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和省直管县 (市)科技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两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精神,做优做强一批创新引领型企业,根据《河南省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豫科〔2020〕135号),组织开展创新引领型企业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目标
创新引领型企业是指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科技“雏鹰”企业。2020年,培育遴选100家创新龙头企业、100家“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500家左右科技 “雏鹰”企业。
二、遴选条件
(一)创新龙头企业
创新龙头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一般应为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 具有显著的行业引领带动能力。属单项冠军企业(含培育)、单项冠军产品生产企业或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同行业(细分)前列。
3. 按照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 上年度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
5. 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
6. 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
7. 建有省级(含)以上研发平台;
8. 拥有有效期内3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或6项(含)以上知识产权;
9. 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等不良行为,未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
具有以下情形的,予以加分:
1.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5%(含)以上;
2.近三年内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
3.近三年内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近三年内牵头实施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重点工程项目或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工程项目等;
5.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境外资本市场上市。
(二)“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
“瞪羚”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 注册时间3年(含)以上15年以下;
3. 按照规定完成上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 上年度销售收入原则上为5000万元(含)以上;
5. 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3%;
6. 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
7. 建有省级(含)以上研发平台;
8. 拥有有效期内2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或4项(含)以上知识产权;
9. 具有较好的成长性,近两年销售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
10. 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等不良行为,未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
具有以下情形的,予以加分:
1. 上年度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1亿元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5%(含)以上;销售收入1亿元(含)-3亿元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4%(含)以上;销售收入3亿(含)以上的,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达到3.5%(含)以上;
2. 近三年内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或牵头获得省级科技奖励;
3. 近三年内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 近三年内参与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重点工程项目等或牵头实施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工程项目等;
5. 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境外资本市场上市;
6. 近三年内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等国家或省级创新创业赛事中获奖;
7. 近三年内企业一次性获得风险投资500万元(含)以上(或等值外币)。
(三)科技“雏鹰”企业
科技“雏鹰”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2. 注册时间1年以上10年(含)以下;
3. 上年度销售收入原则上为1000万元(含)-5000万元;
4. 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6%;
5. 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5%;
6. 拥有有效期内1项(含)以上I类知识产权或2项(含)以上II类知识产权;
7. 申报当年及上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等不良行为,未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
三、遴选程序
遴选工作按照自愿申请、公平公开、择优入库的原则进行。深入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企业信息主体责任,最大程度减轻企业申报负担。
(一)对照申报。企业对照遴选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向所在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和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明确申报类型。
(二)择优推荐。主管部门组织筛选,择优推荐至省科技厅。
(三)组织遴选。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组织专家对地方推荐企业进行复核,统筹区域、行业确定拟入库企业名单。
(四)公示入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对拟入库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入库。
四、组织保障
(一)组织实施。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省创新引领型企业遴选培育工作的总体安排和组织实施。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创新引领型企业的培育推荐和日常管理服务。
(二)支持措施。入库的省创新引领型企业,按照《河南省加快培育创新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豫科〔2020〕135号)等政策规定享受有关支持政策。鼓励各地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创新引领型发展壮大。
(三)动态管理。省创新引领型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遴选1次。省创新引领型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等,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企业研发管理工作。对于资格存续期间发生重大事故、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导致不再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主管部门报告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商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后予以公告终止在库资格。
五、有关要求
各主管部门将推荐报告、推荐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于12月10日前报送至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处 胡潇迪、张卫风
联系电话:0371- 86561627
邮箱:hnskjtgxc@126.com
地址:郑州市花园路27号河南科技信息大厦省科技厅2421房间
邮编:450008
附件:1.2020年度河南省创新引领型企业申报表
2.2020年度河南省创新引领型企业推荐汇总表
3.2020年度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