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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农村局、水利(水务)局、林业和草原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9部门联发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6号,以下简称《评定监测办法》)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0〕6号,以下简称《申报通知》)要求,请各州(市)农业农村局、水利(水务)局、林业和草原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认真做好2020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为保障申报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参与联评的省级示范社(2020年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新申报省级示范社也可参与本次国家级示范社申报),符合《评定监测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对承担乡村公益事业、带贫益贫成效突出、从事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农民合作社予以优先考虑。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安排

农业农村类、林草类、供销类合作社和用水组织分别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省水利厅组织申报。各州(市)农业农村、水利(水务)、林草和供销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组织各县(市、区)做好农业农村类、林草类、供销类国家级示范社和国家级用水示范组织申报工作,于2020年11月14日前在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在线完成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并提交,并将以下材料纸质版由州(市)农业农村、水利(水务)、林草、供销部门分别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口业务部门进行审核。

(一)州(市)农业农村、水利(水务)、林草和供销部门联合推荐正式文件。

(二)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相关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三)《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州(市)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以上纸质版材料(见“申报通知”附件2—5)要求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电子版通过系统同步提交。

三、有关要求

(一)参加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用水合作组织)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材料填写完整,按照规定时间上报。填报材料不完整、不准确、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上报的,不予评定。

(二)系统数据需要县(市、区)、州(市)、省级用户在系统中进行逐级审核。各级农业农村、水利(水务)、林草、供销主管部门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认真做好申报或监测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特别是县级农业农村、水利(水务)、林草、供销主管部门要把好第一道关,以确保示范社的真实性、发展质量和发展水平。

(三)各级主管部门要科学合理安排申报进度,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定工作。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