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商务局:
根据省服务业创新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和2021年现代服务业发展项目申报工作有关要求,现将申报省级商贸龙头企业和2021年现代商贸创新发展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商贸龙头企业申报
(一)报送项目范围
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管理技术水平先进,服务质量和信誉良好,创新能力较强,具有行业代表性,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
(二)申报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等。
2.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年纳税额和就业人数分别达到80000万元、2000万元、200人;零售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年纳税额和就业人数分别达到30000万元、2000万元、300人,餐饮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就业人数分别达到5000万元、100人。
3.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无欠税、欠工资、欠社会保险、欠折旧等。
4.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在同行业中企业服务质量、服务创新能力居领先水平,顾客满意程度高,服务投诉率低。
(三)申报材料
1.申报表(企业填写)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
4.企业2020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支撑材料。
5.企业2020年缴税证明及承诺书。
6.企业近两年无拖欠职工工资、社会养老保险金等情况承诺书。
7.其他相关的支撑性材料。(例如:企业征信情况或银行信用评级情况、金融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平均水平、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等相关材料)
(四)申报数量
贵阳市、遵义市各报6家,其余市(州)各报2家。
二、2021年现代商贸发展项目
(一)报送项目范围
《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贵州省服务业创新发展十大工程10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黔服务〔2020〕1号)中现代商贸版块重点任务项目,包括商业聚焦区、商贸综合体、步行街、夜间经济聚集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
(二)申报条件
1.建设内容符合“现代商贸创新发展工程”行动方案中明确的支持方向和范围。
2.项目单位应为在贵州省境内注册成立的独立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项目单位要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属企业法人的应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银行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3.项目应当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发改委“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4.已开工的项目,如果按现行规定需要的,则应当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评估评价和其他需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的各项许可事项。
5.项目总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
6.项目已开工建设或确保资金到位后3个月内即可开工建设。
7.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申报时应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三)项目需准备的相关材料
1.申报项目需填报《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3),主要填报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开竣工时间、申报资金注入方式、项目实施背景及服务业类别、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摘要)、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项目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情况、已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以及其他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2.申报项目需填报《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详见附件4)。
3.申报项目资金为投资补助、贴息的,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项目申报单位概况。
(2)项目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3)项目建设方案。
(4)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5)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
(6)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的相关许可完成情况。
4.申报项目资金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应提供经投资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估并通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项目具备的服务业特性及创新性的说明。
6.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具体如下:
(1)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3)有贷款需求的项目,须出具银行贷款承诺函(省级分行以上)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4)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含中央财政资金、省级其他财政资金)的证明文件。
(5)最近三年经第三方审计通过出具的项目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自有资金(如银行存款)的证明材料。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资料须包括首页,第三方资质页、盖章页,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对于提供银行存款证明材料的,需提供项目申报时间节点前连续四个月份的资金证明材料。已开工项目还需要提供已完成投资额的证明凭据(包括发票、工程款支付凭证、银行票据回单)及合同等。
(6)自然资源(或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新增土地的建设项目,还需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土地证书(不动产权证书)。
(7)已开工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的行政许可要求,提供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复意见(或备案证明)、节能审查意见(或备案证明)等。
(8)项目承担单位对相关申报内容及附件真实性、合法性的声明(原件)。
(9)项目单位未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声明(原件)。
(10)项目承担单位对拟开工项目的开工建设承诺书(原件)。
三、申报时间要求
省级商贸龙头企业申报相关材料请于4月17日前上报;2021年现代商贸创新发展项目申报材料请于4月7日前上报。
附件:
附件1省级商贸龙头企业申报表.xls
附件2省级商贸龙头企业申报汇总表.xls
附件32021年现代商贸创新发展项目申请表.xlsx
附件42021年现代商贸创新发展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