十四五”期间我市设施农业发展,实现到“十四五”末,全市设施农业面积达到100万亩的目标任务,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设施农业总体部署,紧紧围绕打造现代都市型农业升级版目标,有效破解土地、水资源、人才等制约因素,按照因地制宜、以点带面、梯度推进工作思路,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科技支撑、农户参与的方式,进一步加大新型经营主体培育,持续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推行规模化种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和品牌化销售的生产经营模式,推动我市设施农业向绿色、高质、高效方向发展,为稳定和丰富“菜篮子”供给、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有效应对市场及自然环境变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供给与调优结构同步。在确保市场供应基础上,通过调优种养殖结构,合理安排种植茬次和养殖品种,不断丰富市场供给。逐步调减传统、零散的低端设施,增加优势产品、绿色产品的规模化规范化生产能力,既满足消费者需求,防止因生产能力不足导致市场供应短缺,又保障农民利益,防止因短期个别品种生产过剩,导致“价低伤农”,通过不断优化结构,提高种植效益。

(二)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结合。突出政府在推动设施农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通过财政、金融、保险等多种扶持方式,引导产业良性发展。同时,切实发挥产业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市场主体作用,有效提升其盈利能力,提高产业化发展水平。

(三)产业发展与主体增收共进。为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在制定扶持政策、推动产业发展中既要注重扶持新园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以点带面,不断拓展农业功能,发挥多重效益;又要兼顾传统农户生产条件的改善,鼓励小农户升级为家庭农场,做实做强特色农产品生产主业,切实增加农户直接种植收益,让广大基层农户享受产业化发展带来的效益。

(四)扩大面积与提高质量并重。既要着力扩大新建设施农业面积提升产能,又要做好现有设施的提升改造,进一步稳定现有各类设施农业面积,同时不断提高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水平,提高品牌农产品销售覆盖率,有效缓解市场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

(五)创新发展与专业服务协同。既要注重产业科技创新,做好新品种、新技术研发和成套技术引进推广以及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升科技水平;又要抓好病虫害统防统治、疫病防治、储藏保鲜和市场营销等专业化社会服务体系建设。通过科技创新与专业服务的协同发展,切实提高全市整体产业水平。

(六)耕地保护与设施建设兼顾。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按照防止耕地“非粮化”相关要求,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粮食特别是口粮生产,在确保粮食安全基础上,引导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合理使用一般耕地发展设施农业,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类型农用地。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农业设施。

三、主要措施及任务分工

(一)加强用地保障

1.加强设施农业用地保障。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政策,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要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补划同等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后,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畜禽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由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踏勘论证,经区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同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完成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后允许使用。水产养殖设施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各涉农区人民政府,涉及多个单位的按职责分工落实,下同)。

2.优先保障设施农业三产融合项目建设用地。指导各涉农区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有效保障设施农业等一二三产融合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并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各涉农区人民政府)

(二)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引导力度

3.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力度。由市农业农村委明确绩效目标和实施计划基础上,市财政局根据各区新建设施农业面积和全市总体预算安排,分期分批给予一定财政资金补助。同时,鼓励各涉农区充分整合中央及我市现有各类财政扶持资金用于扶持本区设施农业发展和设施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市财政补助资金禁止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不得用于企业经营性开支(包括日常成本费用开支、职工薪酬及社会保险费用、临时人员劳务费用、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不得用于企业债务等一般性支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发展改革委,各涉农区人民政府)

4.拓宽设施农业建设资金来源。创新支农方式,鼓励各涉农区积极申报符合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条件的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规范使用政府债券。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将债券使用进度与下一年债券分配额度挂钩,对债券使用进度较快的区予以适当倾斜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各涉农区人民政府)

5.优化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各涉农区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多种措施,统筹使用市财政补助资金,并在区级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各涉农区须将区级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委审核。同时,加大对各涉农区和牵头实施主体的政策解读、培训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各涉农区人民政府)

6.加大金融扶持力度。落实设施农业相关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到新三板挂牌、到区域性股权市场直接融资等支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从事设施农业生产民营企业进入全市重点培育上市企业资源库开展入库培育,设施农业民营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挂牌或创新层挂牌的,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予以一次性补足。设施农业示范园内农业民营企业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且完成挂牌1年内通过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平台取得融资的,在融资款项成功到账后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

7.有效发挥融资担保撬动作用。鼓励融资担保机构降低设施农业中小企业担保费率。发挥我市农业信贷担保资金和各级财政资金的引领撬动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工商资本投资设施农业及市级设施农业示范园建设,打造优势特色农业产业聚集区。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加大支持力度;鼓励运用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方式依法合规为农业企业融资增信,支持商业银行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同特点,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指导金融机构为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经营主体提供供应链融资、订单融资、电商融资等供应链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各涉农区人民政府)

