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和水利部有关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简称“大禹奖”)评审改革的要求,更好地发挥科技奖励在水利科技创新、改革发展和人才培养中的引导激励作用,经大禹奖奖励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新修订的《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
2021年4月25日
附件: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docx
附件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水利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等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促进水利科技进步、改革发展和人才培养,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等,结合水利工作实际,设立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简称“大禹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禹奖下设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普及奖和创新团队奖等奖项。
第三条 大禹奖奖励工作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大禹奖奖励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大禹奖奖励工作接受水利部、科技部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大禹奖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是大禹奖奖励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实施奖励制度,组织开展奖项评审,设立、管理工作机构,审议确定拟授奖名单并授奖等。
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委员由水利行业内外的有关领导和专家担任。
奖励委员会下设大禹奖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等工作机构。
第六条 大禹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受奖励委员会领导,委员由奖励委员会根据每年提名成果的专业分布与特点,聘请水利行业内外的相关专家担任。
评审委员会负责大禹奖的会议评审工作。
第七条 大禹奖监督委员会(简称“监督委员会”)受奖励委员会领导,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委员由水利行业内外的相关领导和专家担任。
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大禹奖奖励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条 大禹奖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受奖励委员会领导,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委员由水利行业内外的相关领导和专家担任。
仲裁委员会负责大禹奖奖励工作中的异议仲裁和意见协调。
第九条 大禹奖奖励工作办公室(简称“奖励办”)受奖励委员会领导,承担大禹奖奖励工作的日常事务。
奖励办主任由水利部科技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由中国水利学会秘书长担任,奖励办日常工作由中国水利学会秘书处承担。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水利科技研发、技术推广、软科学及其他科学研究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并向西部地区和基层单位及个人倾斜。相关成果分为下述三类:
(一)科技研发成果
在水利科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过程中,所取得的重要发现、重大进展和理论创新,以及所完成的有重大科技创新且产生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和设计等。
(二)技术推广成果
在组织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过程中,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而取得的有突出创新性的技术成果;或对已有技术集成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并产生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的技术成果。
(三)软科学及其他科学研究成果
在水利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科技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对水利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并产生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的学术性成果;或在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管理服务等方面取得的,对水利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和支撑,并产生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水利技术应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过程中,研究发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的个人相关成果经实践证明在节约资源、节省投资、缩短建设周期、保障生产安全、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作出创造性贡献且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技术发明奖向西部地区和基层单位的人员倾斜。
第十二条 科学普及奖授予中文涉水科普著作(含译作)、音像制品、数字化产品以及技术普及推广类作品的创作单位和个人。作品不包括科普论文、信息平台、科普报刊及其刊载的作品、科幻类作品以及理论性较强的专业科技著作等。
第十三条 创新团队奖授予以水利学科带头人为核心,以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为骨干,以团队协作为基础,取得突出业绩,得到同行公认的科研团队。该团队应聚焦一个专业研究领域,进行长期合作研究与开发,取得卓越成果,能够解决行业重大问题并支撑行业发展的科研群体。
第四章 奖励等级与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设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个等级。科学普及奖和创新团队奖不分奖励等级。
第十五条 各类奖项的获奖要求如下:
(一)科技进步奖
1. 科技研发成果
有特别重大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创新,技术难度极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明显超过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顶尖水平,技术成熟程度很高,创造特别突出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水利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有特别重大作用的,可授予特等奖。
有重大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顶尖水平,技术成熟程度高,创造突出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水利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可授予一等奖。
有重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领先水平,技术成熟程度较高,创造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水利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可授予二等奖。
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技术成熟程度一般,创造可观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水利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可授予三等奖。
