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武汉市实施“万千百工程” 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武发[2018]22号)文件精神,建设覆盖国家、省、市三级梯次推进的新型制造业创新体系,进一步规范有关专项资金管理,我局拟定了《武汉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9年2月19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经信局科学技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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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武汉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制造业创新体系,提升我市制造业综合竞争力,规范使用我市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中心,指在武汉依法注册和纳税,且符合武汉市制造业创新体系发展重点支持领域,并已经正式获批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户、单独核算、科学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平台建设中的设备购置、软件采购、关键技术引进、高端人才招募等方面进行补助或奖励,创新中心项目资金支持期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比例和额度
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国家补助资金1:1的比例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亿元,其中市、区各承担50%。专项资金自获批当年编列下年预算。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补助类
1、设备和软件采购。对创新中心建设期内,能力平台建设中的设备采购和软件采购实际发生金额的30%予以补贴。采取已签订合同金额按比例预拨,合同执行完毕后核定相结合的资金支持方式,一年核定一次。
2、国外关键技术引进。对创新中心建设期内,引进国外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按实际发生金额的30%予以补贴。采取事后补助的资金支持方式。
(二)奖励类
对创新中心招募年薪在100万元以上的全职高端人才,按照其在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的标准,给予高端人才奖励。单个人才不超过100万。采取事后补助的资金支持方式。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创新中心应如实提交的申报材料:
专项资金申请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由申报企业盖章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批复文件;
创新中心建设基本情况,包括能力平台建设、关键技术引进、高端人才引进;
构成投资的项目核准或备案证书复印件;
环保、安监、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实际完成的项目投入明细表;
设备和软件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高端人才引进合同、在汉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创新中心专家委员会人员名单及聘书;
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申报流程
(一)发布通知。市经信局每年定期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并在官方外网进行公告。
(二)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创新中心,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开展相关申报工作。
第九条 审核流程
(一)各区经信部门对辖区范围内创新中心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二)市经信局对创新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三)市经信局遴选审计机构,由审计机构对创新中心进行第三方审计和实地核查。第三方审计机构还须负责对创新中心专项资金的使用用途和途径,进行定期监督。
(四)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但尚未完全执行完成的合同,第三方审计机构须后续跟踪合同进展和设备到位情况,出具最终审计结果,并对专项资金的补助金额提出增补或核减建议。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资金拨付流程
(一)拟定预算额度。市经信局将根据创新中心年度投资计划,统筹拟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度。
(二)确定分配方案。市经信局将根据第三方审计的审计结果,拟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金额和分配方案,提交市经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党组会审定后,市经信局在官方外网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资金拨付。公示结束后,市经信局将对创新中心下发专项资金拨付通知,明确拨付金额和专项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增补与核减。对补助类专项资金,市经信局将在合同执行完毕后,根据第三方审计机构的最终审计结果,对专项资金的补助金额提出增补或核减意见。最终提交市经信局局长办公会、党组会审定。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创新中心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若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并在今后3年内不再受理该创新中心的申报。
第十三条 创新中心收到专项资金后,须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定期监督。若发现创新中心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市经信局将根据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对违规使用的专项资金予以收回,并暂停对创新中心的补助和奖励。
第十四条 创新中心应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对标建设,对未通过国家考核评估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暂停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对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进行检查。若发现第三方审计机构违规操作,将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