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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进一步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促进我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更好地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抢抓重大机遇、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在我省重点产业领域积极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支持和激励我省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架构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处于市场推广初期的首台(套)或批(次)成套设备、整机设备及相关核心部件、控制系统、基础材料、软件系统等。

二、加大首台套研发支持力度。围绕航空与燃机、轨道交通、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等“16+1”重点领域,以及重大工程施工装备、应急装备、医疗装备、民生装备等领域,支持首台套创新研制和国产化攻关。省级工业发展资金给予首台套一定的研发补助,着力提升首台套成套能力以及基础零部件、原材料配套能力。

三、建立省级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四川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享受省级保费补贴政策的依据,由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制定,重点聚焦航空与燃机、轨道交通、智能装备、电子信息等“16+1”重点领域装备,以及重大工程施工装备、应急装备、医疗装备、民生装备等。《目录》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有关目录有效衔接,分级错位。

四、加强首台套检测和认定。依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查新、检测机构,完善相关查新、检验检测方法,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对符合《目录》、研制成功并初步投入使用的产品,每年定期开展首台套认定,发布四川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充分肯定创新成果。《公告》有效期3年,是享受首台套创新突破补助、销售奖励等相关政策的依据。

五、支持首台套创新突破。鼓励企业实现首台套装备创新突破,加快投入应用,对经认定列入《公告》、实现销售的第一台(套)产品,经专家评审,技术水平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根据产品销售合同金额,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予以研制企业创新突破补助,国际、国内领先的每台(套)产品支持比例分别不超过销售合同金额的30%20%,支持金额均不超过1000万元。对服务重大战略、重大工程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可纳入“一事一议”重点项目,加大支持力度。

六、完善首台套保费补贴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国家首台套保费补贴,对获得国家保费补贴的产品再予以核定保费5%的配套补贴,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完善省级保费补贴政策,符合省级《目录》的产品,以产品价值乘以最高不超过2%的实际投保费率为计算基数,给予70%的保费补贴,单个产品年保费补贴不超过1000万元,原则上不超过3年。省级保费补贴根据理赔情况动态调整,上一年度投保且未发生理赔的,当年和下一年度分别按60%50%给予保费补贴实际投保费率较上一年度同比例下降的除外);如当年发生理赔的,下一年度仍按70%给予保费补贴。

七、加大首台套设备销售奖励力度。鼓励首台套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扩大市场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对经认定列入《公告》的首台套产品,按不超过第一年度产品销售合同金额的5%予以销售奖励,单个设备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打响四川造品牌。

八、落实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其它。

(一)同一台(套)或批(次)产品只能享受创新突破补助、保费补贴、销售奖励其中之一。

(二)每年一季度开展《目录》修订工作。适时开展首台套认定和省级保费补贴、首台套研发补助、创新突破补助、销售奖励申报等工作。

(三)各市(州)、扩权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审核、推荐、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特此通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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