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主页 > 政策法规 >

四川:关于印发《四川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四川)建设工作方案》(川府发〔20211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启动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加快推动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现将《四川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56



四川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是加快推动全省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对打造数字经济新增长极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数字中国战略部署,纵深推进国家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加快构建全省数字化转型普惠服务体系,按照《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四川)建设工作方案》具体安排,现就建设四川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四川特色优势领域,强化数字化转型服务,着力推动数字技术创新赋能实体经济,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通过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打造一批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催生一批数字化转型支撑技术与产品,开发一批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探索建立数字化转型的标准和规范,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数字化转型模式和典型经验,充分激发企业数字化转型积极性,有效释放创新改革红利,加速促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

二、建设类型

四川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是指由数字经济相关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主体牵头成立,面向全省数字化转型需要,整合各方资源,为企业和社会提供包括数字化转型产品、服务、解决方案等支撑在内的组织,主要分为区域型、行业型、企业型三类。

区域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主要指依托产业集群集聚明显、转型需求旺盛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数字产业园和集聚区等建立,促进带动区域范围内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公共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

行业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主要指由行业中数字化转型成效明显、带动作用突出的企业,以及本行业相关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牵头建立,旨在助力行业内产业链供应链企业数字化转型、创新能力提升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

企业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主要指依托具备数字化转型共性技术、关键技术,以及数字化转型服务供给能力强的互联网企业牵头建立,为传统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技术、产品和平台服务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

三、建设任务

(一)区域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

区域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应充分整合所在区域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服务商、人才、金融等资源,立足市场需求,面向中小微企业提供需求撮合、转型咨询、基础产品、创新创业支持等基础性、普惠性服务。

1.需求撮合服务。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打造跨越物理边界的公共服务平台或虚拟产业园,建设数字化转型政策支撑库,通过滚动发布数字化转型政策、典型项目、成功案例、产品、服务、解决方案和企业需求,撮合会展、培训、金融服务等业务精准对接,推动实现政策辅导精准匹配。

2.转型咨询支撑。组建数字化转型咨询服务团队,建立便捷、高效的数字化转型咨询服务信息化平台,为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诊断评估、规划设计、解决方案、培训指导等咨询服务,助力企业进一步明确数字化转型路径。加强数字化转型的宣传普及,帮助企业认清数字化转型发展趋势,挖掘企业数字化转型需求,激发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源动力。

3.基础产品服务。聚焦企业数字化转型共性需求,建立数字化转型产品库,通过购买服务、研发支持等方式,不断丰富产品库内容。分阶段、分类型为企业提供线上办公、财务管理、远程协作、视频会议、协同开发等普惠小程序、工具包,推动企业加快实现数字化办公、数字化运营、数字化监测。大力构建数字化转型开源生态,推动基础软件、通用软件、算法等开源。

4.创新创业支持。搭建交流平台,通过组织举办路演、论坛、会展等活动,畅通企业与资本、市场渠道,有效推动企业投融资、产品推介推广。强化财政金融支持,鼓励实施针对性奖励补贴、财政优惠等激励政策,推动传统企业与金融机构、数据公司、评级机构合作,推动各类平台探索开展基于生产运营实时数据的信用评估、信用贷款、融资租赁、质押担保、上云保险等金融服务,以及虚拟数字化生产资料等服务,降低企业数字化转型成本。发挥智库支撑作用,整合区域内人才资源,为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智力支持。

(二)行业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

行业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应充分发挥其在行业内带动作用强、研究深入等优势,聚焦智能制造、智慧农业、智慧城市、智能交通、智慧文旅、智慧能源、智慧金融等方向,面向产业链供应链转型升级和数字社会建设,牵头打造行业数字化平台,提供数据资源开发共享、平台支撑、解决方案等服务。

1.数据资源开发共享。进一步畅通基于产业集群和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系统间的数据渠道,实现数据信息畅通、行业资源共享和生产过程协同。实施行业数据分布计算、数据存储等数据处理云服务,推动知识图谱、数据可视化等数据分析服务在行业内加快发展,帮助中小企业提升数据资源开发和应用水平。推动行业合同多方在线签署、存证服务,逐步建立基于数据要素的信用价值体系,激发数据资产活力。

2.产业链供应链平台支撑。立足行业内中小微企业共性需求,推动产业主导型企业资源、能力共享,搭建产业链供应链对接、网络化协作等平台,为企业提供原材料匹配、自动化生产线配置、销售和物流资源对接等服务,推动企业间订单、产能、渠道等信息共享,探索开展重点领域设备共享、产能对接、生产协同,加快培育壮大线上采购、分销流通等模式,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深度融入产业生态圈。

