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度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根据《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和验收工作规程(试行)》(黑科规〔2019〕5号)要求,省科技厅拟于近期集中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项目范围
截至2020年10月到期未验收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省留学归国人员科学基金项目、省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省院科技合作专项七类项目。
二、验收形式
(一)系统验收
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省留学归国人员科学基金项目、省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四类项目进行系统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通过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进行系统验收。
(二)材料验收
财政经费50万以下的项目进行材料验收,包括省院科技合作专项。
(三)会议验收
财政经费50万(含)以上的项目进行会议验收,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项目和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
三、验收时间(11月10日—12月25日)
(一)11月10日—11月25日: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在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提交验收申请。
(二)11月26日—12月10日:组织材料验收。
(三)12月11日—12月25日:组织会议验收。
四、验收结论及经费处理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不通过三类。
(一)能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验收结论为通过,结余财政经费按规定由项目依托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且财政经费使用合规,验收结论为结题,需收回结余财政经费。
(三)因非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或者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验收结论均为不通过,需追回结余财政经费和违规使用的财政经费。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地)科技局。请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组织辖区内未验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及时做好系统提报验收材料初审把关工作。
(二)各项目推荐单位。请密切与所在市(地)科技局和有关处室配合,做好经本单位推荐立项的未验收项目的组织工作。
(三)各项目承担单位(基金项目负责人)。请主动与项目推荐单位联系,客观真实的提报项目验收材料,全力配合我厅组织的集中验收。
(四)各项目负责人。请积极协调项目承担单位,认真提报系统验收材料,做好集中验收。
(五)科研失信惩戒。未能按期验收的项目,请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延期、终止等手续,我厅将按照《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对超期不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失信惩戒。
六、联系方式
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验收主管处室) 82628025
资源配置与管理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82623303
基础研究处(基金项目) 82632603
高新技术处(工业领域项目) 82628379
农村科技处(农业领域项目) 82628482
社会发展处(社发领域项目) 82628292
外国专家服务与对外合作处(省院科技合作专项) 82625217
技术支持 82651341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