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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修订后的《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业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农业龙头企业范围不断扩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进行了修订,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监测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形势和落实“减证便民”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我省原《办法》(粤农〔2014〕200号)进行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6〕136号),要求“要规范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农业农村部部等8部门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要求“各省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5章18条。

  第一章总则,分4条,分别规定立规的目的和依据、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涵义、认定和监测工作原则、适用范围。第二章申报认定,分4条,规定申报企业符合的条件及标准,申报材料要求、申报程序、认定程序及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等问题。

  第三章运行监测,分4条,主要规定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要求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规定时间上报生产经营情况。规定定期监测周期、监测标准和程序、监测结果处理,同时加强日常跟踪调查与服务。

  第四章违法违规情况处理,1条,规定有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得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同时规定存在舞弊行为,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从查实之日起4年内不得申报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第五章附则,分5条,主要规定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名称的审核确认,并要求各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各市、县级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分级培育龙头企业。

  四、《办法》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涵义,并适应新形势要求扩大了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范围,增加了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类型。

  二是进一步完善认定与监测标准指标体系,增设了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其他涉农企业的认定监测指标标准;增设了“企业总资产报酬率”指标;考虑认定与监测各项指标重要性程度及可操作性,合理适当调整一些指标评分所占分值。

  三是体现了“减证便民”要求,将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企业相关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以及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相关证明,改为告知承诺。

  四是强化运行监测,要求各级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对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日常跟踪调查与服务。

  五是强化了认定与监测的严肃性,增加了“不得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的违法违规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