8.创新税收、保险扶持模式。深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增值运用,利用“信易贷”平台、“银税互动”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金融机构依企业纳税信用信息开发金融创新产品。推动完善农业保险机制,探索开展特色农产品生产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试点,努力建立多层次、高保障、符合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和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体系。(责任单位: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农业农村委)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9.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直接用于农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落实运输费用减免和优惠政策。设施农业相关企业和经营主体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依法依规享受绿色通道政策。安装ETC设备且合法装载的货运车辆通行天津市高速公路享受九五折优惠。(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

(四)加强流通和品牌建设

11.补牢流通环节短板。加强设施蔬菜等鲜活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示范园与大型互联网电商企业合作共建区域仓储、物流配送中心。鼓励设施农业基地(园区)采用快递方式发展直供直销;鼓励邮政快递企业进驻农业园区,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农产品寄递等供应链服务。支持设施农业示范园快递业绿色发展,设施农业基地(园区)购置新能源车辆作为绿色配送交通工具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各涉农区人民政府)

12.支持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品牌打造。支持设施农业示范园企业参与“津农精品”品牌创建和推介活动。支持设施农业示范园内名优特色农产品参与农业品牌评定、名特优新农产品评审。引导设施农业企业利用以全国农交会为主的多种展会平台,加大对设施农业产品的宣传推介。(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各涉农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13.完善配套交通设施。做好集中连片设施农业地块及设施农业示范园周边公路规划,优先升级改造通达设施农业示范园的农村公路,在农村公路建设市级补助资金中给予支持。加快推进规模化设施农业周边的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建设,保障设施农业示范园道路与公路主干线顺畅衔接。支持设施农业示范园开通客运线路。(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各涉农区人民政府)

14.加强设施农业用水保障。加强对各涉农区做好设施农业示范园区骨干排灌设施配套建设的技术指导,指导各涉农区做好超采区集中连片设施农业地块及设施农业示范园地表水源转换、水系贯通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等工作,各涉农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指导各涉农区开展农业设施示范园内农艺节水设施建设,配合水务部门指导水源转换,推行农艺节水措施,各涉农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依据设施农业规划,建设配套相关生活饮水、生产用水等供水设施,优先安排市设施农业示范园供水工程改造项目。(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各涉农区人民政府)

15.做好设施农业能源保障。支持提高设施农业电气化水平,做好电力增容保障,将电网规划覆盖集中连片设施农业地块,推动设施农业生产用能升级,推进设施农产品加工用能升级,推广设施农业物流用能升级,推进设施农业交通用能升级。支持设施农业园区建设充电桩。加强设施农业用电客户供电服务,进一步精简用电报装文件和程序要求。在符合规划前提下,鼓励依托设施农业发展农光互补项目。对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责任单位:国网天津电力公司、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委,各涉农区人民政府)

16.做好配套信息技术支撑。提升设施农业示范园信息通信水平,协调主要电信运营商优先安排设施农业示范园信息基础设施及通信管网建设,推动光纤网络和5G优先覆盖设施农业示范园,利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提升设施农业示范园竞争力。为设施农业示范园区及设施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基于国际、国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的农产品种植及价格信息监测预警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委、各涉农区人民政府)

(六)优化环境保护措施

17.统筹考虑设施农业建设生产需求。指导各涉农区依法依规审批设施农业及设施农业示范园配套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业等农业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提前介入推进,积极做好审批服务。鼓励设施农业示范园推进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支持设施农业示范园内的相关项目申报国家及市节能减排等有关奖励资金,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费优惠等政策。(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税务局,各涉农区人民政府)

18.加强设施农业园区环境保护。设施农业示范园加工区、物流区、商贸区等配套功能区建设选址要避让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得与相关空间管制规则相冲突。支持建设尾菜及投入品废弃物收集存放设施,落实设施农业示范园的主体责任,确保各类废弃物、污染物依法依规处理处置。(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各涉农区人民政府)

(七)加大科技与人才支持力度

19.加大科技研发和推广工作力度。鼓励科研院所、种业企业入驻设施农业示范园,开展设施专用新品种及各类农作物新品种的研发,促进我市设施农业与种源农业融合,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种业原始创新。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设施农业示范园建设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推动农村科技特派员面向设施农业示范园开展科技服务工作。发挥产业体系作用,围绕设施农业示范园的主导产业和主要技术需求,实行“菜单式”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教委,市农科院、天津农学院、市农业中心,各涉农区人民政府)

20.强化人才支撑和保障。鼓励我市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为设施农业示范园及入园企业培养技能劳动力,助力乡村产业振兴。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专业人才和技能劳动力到设施农业示范园创新创业、就业发展,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并在落户、住房保障、职称评定、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我市设施农业相关企业引进外省市人才,符合要求的可享受“海河英才”计划。(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税务局,各涉农区人民政府)

附件:天津市设施农业建设指导意见任务分工表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