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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开展2020年“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 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落实《2020年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要求,推动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深化拓展,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首都诚信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增强企业诚信意识、营造优良市场环境为根本任务,以考核认定为契机,进一步扩大诚信企业创建活动影响,切实推进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建设,不断提升企业诚信建设制度化、常态化水平,积极构建诚信社会、诚信北京。

二、标准依据

我市18个行业协会商会联合制定的(T/BEEAT 002—2020)《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规范》(以下简称《认定规范》)团体标准。

三、组织领导

认定工作由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认定办)组织实施,主要负责推进诚信企业创建标准的宣贯、培训和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的认定工作,该办公室设在北京企业评价协会。

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作为实施推进单位,负责组织会员单位参加认定工作,受理申报、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签订信用承诺书、组织企业信用评价、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实施行业动态管理等。

四、认定条件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法定资质、行政许可、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认证等要求,依法诚信经营,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二)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册,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三)为2020年《认定规范》实施推进的48家行业协会商会会员企业;

(四)注重自身诚信建设,具有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恪守劳动合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五)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在市场监督、税务、商务、环保、民政、海关、金融、保险、劳动保障等部门近三年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六)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企业员工具有良好的诚信意识,自觉维护企业诚信形象;

(七)符合《认定规范》推进实施所在行业协会商会规定的其他创建条件。

五、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请。各会员企业可通过其所属行业协会商会提出参加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申请,由其所属行业协会商会向市认定办进行推荐(推荐单位查询:http://www.bisp.org.cn/portal.php?mod=view&aid=4100)。

(二)自主承诺。各申报企业通过北京市诚信自律公共服务平台(www.bisp.org.cn)进行注册,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主动签署北京市企业信用承诺书,承诺信用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自愿接受社会监督,承诺出现违诺行为自愿接受信用惩戒措施。

(三)自主评价。各申报企业对照《认定规范》进行自评,并按照认定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相关信息。

(四)第三方征信。由具有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资质的第三方企业征信机构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比对核验,并出具《企业征信报告》。

(五)行业初审。各行业协会商会(实施推进单位)对所属会员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开展企业诚信评价,本着优中选优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提出本行业年度诚信创建企业推荐名单。正式推荐前,要将推荐名单在本行业协会商会网站进行不少于5天的社会公示。

(六)专家评审。由市认定办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各行业协会商会推荐企业的信息资料进行审核,经综合评价提出年度诚信创建企业候选名单。

(七)征求意见。市认定办将年度诚信创建企业候选名单提交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市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八)媒体公示。市认定办将2020年“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候选名单通过首都文明网、北京市诚信自律公共服务平台及各相关协会商会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反映。

(九)审定发布。综合部门审查和公示情况,市认定办提出2020年度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名单,报市有关部门审定后颁发年度认定证书。

(十)信用修复。对审核存在有不良信用记录或严重违法失信记录的企业,鼓励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参加诚信教育培训等活动进行信用修复。

六、时间安排

(一)宣贯动员:2020年10月19日—10月23日。

(二)信息填报:2020年10月26日—11月20日。

(三)审核公示:2020年11月23日—12月18日。

(四)认定发布:2020年12月21日—12月31日。

七、往届复审

市认定办严格按照2020年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认定程序”对往年的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进行复审。通过复审的企业,认定证书加注“连续××年”标识,最低为“连续2年”。

八、结果应用

(一)将认定的“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向有关政府部门推送,并通过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发布。

(二)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策扶持、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等工作中,对诚信创建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三)引导金融、商业等市场服务机构对诚信创建企业给予优惠和便利。

(四)推荐诚信建设工作突出的企业参加有关媒体“诚信专题栏目”录播。

(五)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对诚信创建企业加大扶持力度,为其市场宣传、业务拓展、职业发展等提供支持。

(六)优先推荐参加首都文明单位、文明商户、北京榜样等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