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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全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库通知

发改办投资〔202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和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40号文”、“586号文”和“指引”)等文件要求,切实保障试点项目质量,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高质量推进,我委决定建立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稳妥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重要意义
  稳妥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把握好基础资产质量,及时总结经验,健全规章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夯实业务基础,对于推动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展至关重要。各地发展改革委对此要有充分认识,要严格执行40号文、586号文、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要求,按照统一的政策规定、操作规范、审核条件和工作程序,与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密切沟通协作、加强信息共享,共同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同时,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隐患,避免对试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促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平稳顺利开展。
  二、切实加强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储备管理
  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社会关注度高、示范性强,切实加强项目储备管理,选准选好试点项目,对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平稳顺利开展十分重要。为切实保障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质量,我委将按照统一标准和规则,设立覆盖试点各区域、各行业的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并作为全国盘活存量项目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发展改革委对此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推动落实相关条件,在严格审核把关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为稳妥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严格把握入库项目条件
  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包含意向项目、储备项目和存续项目3类项目。入库项目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一)意向项目。
  属于基础设施项目,基本符合基础设施REITs发行条件,原始权益人具有发行REITs产品的明确意向。如所在地区、行业等暂不属于基础设施REITs试点范围,可单独备注说明。
  (二)储备项目。
  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已正式启动发行REITs产品准备工作。比如,已开始目标资产重组工作,或已基本确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管理人,或已筹备成立项目公司,或相关股东已协商一致同意转让,或有权主管部门同意发行REITs产品等。入库项目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和规定。
  (三)存续项目。
  项目已成功发行REITs产品,设立的基础设施基金进入存续期管理。
  四、强化入库项目政策支持和协调服务
  (一)对入库的意向项目,要综合考虑国家重大战略要求、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项目自身条件与前期工作准备情况等,加强指导协调,推动做好发行REITs各项准备工作。
  (二)对入库的储备项目,要深入了解项目工作进展,及时掌握项目情况,联合当地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咨询服务,帮助落实各项条件,并与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相关证券交易所加强沟通,帮助项目做好相关准备。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推荐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项目,应从储备库中统一选取,未入库项目不得推荐。
  (三)对符合条件的入库储备项目和使用募集资金投资的新项目,我委将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顺利实施。
  (四)对使用募集资金投资的新项目,在安排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推动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五、做好入库项目梳理和报送工作
  (一)请各地抓紧梳理汇总本地区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分类纳入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并按照附件1、附件2、附件3填写相关项目情况。
  (二)为便于及时掌握项目情况,请按照入库项目和资产编码规则(见附件4)编制有关入库项目和资产代码。其中,“项目”是指原始权益人拟申报基础设施REITs试点的项目,“资产”是指项目中位于不同地理位置的独立资产(或称子项目)。
  (三)涉及跨区域或打包项目的,请原始权益人注册地省份填报该项目的所有资产(子项目)情况,请注册地以外省份填报该项目在本地区的资产(子项目)情况。
  (四)请于3月5日前将首批入库项目报送我委投资司,并于每月5日前更新并报送截至上月末的项目信息。
  六、统一规则、加强协作,切实做好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
  (一)为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切实规范试点项目管理,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与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加强协作,切实贯彻落实好40号文、586号文、指引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工作要求,不得出台不符合40号文等精神的配套文件,不得违反40号文等明确的规则、规范、条件和程序推荐项目,确保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稳妥推进。
  (二)各地发展改革委对不符合40号文等精神、未纳入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的项目,要主动作为、及时制止,防止扰乱试点进程;必要时应从国家重大战略、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管理法规制度等方面进行审核,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项目单位及时改进,并抄送当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有关部门,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向不符合40号文等精神的项目提供发行REITs相关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及时进行提醒和约谈。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各地发展改革委执行40号文等政策精神,以及建立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有关情况加强监督指导,对执行不力的及时予以提醒,对问题突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通报批评,并视情况采取其他惩戒措施。对违反40号文等政策精神的有关情况,及时通报中国证监会和相关部门,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意向项目表
     2.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储备项目表
     3.全国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存续项目表
     4.入库项目和资产编码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1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