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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申报2021年省级招商引资 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工信局、财政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青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青政〔2017〕70号)文件精神,全力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实现新突破,根据《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工业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工字[2020]705号),现将2021年省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项目引进。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导方向,在建及已建成投产的招商引资项目。主要包括传统产业升级、高新技术推广实施和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及其他类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二)招商活动。省政府举办或承办的省级及行业性重要招商引资活动(不含青洽会)。
     (三)基础工作。开展招商引资项目策划和编制,信息化建设等基础性工作。
二、申报方式
     (一)省内各地区项目,由各市(州)工信局、财政局按要求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和汇总,并以正式文件将招商引资项目与招商活动和基础工作分别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二)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青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项目,由各园区管委会按要求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和汇总,并以正式文件将招商引资项目与招商活动和基础工作分别报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三、申报材料
    招商引资项目、招商活动和基础工作的申报,分别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招商引资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投资合作协议及到位资金凭证;
     2.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批复;
     3.公司(项目业主)注册证明;
     4.项目用地招拍挂中标通知书(或租赁合同)及支付凭证;
     5.其它有关材料。
    (二)招商引资活动申请需提供省政府批准开展的招商引资活动方案(含经费预算)及相关资料。
    (三)招商引资基础工作申请需提供以下资料:
     1.省政府批准的针对有关区域、产业和行业招商引资,开展项目调研及项目建议书编制等项目策划编制工作方案及委托协议;
     2.开展项目调研及项目建议书编制等项目策划编制工作方案及委托协议;
     3.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估)及工作方案及委托协议;
    4.完善、提升招商引资信息化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及委托协议。
四、审核及拨付
    (一)申请报告经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经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二)招商引资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经核实确有问题的予以取消。
    (三)经公示确定支持项目及资金计划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并按照现行财政拨付渠道将资金逐级拨付到各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单位。
四、申报要求
    (一)各市(州)工信局、财政局,各园区管委会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和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请各市(州)工信局、财政局,各园区管委会按申报要求,于2021年4 月30 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材料分别报送至省工信厅(纸制版两份)、省财政厅(纸制版一份)。
联系人:省工信厅投资促进处 王茜,0971-6306325,jw6302314@126.com
省财政厅 段发成, 0971-3660193
 
附件1.招商引资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表
2.招商引资活动及基础工作专项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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