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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印发《广西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决策部署,促进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广西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措施》,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广西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设立新型研发机构专项资金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运营、研发活动、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和孵化企业等工作。鼓励各设区市视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本地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加大新型研发机构引育力度

中央企业、大型国有企业或世界500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双一流高校或国家级科研机构在广西设立高端新型研发机构并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在行业领域内享有知名声誉的,自治区财政给予单个机构不超过500万元的奖补。对重点、特殊的新型研发机构,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加强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承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并实施转化,对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本地转化或实现产业化并形成税收收入的,前三年由新型研发机构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按产业化税收带来的地方财力分享部分的40%给予成果研发团队奖补。区外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广西转移转化的,可享受广西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补助和奖励政策。(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

四、开展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

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开展赋予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改革试点。试点单位结合实际,可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全部授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亦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

五、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引育高层次人才

新型研发机构从国外引进世界知名学者率领的创新人才团队,或从区外引进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科技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部门和单位认定的国家级创新人才团队,每引进1个团队自治区财政奖励20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视财力状况给予适当配套奖励。新型研发机构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符合相关扶持激励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住房安居、医疗保障、培训提升、子女入学和配偶安置等方面的优先待遇。对其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申办工作证件时,如确有原因无法提供工作资历、无犯罪记录、最高学历(学位)等证明材料的,可采用承诺制,直接予以“容缺办理”,不再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配合单位: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

六、支持条件成熟的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试点

落实新型研发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科学研究系列、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倾斜政策,在专业领域取得重大突破、解决重大问题、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探索将科技成果转化成效作为项目和人才评价的重要内容,将横向技术开发、技术转化项目、发明专利及转化应用情况、技术转让成交额等纳入评价指标。(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科学院,工程系列各行业主管部门)

七、支持科研人员到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创新或创业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及创新团队依法依规到新型研发机构兼职从事成果转化、项目合作或协同创新工作,兼职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的权利。经原单位批准同意的,可脱岗到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创新创业,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工资,并享有参加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5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按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岗位聘任工作。5年后仍继续脱岗到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创新创业的需原单位批准同意。高校、科研院所中的自治区党委管理干部,其兼职应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牵头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教育厅)

八、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协同创新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联合高校、企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加强产学研一体化融合发展;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与高校、科研院所及军工企业开展军民科技协同创新,共同开展自治区级及以上的国防重大专项、核心技术攻关等。企业委托新型研发机构进行技术研发所发生的支出,可按规定将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党委军民融合办,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九、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孵化服务激励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有物业、闲置楼宇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可自主招租或授权运营机构公开招租;其孵化服务收入全部归属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新型研发机构自主使用。(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广西税务局)

十、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专项开展科技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试点

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专项合同约定的框架下,列出经费使用负面清单,明确研发机构只要不违反禁止清单要求,可依实际情况使用财政资金,赋予新型研发机构自主支配使用经费的权限。(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十一、对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符合国家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具体名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南宁海关备案。(牵头单位:南宁海关;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

十二、优先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需求

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建设发展项目,自治区各级自然资源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优先办理建设用地行政审批业务。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科研建设发展项目,属于工业项目的,其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规定的70%执行;允许高校利用存量土地新建新型研发机构,土地性质不变;利用存量工业厂房的,可按原用途使用五年,五年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税务局)

十三、支持采用创新券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服务

鼓励各地采用创新券的方式支持企业和科研人员向新型研发机构购买研发创新等服务;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以创新券的方式使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资源和为市场主体提供创新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十四、健全新型研发机构组织保障机制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加强对新型研发机构的引导服务,帮助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中的问题,开展新型研发机构跟踪评价,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评审、论证、管理和考核评估工作。各设区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优化服务,落实新型研发机构相关政策措施,共同推动新型研发机构的发展。(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十五、加强新型研发机构的规范管理

新型研发机构应每年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机构发展、科技创新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后续支持措施的重要依据。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评审、绩效评价、信息报送过程中应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对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依纪予以问责处理。(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

本措施与自治区现行或今后出台的其他政策内容相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本措施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可参照本措施,立足实际、突出特色,制定促进本地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