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征集东城区2021年度北京市民族特需商品和清真食品发展资金扶持项目的通知
驻区少数民族经济领域各有关单位: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为促进我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引导少数民族经济领域相关企业更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依据北京市民宗委《关于做好2021年度北京市民族特需商品和清真食品发展资金项目征集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民宗〔2020〕62号)要求,我区自即日起开展2021年度北京市民族特需商品和清真食品发展资金扶持项目征集工作。请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实际,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高度重视,深入研究,严密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所载明要求,结合企业实际,认真开展各项申报工作。除认真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资金记账及使用明细表》、《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等材料外,还需做好申报项目有关信息资料的存档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好相关绩效材料并予以提供,确保审批单位的事中监管和事后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2.确保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各项目申报单位应对项目完成情况及相关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项目建设各项手续齐全、合规,确保项目未享受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
3.依法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通知要求,申报单位应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民品和清真食品发展资金的账务处理,确保所获扶持资金规范使用,列入“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并及时提供收款凭证。在执行过程中,如民品和清真食品发展资金支持对象或申请单位受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及相关备忘录的联合惩戒,将立即停止或取消资金支持,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该项目资金的申请资格;对有续保、冒领、截留、挪用、滞留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的,项目审批部门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严格审核,确保工作时效。请各相关单位于2020年11月6日前,将《项目申报书》《项目资金记账及使用明细表》《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等材料电子版通过互联网发送至我办邮箱:mzbmzk@bjdch.gov.cn。经我办初步审核通过后,于2020年11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提交我办民族科。
联系人:玉佶;联系电话:010-67122716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幸福大街32号941北
东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
项目申报指南
一、 总体原则
民品和清真食品发展资金是用于促进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和清真食品行业发展的资金,旨在进一步提升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供给能力,完善北京市清真食品服务保障体系,更好地满足各族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北京市少数民族事业发展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二、支持方向
(一)推进便利化发展。支持在学校、景区、大型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周边新增、改造清真食品便民网点;支持在有需求的居民区开设清真食品网点。
(二)推进品牌化发展。支持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环境、提高生产效率,提升知名度。
(三)推进连锁化发展。支持企业通过直营连锁的方式新建和提升服务网点,支持配送中心建设。
(四)推进特色化发展。支持打造民族特色餐饮街区,促进重点区域内清真食品行业整体提档升级。
(五)推进规范化发展。支持开展民族政策法规、从业技能培训和争先创优等行业评比和交流等活动。
(六)市委、市政府交办的重点工作或市民族宗教委确定的有关民品和清真食品行业的其他重要任务。
三、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本市注册成立并经民族工作部门许可登记,稳定经营并有一定规模的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或其他从事清真食品行业服务、管理的机构、经济组织等。
(二)申报项目须符合真实性要求,且应为已完成项目;申报的项目应为2018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且申报时已完成建设内容和费用支出。
(三)申报项目须符合北京市功能区定位,不在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范围内;各分类别项目有特定依据文件的,还需参照其相应政策文件;申报项目涉及土地(新增用地)、新增建筑、改扩建等内容的,应按照相关法规取得必要的批复文件。
(四)申报项目应符合现行的财政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申报:
1.申报单位因违反民族政策、食品安全规定,被给予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2.项目已获得或将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
3.有其他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影响项目正常运营情形的。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生产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加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建设地点产权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相应生产或经营资质性文件复印件;
(三)项目资金记账及使用明细表。项目建设相关的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
企业日常经营性支出(人员工资及薪金、房屋租金、房屋水电费、物业费、车辆燃油费、办公家具购置、办公用品、生产用原材料等)不得纳入项目申报总投资;现金付款不得纳入项目申报总投资。
(四)项目相关手续文件(规划、土地、环评等);
(五)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情况说明及证明。需提供项目改造前后就餐、生产环境和条件对比照片等实施情况证明,及其它效益实现说明材料;
(六)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七)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五、工作流程
(一)项目申报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全年申报。市民族宗教委将根据工作重点和绩效目标择优予以支持。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注册地的区民宗办提交申请。品牌连锁经营企业(指实行“统一品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服务、统一核算”,在本市至少开设5家直营门店)申报项目的建设地点包括两家门店以上,可由总公司向注册地的区民宗办统一申报。市级认可的重点项目也可直接向市民族宗教委申报。
(二)区级审核
各区民宗办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民族特需商品和清真食品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审核重点是项目材料是否齐全、项目是否真实存在、建设时间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单位是否合法合规等内容。初审合格后形成推荐意见正式上报市民族宗教委。
(三)市级考核
市民族宗教委将分期分批组织对各区上报项目和相关工作进行复核评审,研究制定扶持意见,下达扶持资金。