3.场景化解决方案提供。面向社会发展需求,推动数字技术全面融入社会交往和日常生活新趋势,促进公共服务和社会运行方式创新。面向行业场景需求,开发成本低廉、使用便捷的数字化解决方案,推动实现研发、设计、采购、生产、销售、物流、库存等业务在线协同。引导有基础、有条件的企业优化工艺流程与装备技术,应用低成本、模块化、易使用、易维护的装备、系统,建设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鼓励开展行业数字化转型相关标准体系研究。

4.跨界融合数字化生态构建。着力打造基于研发+生产+供应链的数字化产业链生态圈,鼓励与互联网平台企业、行业型平台企业、金融机构等共享技术、通用性资产、数据、人才、市场、渠道、设施、中台等资源,开展联合创新。推动行业业务流程重塑、组织结构优化和商业模式变革,构建跨界融合的数字化生态。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等持续发布建设动态,大力营造数字化转型的良好舆论环境。

(三)企业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

企业型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应充分发挥数字化转型技术支撑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生态体系完备、人才资源富集等优势,为传统产业、细分行业及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持、专业化培训、多元化产品、系统集成解决方案等服务。

1.全方位技术支持。大力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5G、区块链、数字孪生等新一代数字技术应用和集成创新。聚焦数字化转型关键技术和支撑产品,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揭榜挂帅,推动数字化转型核心技术研发和创新成果转化。牵头整合行业专家、投资机构、企业等多方力量,形成一批创新能力突出、应用效果好、市场前景广阔的共性解决方案。开展国内外数字化转型基础理论研究,跟踪监测产业培育、应用示范、企业转型等情况,为各级政府战略决策、规划制定等提供智力支持。

2.专业化培训。组建数字化转型专业培训团队,搭建线上培训平台,持续加强培训课程体系、师资队伍建设。通过开办专题讲座、精品课程展播、学术研讨交流、组织实地调研等方式,对不同类别企业、不同层级员工进行针对性培训。积极参与全省数字经济相关的重大活动,通过承办分论坛等方式,推动数字化转型理论研究、交流合作进一步深化。

3.多元化产品支撑。紧盯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经营管理、物流售后等方面多样化需求,为企业提供信息化基础软件、通用软件、专业软件产品,数据挖掘、数据治理和数据可视化产品,工业互联网平台和产业互联网平台支撑产品,智能机器人等硬件产品,以及各类个性化定制产品,助力企业加快实现转型发展。

4.系统集成解决方案提供。瞄准企业数字化转型的难点痛点,围绕企业数字化转型所涉及的战略、组织、业务、流程、经营、管理、产品等关键环节,为企业数字化转型提供专业的诊断评估、供需对接、转型咨询等服务,整合形成生产要素数字化、产业数据共享化、创新服务集约化、产业资源集聚化的系统解决方案。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团队,组织棘手问题集智攻关,推出资源融合、共享生产、协同物流等数字化转型优质解决方案。

四、组织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作为当地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的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推荐、遴选申报、日常管理、配套支持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遴选评审、评估评价等工作。

(一)组织申报

1.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申报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原则。

2.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积极做好本地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的申报组织工作,指导拟申报单位编制建设方案,并对组建方案真实性、完整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把关,经遴选、初审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3.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申报主体要对照主要任务和申报条件,确定所属类型,并在申报材料中明确推动数字化转型服务的具体内容。

(二)遴选评定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国资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现场考察,并做出综合评估论证,择优确定拟评定名单,并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批复授牌。

(三)运行管理

1.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指导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的建设运行管理,组织开展评价考核,支持实施数字化转型项目建设等工作。适时组织开展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协同市场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加强对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的包容审慎监管。

2.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所属地区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的日常运行监管工作,牵头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组织体系,研究出台配套支持政策,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并按时报送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运行情况。

3.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应严格按照要求,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开展数字化转型普惠服务,实施数字化转型项目,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安全保护,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4.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法人实体发生更名、股权变更、破产或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对于建设目标和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由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请示,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对于其他调整,由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评估评价

1.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设立后,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方面联合指导,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进行评估评价,主要对评价材料及建设情况进行核查、计算和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运行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结果将作为支持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的重要依据。

2.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遵循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管理原则,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优先给予支持,对评价不合格的给予通报,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的给予撤销资格处理。对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获评单位自行要求撤销或获评单位被依法终止的,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或引发重大负面影响的将直接给予撤销资格处理,并通过官方媒体平台对外公布。

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各地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评价材料及建设情况进行初审,并形成审查意见,每年1215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审查意见和本地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自评估报告。

4.被评定为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且逐年考核结果靠前的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