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主页 > 政策法规 >

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依托单位:
  自2007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依托单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形成科学有效的依托单位管理模式。依托单位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工作中发挥了支撑、协调、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但是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依托单位在科学基金管理中仍存在着项目实施管理不力、资助经费管理不严、科研诚信管理不实等现象。
  为更好地发挥依托单位在科学基金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和规范依托单位的科学基金管理,推进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等文件精神,自然科学基金委党组审议通过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单位,请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自2007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依托单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形成了目前科学有效的依托单位管理模式。依托单位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工作中发挥了支撑、协调、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但是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依托单位在科学基金管理中仍存在着项目实施管理不力、资助经费管理不严、科研诚信管理不实等现象。
  为了更好地发挥依托单位在科学基金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和规范依托单位的科学基金管理,推进科学基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等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重要意义
  (一)重视和加强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是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深入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强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的科学有效管理,适应科学基金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依托单位是科学基金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科学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主体责任。依托单位应当按照《条例》和自然科学基金委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负责任地管理本单位科学基金工作。
  二、认真履行管理主体责任, 积极优化对科研人员的管理和服务
  (三)强化法人主体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科学基金管理职责。依托单位是本单位科学基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下放的管理权限“接得住、管得好”;加强监督和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履行好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结题、资金使用、成果管理和诚信建设等方面的法人管理职责。
  (四)充分尊重科研自主权,保护、调动和发挥科研人员积极性。依据国家科技政策和管理规定以及科学基金工作的有关要求,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合理安排工作和分配资源,减轻科研人员不必要的负担;有效运用奖惩措施,充分释放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五)建立完善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审查机制,防范伦理和安全风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建立健全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伦理审查机制和过程监管,加强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科技安全责任制;强化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科研人员在科研伦理、科技安全等方面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
  (六)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坚持服务、管理与监督并重。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积极开展科研人员遵规守纪方面的宣传和培训,强化科研人员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通过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跟踪资助项目实施,监督资助资金使用,避免本单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科学基金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完善组织制度保障体系
  (七)完善科学基金工作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科学基金管理体制,明确本单位与科学基金资助管理相关的工作职责,加强内部统筹协调,确保科学基金项目顺利实施。
  (八)完善科学基金管理制度,规范科学基金管理工作。按照科学基金工作有关要求与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完善规章制度建设及内控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依托单位科学基金管理的问责问效机制。
  (九)加强科学基金管理队伍建设,提升管理能力与服务效能。应当选择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热心服务于科学家的管理人员从事本单位科学基金管理工作,并保障管理人员相对稳定和人员变动时的工作衔接。管理人员要积极参加自然科学基金委各类培训和地区联络网活动,理解掌握最新政策动态和规定要求,为科研人员排忧解难,使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心无旁骛地开展科学研究。
  四、加强和优化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保障基金项目顺利实施
  (十)加强基金项目申请阶段组织和管理,提高项目申请质量。认真宣传和贯彻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和项目指南要求,为申请人提供指导和服务;精心组织、统筹协调,对申请书质量认真审核把关,避免出现项目申请“重数量、轻质量”状况。
  (十一)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促进研究工作顺利开展。按照科学基金项目管理程序要求,对项目实施进行严格管理,按时提交各项报告,协助自然科学基金委开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助项目原始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和监督,避免存在“重申请、轻管理”现象。
  (十二)加强项目结题管理。组织协助项目承担人完成结题、验收等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认真撰写项目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等,认真审核验收材料,保证信息真实准确,避免产生“重立项,轻结题”情形。
  (十三)强化依托单位年度管理报告制度。依托单位应当认真总结本单位科学基金项目管理、资金管理、成果管理等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例如项目资助率过低、组织申请中依托单位出现的失误等,提出改进完善的措施。要重视年度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的填报工作,按时报送。
  五、加强和优化资助项目资金管理,保障科学基金安全高效使用
  (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内部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整手续。
  (十五)加强项目资金全面管理。依照资助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加强对项目预算审核把关;规范科学基金财务支出行为,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加强决算审核把关,确保各项支出真实、合法、有效。
  (十六)加强终止撤销项目退款管理。终止撤销项目及时清理账目,按要求主动向自然科学基金委退回相关款项。因故终止的项目,其结余资金应当退回;因故撤销的项目,其已拨付资金应当退回。
  (十七)加强结余资金留用和退回管理。制定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结余资金使用管理,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费用支出。结题2年后仍有剩余的结余资金,应按有关规定原渠道退回。
  (十八)加强合作研究转拨资金管理。认真审核有合作研究单位参与的项目预算,及时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十九)加强间接费用统筹管理使用。制定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向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六、加强科学基金成果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十)加强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登记项目研究成果,在项目承担人发表研究成果时按规定标注受资助信息,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报送项目取得的成果;完善项目结题的后期跟踪管理制度与程序;抓好项目成果的集成和宣传工作,大力展示科学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
  (二十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成果共享。鼓励积极利用专利等手段,加强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与国家其他科技计划项目的衔接,促进科技资源和成果共享。
  (二十二)积极促进科研成果科学普及与转移转化。建立健全科研成果推广普及和转移转化机制,推动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升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七、加强科学基金科研诚信管理,有效防范和严肃惩戒科研不端行为
  (二十三)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管理监督制度。建立和完善符合科学规律、适应科学发展、体现本单位科研特色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涵盖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环节;建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基础的科研诚信监督机制。
  (二十四)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第一主体责任。对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要作出具体安排,将科研诚信纳入常态化管理;遵守相关科研诚信承诺,禁止处于失信惩罚期的科研人员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积极配合以自然科学基金委为主针对科研不端行为案件的调查,并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通报本单位发现和查处的与科学基金项目有关的科研不端行为。
  (二十五)加强项目评审阶段诚信管理,维护评审公平公正。不得从事或者参与任何影响科学基金项目评审公正性的行为,并应教育管理本单位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及参与者、评审专家、管理人员以及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派出的流动编制和兼聘工作人员严格遵守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回避和保密等有关规定,坚决防范和遏制干扰及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不良行为,认真查处相关责任人。
  (二十六)完善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切实履行调查处理责任。制定本单位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办法,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人事管理机构及监察审计机构的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
  (二十七)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科学精神。教育和鼓励科研人员坚守学术本心,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自律与监督并重;与自然科学基金委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坚持对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执行全过程覆盖监督,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各种科研不端行为。
  八、加强科学基金资助监督管理,加大违规行为惩处力度
  (二十八)完善定期抽查制度,建立依托单位信用管理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定期抽查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抽查结果纳入依托单位信用记录;建立依托单位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和管理机制,按照信用评级对依托单位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将信用评价结果与间接费用核定及奖惩挂钩。
  (二十九)严厉惩处违规行为,加强依托单位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参与者因违反《条例》及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规定作出的惩处决定。依托单位存在《条例》规定情形,不依法履行科学基金管理职责,情节严重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将给予通报批评,3至5年内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坚定贯彻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是包括依托单位在内的科学基金共同体义不容辞的责任。依托单位应学习领会国家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实质,贯彻执行自然科学基金委“放管服”改革的具体措施,辨证处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者的关系,强化责任担当。要广泛听取和反映科研人员与管理人员的意见,及时向自然科学基金委提出加强和改进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建议。自然科学基金委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加强对依托单位的统一指导和统筹协调,与依托单位一道共同为全面加强我国基础研究,大幅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全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