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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员单位、市(州)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2020年第2次会议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

关于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9〕39号),大力促进我省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推动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部署,加快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围绕“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构建“5+1”现代工业体系、“10+3”现代农业体系、“4+6”现代服务业体系等重大战略部署,以培育引导、改造提升、内部挖潜为重点,以专精特新为路径,以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为突破,不断提升小微企业发展质效,推动小微企业上规模、规范化发展。

 二、目标任务

(二)明确升规目标。推动小微企业升规总量和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夯实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基础。力争2020-2022年,认定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1000家;工业类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3000户以上,净入规企业800户以上,力争规模以上企业总数达到15000户以上,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万亿元;支持建筑业企业提升资质等级,规上企业总数达到6500户以上;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1500户以上,净入规企业1200户以上,规上企业总数达8000户以上,营业收入突破1万亿元。推动我省实现小微企业升规总量和发展质量显著提升。

三、加大财税支持

(三)用好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小升规”。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对企业“小升规”进行专项激励,支持“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新升规企业奖励、专项培训、匹配服务资源等方面。鼓励引导符合条件的“小升规”重点培育企业和新升规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级、市级等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统计局,各市(州)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市州领导小组办),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深化增值税改革及促进企业改制重组等税收政策。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继续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基本医疗保险除外)。各地不得自行集中清缴历史欠费,不得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各市(州)领导小组办

四、强化融资支持

(五)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普惠金融政策,开发“小升规”信贷产品,用好用活支农支小再贷款,开展好应收账款融资、银税互动、知识产权抵(质)押等信贷业务。对符合条件、流动性暂时遇到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展期或续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创新创业基金、川商返乡创业基金等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支持“小升规”重点培育企业和首次升规企业加快发展。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各市(州)领导小组办

(六)提升融资能力。推进金融顾问服务,引导企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信息披露机制,提高融资可获得性。加强政银企合作,开展产融精准对接,推广“盈创动力”“供应链金融”等融资模式,用活用好“园保贷”“支小贷”“税银贷”“科创贷”等金融产品。完善地方应急转贷服务,用好财政金融互动奖补政策,激励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贷款、应收账款融资和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微企业担保收费。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易贷”,推动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实现良性循环。责任单位:人行成都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银保监局、省大数据中心、各市(州)领导小组办

五、加强公共服务

(七)强化精准服务。支持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机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双创特色载体、产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和各类商协会等综合性、专业性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鼓励市(州)、县(市、区)通过服务券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小升规”重点培育企业提供公益性、低成本服务。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各市(州)领导小组办

(八)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强对重点培育企业和新升规企业在财税知识、统计报表、规范管理、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的专项培训,提升“小升规”重点培育企业和新升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实施“万千百”小升规企业培训工程,每年组织中小企业在线培训10000人/次、“双创大讲堂”1000人/次、中小企业素质提升总裁培训100人/次。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统计局、各市(州)领导小组办

六、强化人才支撑

(九)支持企业培育人才。鼓励引导各类人才到“小升规”重点培育企业和新升规企业就业,在人才落户、子女入学、住房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大中专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公司、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针对“小升规”重点培育企业和新升规企业开展人才培养、员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用工对接输送专项活动。建立完善校企合作协同育人机制,共建校企实训基地,开展订单式、定向化培养。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各市(州)领导小组办

七、加强要素保障

(十)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引导“小升规”重点培育企业集中、集约、集聚发展。积极支持“小升规”重点培育企业和首次升规入统企业生产用水、用电、用气需求,配合相关部门争取较低气价政策,降低要素成本。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各市(州)领导小组办

(十一)支持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增资扩产。对新升规企业因增资扩产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统筹安排用地。鼓励地方和园区对新升规企业租用园区标准厂房予以减免租金等优惠。对新升规企业遇到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建立绿色通道,推动企业依法完善相关手续。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各市(州)领导小组办

八、助推市场开拓

(十二)帮助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积极组织“小升规”重点培育企业和新升规企业参加中博会、西博会、工博会、绿博会、智博会、电子信息博览会、“万企出国门”等国内国际展销活动,组织企业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考察交流,开拓市场,并提供增值、优惠或免费服务。责任单位:商务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省经济合作局、各市(州)领导小组办

(十三)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积极建立企业机会清单,定期在企业服务平台发布相关内容,推动“小升规”重点培育企业和新升规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物资采购、市场营销、品牌嫁接等各环节与大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合作,鼓励大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发展平台经济,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新生态、新格局。每年组织不低于100户“小升规”重点培育企业和新升规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协作配套、联合创新。加强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实施长效监管。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国资委、各市(州)领导小组办

九、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强化统筹协调。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和目标。加强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建立重点培育企业走访联系机制,构建问题会商解决机制,“一企一策”,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发展难题,坚持“升规、稳规”并重,确保“不掉规、不退群”。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各市(州)领导小组办

(十五)建设企业培育库。积极培育“小升规”企业群,各市(州)在“5+1”现代工业体系、“10+3”现代农业体系、“4+6”现代服务业体系等重点推进领域,按不低于年度“小升规”目标数的1.5倍,遴选市场前景广、成长空间大、创新驱动强的小微企业作为“小升规”重点培育企业,建立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加强运行监测和动态管理。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税务局各市(州)领导小组办

(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惠企政策宣传与解读。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定期开展优秀企业、企业家评选活动,选树优秀典型。倡导重信誉、守信用良好风尚,不断增强企业规范发展、创新发展的信心。开展“小升规成长之星”评选活动,每年在新升规企业中评选出一批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典型企业。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省统计局、各市(州)领导小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