2. 技术推广成果
有特别重大的技术创新,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明显超过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顶尖水平,成熟性和适用性很强,推广规模很大,具有极强的示范推动作用,创造特别突出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推动水利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特别显著的,可授予特等奖。
有重大的技术创新,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顶尖水平,成熟性和适用性强,推广规模大,具有很强的示范推动作用,创造突出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推动水利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显著的,可授予一等奖。
有重要的技术创新,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领先水平,成熟性和适用性较强,推广规模较大,具有较强的示范推动作用,创造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有效推动水利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的,可授予二等奖。
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的成熟性、适用性、推广规模和示范推动作用,创造可观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有利于水利科技进步和事业发展的,可授予三等奖。
3. 软科学及其他科学研究成果
创新程度特别高,具有极高的理论和学术水平,对提高决策水平和指导实践有特别重大的支撑作用,产生特别突出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水利改革与发展起到特别突出作用的,可授予特等奖。
创新程度很高,具有很高的理论和学术水平,对提高决策水平和指导实践有重大的支撑作用,产生突出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水利改革与发展起到关键作用的,可授予一等奖。
创新程度较高,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学术水平,对提高决策水平和指导实践有重要的支撑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水利改革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可授予二等奖。
具有一定的创新程度,达到一定的理论和学术水平,对提高决策水平和指导实践有一定的支撑作用,产生可观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水利改革与发展起到明显作用的,可授予三等奖。
(二)技术发明奖
有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和主要技术有极强的原创性,技术经济指标明显超过国内同类技术的顶尖水平,产生特别突出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水利技术进步有特别显著的推动作用的,可授予特等奖。
有重大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和主要技术有很强的原创性,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顶尖水平,产生突出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水利技术进步有显著的推动作用的,可授予一等奖。
有重要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和主要技术有较强的原创性,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水利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的,可授予二等奖。
有一定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和主要技术有一定的原创性,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产生可观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水利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的,可授予三等奖。
(三)科学普及奖
作品主题思想和内容健康向上,科学技术的概念、知识准确无误,语言通俗易懂,表述生动有趣,读者群体定位准确;作品出版或技术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品标准,知识产权符合《著作权法》等的有关规定;普及范围广泛、社会反响良好,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普及面和受众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领先水平,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四)创新团队奖
团队带头人年龄不超过55周岁,是业界公认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道德水平和奉献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领导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强的活跃度和影响力。
团队人员结构合理,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具有较强的协作创新能力,在本团队研究方向、领域内取得持续突破,有长期积累的系列成果,依托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或重大工程项目的优先;积极参与水利科学普及工作;团队成员成长成才、青年人才培养成效显著。
第五章 申报与提名
第十六条 申报的科技成果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要求的成果和团队,不受地区(含港澳台地区)、部门、行业和单位性质的限制。
(二)申报者应提供能佐证成果水平的相关材料,其成果的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不应存在争议。
(三)重大的成果,原则上应按整体成果报奖。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中某一子项目成果单独报奖的,须征得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授权并同意。此项目成果再报奖的,须剔除已获奖的子项目成果。
(四)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他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取得一致意见。
(五)落选成果经补充开发研究后,在技术上确有实质性突破或经进一步应用推广取得显著效益的,须隔一年方可再次申报大禹奖。
(六)申报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普及奖的前三名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上述奖项。获一等奖及以上奖项成果的前三名完成人,须隔两年后方可再次申报大禹奖。
(七)涉密成果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申报、提名的渠道和要求如下:
(一)凡申报大禹奖的成果,须由具有提名资格的单位(简称“提名单位”)或提名专家择优提名。提名单位和提名专家须认真履行提名职责。若连续两年发现提名材料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或存在重复报奖等问题,该提名单位或提名专家的提名资格暂停一年。
(二)提名单位包括:水利部相关司局、流域管理机构、直属企事业单位,开设水利专业或相近专业的高等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省级水利学会,中国水利学会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单位会员,水利领域的国家级社团。中国科协所属水利相关的其他全国学会,港澳台地区的相关机构和团体也可向奖励办推荐。
提名专家包括:水利相关领域的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水利相关领域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曾获大禹奖特等奖和一等奖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国家科学技术奖中与水利相关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中国水利学会常务理事。提名专家中,院士年龄不超过75周岁,其他专家年龄不超过70周岁。每项成果须由2 名以上(含 2名)提名专家共同推荐,位列第一的提名专家为责任专家。提名专家应在本人熟悉的学科领域范围内推荐,每位提名专家每年最多推荐 2项成果,并独立出具对所提名成果的评价意见。当年有成果申报大禹奖的专家无提名权。
