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通州区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实施细则》(通政办发〔2017〕19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开展2020年度第二批通州区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专项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须按照《2020年第二批通州区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专项申报指南》规定扶持范围和申报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指南见附件。
(二)通州区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专项使用网上通州区科技项目申报系统。申报单位登录“通州区科委在线申报系统”(http://zhengfu.bjtzh.gov.cn/kjcx/kwxm/index.shtml)在线注册。登录后,按要求填写“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并审核通过后,打印水印版材料。其它要求提交的附件材料只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即可,不必上传到系统。
(三)申报单位将打印的水印版材料与申报指南中要求提交的其它相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加盖公章),报送区科委。
(四)正式上报材料及附件一律采用A4纸(建议胶装),一式一份。
二、受理时间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动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专项申报受理工作,申报单位在线注册截止日为2020年11月15日,纸质材料申报截止日为2020年11月16日(工作日上午9:00-11:40,下午13:30-17:30)。
三、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申报材料请报送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东路甲442号永安大厦二楼通州区科委。
联系人:司雨杰 89526652-1116;康连元89526652-1076
四、相关说明
区科委从未指定、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专项申报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区科委无关。
北京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2020年第二批通州区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专项申报指南
附件2:通州区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专项申报书
附件3: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方案
2020年第二批通州区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专项申报指南
为大力推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的建设,根据《通州区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实施细则》(通政办发〔2017〕19号)文件精神,结合区科委归口平台管理工作实际,现发布2020年第二批通州区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专项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通州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
(三)获得国家级或市级相应平台资质认证,并且符合下列条件:
2020年年度内8月份以前提交申报材料,目前获得国家科技部或者北京市科委认定,取得相应证书的国家级或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研发机构、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科技孵化器。且未获得2020年度首批通州区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专项支持。
二、扶持政策
支持和鼓励我区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对获得市级以上资质认定的平台,在平台建设、技术研发、配套设施方面给予专项资助;优化已建成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的配套设施,进一步提升适宜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软硬件环境。
为每个新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提供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专项资助。
为每个新认定的国家级和市级科技孵化器,提供最高250万元、200万元的专项资助;为每个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提供最高300万元、250万元的专项资助。
三、申报单位要求
(一)取得资质认定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取得资质的单位申报。
(二)取得资质认定有明确依托单位的,以依托单位进行申报。
(三)取得资质认定以联盟等形式共同申请的,必须确立一个主建法人单位,并附有共建协议书,明确各方权责。
(四)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内取得多项资质,属区科委归口负责的,限申请一项资质支持,只可享受一类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平台的扶持政策,并按照最高标准给予扶持。
四、申报项目要求
(一)申报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平台设施建设、科研能力、服务能力的提升,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与示范推广等工作。
(二)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年,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三)鼓励申报单位自筹经费对项目经费进行匹配。
五、申报材料
(一)《通州区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1)。
(二)《北京市通州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方案》(附件2)。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企业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三证合一企业不需提供)复印件。
(四)获得资质的证书、正式批文或通过相应部门验收通知等证明材料。
(五)申报2019年或2018年各税完税情况明细表及完税证明复印件。
(六)能够证明申报单位创新能力的其他材料。(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资质认定证书、参与或主持制定的标准等相关复印件)。
(七)其他证明材料。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