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津政发〔2020〕23号),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推动建设天津市科技创新智库,制定《市科技局关于推动建设科技创新智库的实施方案(试行)》,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2021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科技局关于推动建设科技创新智库的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科技管理部门“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重要职责,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推动建设天津市科技创新智库(以下简称科技智库),根据《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津政发〔2020〕23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科技智库是指以科技战略研究为主要职能,以科技决策咨询为主要服务形式,在科技战略与规划、科技管理与政策、科技体制改革、科技统计与情报、科技法治等方面具有较强专业基础和能力的咨询机构。
第三条 科技智库建设坚持“聚焦科技、服务决策、绩效导向、动态管理”的工作思路,以提升我市科技创新治理能力为目标,服务科技创新的科学决策,探索科技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培育高水平科技创新决策咨询队伍,形成高质量科技战略研究成果,推动构建“小核心、大网络”的科技智库体系。
第四条 科技智库主要职责是以服务党和政府科技创新重大决策为使命,围绕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的全局性和前瞻性问题开展深入研究,为制定重大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改革措施以及开展相关重点产业创新政策研究和技术预测等提供高质量研究成果及咨询服务。在阐释理论、传播知识、解读政策、研判舆情、引导热点等方面,传播主流思想,集聚社会正能量。重点研究及咨询服务领域包括:
(一)重大科技战略规划研究与咨询。围绕我市科技创新发展的重大战略规划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前瞻性研究和顶层设计;围绕战略力量培育、重点产业创新需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区域科技协同创新等开展战略研究及决策咨询服务。
(二)科技创新趋势性预测性研究与咨询。开展科技创新相关重点区域、机构、企业创新动态和科技发展前沿监测与研判,开展重点领域科学和技术发展前瞻性、预测性研究;围绕高质量发展任务和指标,开展科技统计指标数据跟踪,研判和对比分析等研究,形成预测预警和建议分析报告。
(三)科技体制改革研究与咨询服务。对科技创新改革举措、政策执行、创新基地及重大平台建设、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进行跟踪研究和科学评估。
(四)其他科技领域研究与咨询服务。面向政府、园区、行业、企业等对象开展专业性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服务。加强与国内外智库机构等的合作与交流互动,服务对外开放创新。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科技智库相关工作方案,统筹科技智库重点联系和推动建设发展工作,包括组织遴选、绩效评估、服务指导等。
第二章 申报与遴选
第六条 申报科技智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维护党、国家和人民利益。
(二)具有申报资格及条件保障。科技智库申报单位应为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社会组织;能够为科技智库稳定运行提供场所、资金、人员等保障条件。
(三)具备专业研究优势。拥有特色鲜明、长期关注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研究领域。智库负责人需具备正高级职称,在该研究领域有较深的造诣;核心研究团队中副高级以上研究人员应不少于5名。
(四)具备服务决策咨询优势。近三年承担或参与我市科技相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战略、政策文件的研究或起草工作,承担或参加政策预研、联合调研、第三方评价、专题研究等任务,研究成果曾被市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决策采用。
(五)具有明确发展目标和定位。需制定科技智库建设规划方案,明确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科技智库定位应服务我市“一基地三区”功能定位、打造自主创新的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主要策源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目标。
第七条 科技智库申报单位是智库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确保科技智库从事的各项活动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科研诚信管理,及时完成任务;加强对科技智库有关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重大工作部署,组织开展科技智库的征集申报,经自主申请、资格审查、专家评议、集体讨论、社会公示等程序后,确定并发布重点联系和推动建设的科技智库名单。
第三章 服务与支持
第九条 市科技局通过市科技计划智库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技智库项目)支持科技智库的建设发展与培育。在项目组织管理上,强化绩效导向,探索实行定向委托等创新模式。科技智库项目包括择优支持类和任务委托类两类项目。
择优支持类项目着眼于科技智库的挖掘和培育。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决策需要面向全市公开征集并发布指南,所有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选题自主申报开展研究。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立项支持。
任务委托类项目着眼于更好发挥科技智库的服务功能,探索科技智库项目的应急组织实施机制。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或交办的重大规划性、应急性战略研究工作,提出研究课题,面向科技智库定向委托交办研究任务,签订委托协议,给予立项支持。
第十条 科技智库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津科计〔2017〕27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暂行)》(津科规〔2017〕2号)和《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津财教〔2017〕72号)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智库项目市财政资金使用遵循科技智库建设发展的规律和要求,把人力资源成本作为支出的第一要素,贯彻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项目绩效支出比例可占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60%,绩效分配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实际贡献挂钩。
第十二条 加强联系服务。市科技局依托第三方机构搭建科技智库对接服务平台,完善科技智库建设联络协调推动机制,鼓励科技智库开放自有资源,推动我市科技信息资源优先向科技智库开放服务,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鼓励科技智库开展联合研究,培育发展优势研究方向。推动举办科技创新主题研讨交流会,利用《科技创新观察》等各类平台,促进科技智库研究成果传播转化和应用。推荐承担国家和我市科技创新相关发展战略研究项目。
第四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三条 建立科技智库成果报告制度,科技智库每年须向市科技局提交不少于3篇高质量咨询研究报告。鼓励科技智库建立健全研究成果评价和转化机制,完善以研究质量和实际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方法,加强研究成果的运用和管理。科技智库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按照项目任务合同书相关约定管理,其中任务委托类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须在市科技局同意情况下方可发表和使用。
第十四条 科技智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组织开展科技智库建设及服务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科技智库后续支持的重要参考。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继续进入新一轮重点联系和推动建设。评估为合格的,可以参与下一轮科技智库申请。评估为不合格的,取消其下一轮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的,直接取消科技智库资格:
(一)未能有效履行智库建设职责,无法提供科技智库建设保障条件;
(二)研究成果出现严重政治倾向性问题;
(三)对委托交办的重大任务工作态度敷衍,不按期接受绩效评估或不提交咨询研究报告;
(四)核心研究人员出现重大变化,不具备继续完成科技智库研究任务的能力;
(五)研究成果存在抄袭剽窃问题或其他违反学术规范行为;
(六)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方案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