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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科规〔2021〕5号

 

各区科学技术部门、区财政局及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4日


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本市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129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本市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管理原则)

  

  引导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简政放权、激发活力,聚焦重点、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四条(管理部门)

  

  引导资金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

  

  市科委负责制定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相关管理政策,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年度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合理分配预算,制定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负责资金跟踪管理、绩效评价及日常监管。

  

  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等工作,并会同市科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五条(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职责)

  

  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作为项目的承担单位,是使用引导资金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引导资金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法人责任,规范管理使用资金,接受市科委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验收等工作;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须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支持方式

  

  第六条(支持范围)

  

  引导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专项、科技基金等。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符合本市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包括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本市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等。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型城区/园区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跨区域研发合作和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活动。

  

  第七条(支持方式)

  

  为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资金采用事前直接补助或事后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资金,可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可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

  

  第八条(资金禁用)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本市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项目和预算管理

  

  第九条(项目申报)

  

  市科委、市财政局按照科技部、财政部的要求,围绕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发展目标和年度工作重点征集项目。项目申请单位按照相关申报要求,向市科委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项目评审)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参照本市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工作,确定拟支持项目。

  

  第十一条(项目公示)

  

  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对拟使用引导资金资助的项目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十二条(方案报送)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年度引导资金实施方案,包括当年引导资金总体目标和思路、重点任务、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区域绩效目标等,其中重点任务、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要加强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任务相结合。实施方案随资金分配情况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上海监管局。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

  

  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合同和绩效目标表的要求,组织项目实施,项目申请书所列绩效指标,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委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绩效评价等材料。

  

  第十四条(预算执行)

  

  采用直接补助方式进行支持的,需进行预算编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采用后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支持的,由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市科委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

  

  采用本办法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支持的,具体形式在当年度编制的引导资金实施方案予以中明确。

  

  第十五条(预算调整)

  

  项目执行过程中,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当报市科委审批;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由承担单位按照内部程序审批。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应当履行承担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同一类预算额度内,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或授权项目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

  

  第十六条(结余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在两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按原渠道收回。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

  

  项目执行期满后,市科委针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围绕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撰写项目验收报告,并根据要求,委托具有本市科研计划经费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决算审计。

  

  第十八条(资金支付)

  

  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

  

  使用引导资金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并按照要求报送绩效自评价报告。

  

  市科委、市财政局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引导资金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上海监管局。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市科委、市财政局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机制,对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相关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和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配合财政部上海监管局按照财政部要求,对引导资金进行全面监管。

  

  第二十一条(违规处理)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市科委、市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引导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解释条款)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