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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实施万千百工程” 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武发[2018]22号)文件精神,建设覆盖国家、省、市三级梯次推进的新型制造业创新体系,进一步规范有关专项资金管理,我局拟定了《武汉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9219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经信局科学技术处。

  人:万纤

联系电话:85316957  85316951(传真)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武汉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制造业创新体系提升我市制造业综合竞争力,规范使用我市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中心,指在武汉依法注册和纳税,符合武汉市制造业创新体系发展重点支持领域,并已经正式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户、单独核算、科学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专项资金用于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平台建设中的设备购置、软件采购、关键技术引进、高端人才招募等方面进行补助或奖励,创新中心项目资金支持期不超过三年

  专项资金的支持比例和额度

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国家补助资金1:1的比例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亿元,其中市、区各承担50%。专项资金自获批当年编列下年预算。

  专项资金的支持标准和方式

(一)补助类

1、设备和软件采购对创新中心建设期内,能力平台建设中的设备采购和软件采购实际发生金额30%予以补贴。采取已签订合同金额按比例预拨,合同执行完毕后核定相结合的资金支持方式,一年核定一次

2国外关键技术引进对创新中心建设期内,引进国外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按实际发生金额的30%予以补贴。采取事后补助的资金支持方式。

(二)奖励类

对创新中心招募年薪在100万元以上的全职高端人才,按照其在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的标准,给予高端人才奖励。单个人才不超过100采取事后补助的资金支持方式。

  申报专项资金的创新中心应如实提交的申报材料:

专项资金申请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由申报企业盖章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批复文件;

创新中心建设基本情况,包括能力平台建设、关键技术引进、高端人才引进;

构成投资的项目核准或备案证书复印件;

环保、安监、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实际完成的项目投入明细表;

设备和软件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高端人才引进合同、在汉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创新中心专家委员会人员名单及聘书;

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申报流程

(一)发布通知。市经信每年定期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并在官方外网进行公告。

(二)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创新中心,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开展相关申报工作。

  审核流程

(一)各区经信部门对辖区范围内创新中心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二)市经信创新中心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市经信遴选审计机构,由审计机构对创新中心进行第三方审计和实地核查。第三方审计机构还须负责对创新中心专项资金的使用用途和途径,进行定期监督。

)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但尚未完全执行完成的合同,第三方审计机构须后续跟踪合同进展和设备到位情况,出具最终审计结果,并对专项资金的补助金额提出增补或核减建议。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条  资金拨付流程

(一)拟定预算额度。市经信将根据创新中心年度投资计划,统筹拟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度。

(二)确定分配方案。市经信将根据第三方审计的审计结果,拟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金额和分配方案,提交市经信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党组会审定后,市经信在官方外网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资金拨付。公示结束后,市经信将对创新中心下发专项资金拨付通知,明确拨付金额和专项资金用途。

第十  增补与核减。对补助类专项资金,市经信将在合同执行完毕后,根据第三方审计机构的最终审计结果,对专项资金的补助金额提出增补或核减意见。最终提交市经信局局长办公会、党组会审定。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  创新中心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若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并在今后3年内不再受理该创新中心的申报。

第十  创新中心收到专项资金后,须设立专户进行管理,接受审计等部门的定期监督。若发现创新中心违规使用专项资金,市经信将根据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对违规使用的专项资金予以收回,并暂停对创新中心的补助和奖励。

第十  创新中心应严格按照建设方案对标建设,对未通过国家考核评估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暂停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  市经信对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进行检查。若发现第三方审计机构违规操作,将终止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市经信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