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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工业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宁东管委会经发局、银川经开区管委会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加强项目建设有关决策部署,规范自治区重点工业项目管理,健全和完善项目管理服务机制,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工业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1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工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实施意见》,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推进九大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大力实施“四大改造”等重要决策部署,集中力量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健全和完善自治区重点工业项目管理和服务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工业项目,特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方向,按规定程序纳入自治区重点工业项目库(“三个100”项目库)管理,项目投资纳入统计部门工业投资类别统计的项目。

第三条重点工业项目管理遵循科学筛选、动态调整、协同联动、优先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自治区重点工业项目确定、监测、协调、服务和专项资助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产业发展实际,遴选重点支持和关注的项目,滚动建立重点工业项目库。

(二)对纳入重点工业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重点跟踪和包抓服务。

(三)协同自治区、市县有关部门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推动重点工业项目加快建设和投产达效的惠企政策措施。

第五条 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重点工业项目的征集、初审、推荐、监测、跟踪服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梳理挖掘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建立本地区工业项目库。

(二)对本地区工业项目建设条件进行核实,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荐纳入自治区重点工业项目库。

(三)对本地区重点工业项目进行常态化监测,每月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建设进度情况。

(四)跟踪、服务辖区内重点工业项目推进情况,牵头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五)结合实际制定和推动落实本地区重点工业项目扶持政策。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六条 项目征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自治区工作部署,结合全区产业发展重点,发布年度工业项目征集通知,明确征集条件。

第七条 初审上报。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向属地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总投资及年度计划投资、项目起止时间、项目进展情况等信息。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对收集的项目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八条 项目遴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技术改造投资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按照以下标准对各地推荐项目进行遴选。

(一)高质量发展引领作用强。以自治区新材料、电子信息、绿色食品等重点产业项目,以及延链强链、改造提升、节能环保等“四大改造”项目为主,突出高端制造。

(二)项目建设条件成熟。项目前期准备较充分,建设手续较齐全,开工期限明确,未来贡献可期。

(三)投资拉动作用大。项目总投资原则上达到1亿元以上,新材料、电子信息、清洁能源装备项目总投资放宽至8000万元以上,绿色食品产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

(四)注重区域协调发展。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对山区9县项目总投资要求降低至5000万元。

第九条 项目分类。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技术改造投资处对遴选入围的年度自治区重点工业项目按以下类型进行分组。

(一)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提升技术水平,以及以智能、安全、绿色、环保、节能为目的开展的改造、更新、扩建、迁建项目。

(二)重点新开工项目。已取得项目建设用地,前期手续齐备,年内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三)重点拟投产项目。年内可建成投产或试生产,为工业经济增长发挥效益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审定。遴选分类后的项目提交厅党组会审定后,纳入年度自治区重点工业项目库,正式印发文件。

第十一条 动态调整。重点工业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对因市场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经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确定,按程序调出重点工业项目库;对条件成熟且符合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增调入自治区重点工业项目库。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企业是重点工业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区、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重点工业项目的管理主体,应积极营造良好项目建设环境,统筹推进协调调度、外部配套、安全监管、社会稳定、应急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充分运用贷款贴息、风险补偿、转贷、纾困等政策支持重点工业项目建设,协调金融机构开展综合金融服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加大对重点工业项目信贷力度,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完善重点工业项目谋划储备机制。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其他经济工作部门的协同,针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推进,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备案或核准、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要素配套等工作,项目成熟且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为自治区重点工业项目。精准对接国家重点投向,每年谋划储备一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项目。

第十六条 完善重点工业项目调度机制。建立区、市、县三级重点项目推进台账,鼓励五市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依托自治区工业投资(技术改造)管理平台开展监测,每月10日前,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及时准确报送项目推进基础信息。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应统筹开展月调度、月分析,每月发布全区重点工业项目推进情况通报。

第十七条 完善重点工业项目协调服务机制。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处室根据职责和分工,负责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般性问题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县部门按职能职责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共性问题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协调解决,特别重大事项呈报自治区政府研究推动。

第十八条 完善重点工业项目评价激励机制。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度结合工业投资、技术改造投资增速及占比等统计指标,对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进自治区重点工业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自治区重点工业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单位,提请自治区制造强区领导小组通报表扬,并通过自治区技改综合奖补资金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2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 2021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