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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关于支持质量品牌和标准化工作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央、省、市各项决策部署,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府办〔2019〕10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质量品牌建设

        1. 鼓励企业创新质量管理方法。新获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新获评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50万元;新获评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苏州市质量管理优秀奖、苏州市质量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年度获得以上多个奖项的企业,按奖励金额最高的一笔发放。

        2. 鼓励企业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新获评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A等级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获评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等级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 鼓励企业开展质量提升微创新。围绕质量管理改善活动,在岗位、班组、团队对生产工艺、操作流程、服务规范、管理方式、营销模式、产品包装设计等方面进行持续改进与优化,提高企业管理质量和效率,推动企业逐步形成由点到面、由产品到产业的全面质量提升,鼓励企业参加苏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质量提升微创新成果竞赛,对获得苏州市质量提升微创新成果竞赛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的团队分别奖励5、3、2、1万元。

        4. 鼓励企业积极发展商标品牌。每家企业通过马德里协定新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国际注册商标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2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深入推进技术标准战略

        5. 鼓励企业主导和参与制定标准。增强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意识,提高企业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标准研制与创新能力的提升。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给予每项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给予每项不超过60万元资助。

        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资助;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按起草单位排名,第二位给予每项不超过30万元资助,第三位至第五位均给予每项不超过15万元资助。

        主导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资助;参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按起草单位排名,第二位给予每项不超过12万元资助,第三位至第五位均给予每项不超过6万元资助。

        所有标准修订项目的资助额度均按相应标准制定项目的60%给付。

        6. 加快培育团体标准。以服务创新驱动和满足市场需求为目标,鼓励各领域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以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为重点,大力开展基于自主创新技术的团体标准的研制。对注册在园区的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正式发布并实施一年以上、对团体标准实施良好行为评价且评价结果为通过的团体标准,给予该社会团体每项不超过10万元资助,每年每个团体资助项目不超过3项。

        7. 争创标准创新贡献奖。对主导标准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标准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按授奖单位排名,第二位分别给予60万元、36万元、18万元的奖励,第三位至第五位均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9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的,给予每项20万元奖励。

        对主导标准获得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标准获得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按授奖单位排名,第二位分别给予30万元、18万元、12万元的奖励,第三位至第五位均分别给予15万元、9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和个人奖的,给予每项10万元奖励。

        8. 加强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推动园区企业单位深入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每项100万元资助;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每项50万元资助;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工作组召集人的,给予每项30万元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每项50万元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每项30万元资助;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工作组(组长单位或牵头单位)工作的,给予每项10万元资助。承担地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每项10万元资助。

        9. 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综合服务平台,鼓励企业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大力发展具有标准化与产业融合研究、国际标准化指导、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标准研制、标准化人才培养等功能的标准化服务机构,对注册在园区,服务园区企事业单位开展标准化活动成效良好的标准化服务机构,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资助。对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国内外标准信息、技术壁垒预警信息、标准研制指导、标准体系构建等服务的标准化综合服务平台,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资助。推动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积极承办重大的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和项目,形成国内外标准化重要资源的集聚效应,为园区产业发展提供标准化支撑,对承办国际、国内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10. 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鼓励园区产业和技术领军人才成为熟悉国内外标准和技术规则的标准化专家人才,对当年度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所在工作单位,给予30万元资助;对当年度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注册专家所在工作单位,给予20万元资助;对当年度担任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所在工作单位,给予10万元资助。

        11. 积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加强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的开展,推动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分别给予每项30万元、10万元资助。

        12. 支持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对按规定取得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标的,给予每项5000元资助;企业标准采标的,给予每项1万元资助。

        本意见由园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三年,同一事项同时符合苏州市、园区其它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关政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