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关于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企业:
按照《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等要求,为做好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国家工信部和银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1.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于且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的,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须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2.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购买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项目的销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3.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4.符合条件的企业请提交保费补贴申请材料。申报形式采用线下申报和线上试点相结合,在湖南省和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展线上申报评审试点工作。参与线上试点的单位需同时按要求提交相关纸质和电子版材料。
纸质材料
纸质档材料一式六份交至企业发展服务中心4号窗口(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68号市场大厦2F);
电子材料
请登录园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网站( http://sme.sipac.gov.cn
)用企业账户登录后,在点击业务征集,进入“于开展2020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点击“我要报名”,下载汇总表、申报书填报后上传并提交,同时上传申报材料附件扫描件。。
截止日期:2021年1月12日前
咨询电话:
热线:67068000
企服二处:67068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