(三)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成果,提名单位或完成单位设有科学技术奖的,应从获得本单位二等奖(含)以上的成果中择优推荐;未设科学技术奖的,应经同行专家(7名以上)评议后择优推荐。科学普及奖和创新团队奖由提名单位或提名专家直接择优推荐。
(四)提名者(提名单位或提名专家)认为某些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原则的,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在提交提名材料时书面说明理由。
(五)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按等级进行提名。
第十八条 提名大禹奖,须由提名者按要求提交提名材料,包括提名书,以及申报者(申报单位或申报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提名者和申报者应对成果内容的真实性等作出承诺。
申报者在提交申报材料前,须先在本单位及所有完成单位对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名单及其排序、创新点等内容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九条 其他要求:
(一)申报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的成果,须经过两年以上的应用。申报科学普及奖的成果,须公开出版两年以上。申报创新团队奖的团队,须成立五年以上。
(二)受到国家、水利部等部委、省级行政机关有关部门科研失信通报的单位和个人,自通报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大禹奖。
(三)已获或正在申报其他同级或更高级别科技类奖项的成果,不得再申报大禹奖。经查证存在重复报奖的,取消当年大禹奖评奖资格。
(四)公务员和参公管理的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央管理干部申报大禹奖前,须按中央有关规定提前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报批。
第六章 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条 大禹奖的提名成果、团队通过形式审查和公示后,进入初评和会议评审环节。
第二十一条 形式审查主要对提名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水利部和中国水利学会官网公示提名成果的名称、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等信息,提名团队的名称、支持单位和主要成员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自然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当年评审资格。
第二十二条 初评是指形式审查结束后由专家对提名成果或团队独立进行评审。初评实行小同行分组评审,每组专家的人数一般为9-11名。
第二十三条 会议评审(简称“会评”)是指评审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对通过初评的成果和团队进行评审,会评可视情况采用现场会议评审和网络评审两种形式。评审委员会的人数不少于21名。
通过初评的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及以上成果、科学普及奖成果和创新团队奖团队,须参加会评答辩。
第二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中,拟授特等奖和一等奖的成果均须从同等级提名成果中产生;提名特等奖的成果未通过评审的,不能降等评奖,其他等级奖项可降等评奖。
第二十五条 会评结束后,召开奖励委员会会议,审议会评结果,确定拟授奖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个自然日。
第二十六条 拟授奖名单经水利部审核批准后对外公布,由奖励委员会颁发获奖证书。
获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证明依据。
第二十七条 鼓励获奖单位对获奖团队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金额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 大禹奖对授奖比例和授奖名额进行限制。
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的获奖成果总数占两奖项当年提名成果总数的比例不超过40%,其中两奖项特等奖每年合计不超过1项,一等奖每年合计不超过10项。
科技进步奖的特等奖获奖成果,每项授奖单位的数量不超过15个,授奖人员的数量不超过20名;一等奖获奖成果,每项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授奖人员不超过15名;二等奖获奖成果,每项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授奖人员不超过12名;三等奖获奖成果,每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授奖人员不超过10名。
技术发明奖的各等级获奖成果,每项授奖人员均不超过6名。
科学普及奖每年不超过3项;获奖成果每项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可含出版单位1个),授奖人员不超过7名(可含编辑人员1-2名)。
创新团队奖每年不超过2个,每个获奖团队人员不超过15名。
第七章 异议处理与纪律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奖励办提出书面意见,由奖励办报仲裁委员会核实处理。单位异议材料须加盖公章,个人异议材料须署真实姓名,并附有效的联络信息。
第三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提名材料不实等方面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成果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名单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对拟授奖等级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一条 实质性异议由仲裁委员会责成提名者会同申报者协助处理。涉及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核查异议内容,如期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可由仲裁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裁定。
非实质性异议由第一完成单位和第一完成人负责协调,提出达成一致的证明材料或处理意见,报仲裁委员会裁定。
涉及异议的成果和创新团队未在规定时间内针对异议材料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弃权,取消该成果或创新团队当年的评奖资格和评审结论。
第三十二条 建立大禹奖后评估机制,对专家进行评估,实施动态管理;对有关成果和团队进行复评,不合格的,撤销授予的相应荣誉。
第三十三条 申报、提名大禹奖的单位和个人应秉持客观真实、诚信报奖的原则。对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串通评委、跑奖要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大禹奖的单位和个人,经监督委员会核实、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对尚未授奖的,永久取消该成果或团队的评奖资格,并向相关单位通报;对已授奖的,经监督委员会审核、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批准,撤销奖励,并予以公告。对该成果的申报者,连续三年取消其申报资格,记录不良信用。
第三十四条 奖励办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严格保密的工作原则。奖励工作应建立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发现隐患时须及时处置。
工作人员存在泄密、插手和干预评审等行为的,建议所在单位根据所造成的影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名专家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大禹奖的,取消其提名资格,记录不良信用,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取消其评审资格,记录不良信用,调整出专家库,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奖励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